掃黑除惡中如何正確認識“套路貸”犯罪

“套路貸”犯罪,不僅嚴重危及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也對當前的刑事偵查、起訴、審判等工作提出嚴峻挑戰。“兩高”“兩部”聯合印發《關於辦理惡勢力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關於辦理“套路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對於指導此類案件的辦理,正確適用法律和刑事政策,意義重大。

改革開放進入新時期後,我國的犯罪現象也呈現出一系列新的特徵,在嚴重暴力犯罪、街頭犯罪總量或佔比下降的同時,犯罪的智能性、有組織性和牟利性明顯上升,而近年日漸蔓延的“套路貸”犯罪便是集以上三種屬性於一體的新的犯罪類型,不僅嚴重危及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也對當前的刑事偵查、起訴、審判等工作提出了嚴峻挑戰。“兩高”“兩部”在總結各地經驗做法的基礎上,根據刑法、刑事訴訟法和相關司法解釋、《關於辦理黑惡勢力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掃黑除惡指導意見》的規定,及時出臺《關於辦理“套路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對於指導此類案件的辦理,正確適用法律和刑事政策,意義重大。

一、《意見》的積極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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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助於準確認定“套路貸”違法犯罪行為,統一司法適用標準,提升案件辦理質量的同時,提高司法效率。“套路貸”的稱謂源於實踐,作為一種概括性稱謂,主要是對現象的描述,屬於犯罪學層面的概念,其使用有相當的隨意性。因為具有隨意性,也就意味著對該概念的內涵與外延的認識會存在較大的分歧,這顯然不利於司法實務部門開展工作,也不利於司法裁判標準的統一,必然影響刑事司法的效率。《意見》的發佈,有助於將“套路貸”犯罪類型化,概括其典型特徵,明確其可能觸犯的罪名、犯罪形態,幫助人們正確認識和理解“套路貸”的相關行為表現,進而準確認定“套路貸”違法犯罪行為(形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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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助於積累司法智慧,為法律的制定和修改提供基礎。刑事立法是司法實踐經驗、立法者等司法職業共同體集體智慧的結晶。將社會生活當中切實發生的行為類型抽象、歸納總結之後上升為立法,能夠保證刑事立法的社會適應性和與時俱進性。《意見》積極將實踐當中通過“套路”方式非法取得被害人財物的行為予以概括歸納,增強了概念的統攝力,這無疑會為相關法律規定的日益完善積累司法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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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助於對社會行為提供指引。“套路貸”藉助當前社會時髦詞彙“套路”表述,更容易被社會公眾接受和理解。這種通過將日常話語吸納進司法文件的做法,增強了司法文件的親民性,便於社會公眾理解司法文件的內容,進而接受並明白法律禁止什麼行為,允許什麼行為,什麼行為可能會損害自己的合法權益,什麼情況自己的合法權益正在遭受侵害,等等。這無疑有助於指引和規範人們的行為。

二、對《意見》主要內容的點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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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意見》明確界定了“套路貸”的概念和特徵。

“套路貸”是近年來新出現的非法佔有型侵財類犯罪,是傳統高利貸與其他違法犯罪活動結合後的升級版。該模式有別於民間借貸或高利貸,是其主觀上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與客觀上騙財討債所玩弄的種種“套路”的結合。這些常見的套路包括但不限於:製造民間借貸假象,誘使或迫使被害人簽訂“借貸”或變相“借貸”“抵押”“擔保”等相關協議;製造資金走賬流水等虛假給付事實;故意製造違約,肆意認定違約,或毀匿還款證據;惡意壘高借款金額;最後藉助訴訟、仲裁、公證或採取暴力、威脅以及其他手段,實現非法佔有被害人財物的目的。《意見》明確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具有非法佔有目的,也未使用“套路”與借款人形成虛假債權債務,不應視為“套路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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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套路貸”犯罪所侵犯的合法權益具有複雜性,對其宜根據“套路”和“索債”行為所符合的具體犯罪的構成要件適用不同的罪名予以評價。

“套路貸”犯罪所侵犯的合法權益的類型較為複雜。鑑於其以非法佔有被害人的財產為目的,因此必然侵犯他人的財產權。但是,為達到非法佔有他人財產的目的,行為人所實施的手段行為極有可能侵犯被害人的人身權(如被害人的名譽權)、公共秩序、司法秩序甚至市場秩序、金融管理秩序。因此,就“套路貸”犯罪的定性而言,宜根據“套路”和“索債”行為所符合的具體犯罪構成要件,結合其屬於非法佔有型侵財類犯罪的核心特徵和手段行為所具有的特徵,分別予以刑法評價。“套路”行為系通過一系列的偽裝手段侵奪虛高債權,犯罪分子攫取的債權尚未變現,即僅僅是財產性利益。由於犯罪分子所使用的“套路”明顯具有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特徵,所以屬於詐騙罪中的詐騙行為。對於索債行為,可以根據行為性質分別進行考察。就暴力型索債行為而言,根據行為手段的不同,可能分別構成搶劫罪、敲詐勒索罪、故意傷害罪、非法拘禁罪、侮辱罪、尋釁滋事罪等。就虛假訴訟型的索債行為而言,行為人通過虛假訴訟的方式,藉助司法的強制力侵佔被害人財物的行為可以構成三角詐騙犯罪。

《意見》認為,“套路貸”犯罪的行為特徵從整體上表現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通過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被害人的財物,因而一般以詐騙罪定罪處罰。這可謂抓住了“套路貸”犯罪中“套路”行為的要

害,牢牢把握住了“套路貸”犯罪的整體屬性,值得充分肯定。同時,《意見》指出,在實施“套路貸”犯罪的過程中,構成詐騙、敲詐勒索、非法拘禁、虛假訴訟、尋釁滋事、強迫交易、搶劫、綁架等多種犯罪的,應當根據具體案件事實,區分不同情況,依照刑法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予以數罪併罰或者擇一重處。這與“索債”行為階段的行為所具有的可能符合不同犯罪的構成要件的特徵相吻合,也是值得肯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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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對“套路貸”犯罪所涉及的財產宜區分行為人的財產和被害人的財產,予以不同的刑法評價。

“套路貸”犯罪所涉及的財產既包括被害人的合法財產,也包括行為人為實施“套路貸”犯罪而投入的財產。對於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堅決地予以保護;而就行為人為實施“套路貸”犯罪而投入的財產而言,屬於用於犯罪的財物,不應當予以保護,否則就存在助長“套路貸”犯罪活動的問題。對此,刑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意見》指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施“套路貸”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有證據證明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實施“套路貸”而交付給被害人的本金,賠償被害人的損失後如有剩餘,應依法予以沒收。在此,《意見》區分行為人的財產和被害人的財產,採取了不同的立場。對於行為人的財產,整體上把握其非法屬性予以否定評價;對於被害人的財產,整體上把握其合法屬性予以肯定評價。尤其是其中的本金賠償被害人的損失後如有剩餘才應依法予以沒收的規定,體現了優先保護被害人財產的立場和被害人權利本位的思想,必將深得民心。

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在規定“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原則的同時又規定了善意取得制度。為與該規定相協調,《意見》指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將違法所得的財物用於清償債務、轉讓或者設置其他權利負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追繳:(1)第三人明知是違法所得的財物而接受的;(2)第三人無償取得或者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取得違法所得財物的;(3)第三人通過非法債務清償或者違法犯罪活動取得違法所得財物的;(4)其他應當依法追繳的情形。這一規定明確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將違法所得轉移給第三人因而應當依法追繳的情形,有利於保護財產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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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套路貸”犯罪與黑惡勢力犯罪的關係問題。

《掃黑除惡指導意見》第20條指出:對於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假借民間借貸之名,通過“虛增債務”“簽訂虛假借款協議”“製造資金走賬流水”“肆意認定違約”“轉單平賬”“虛假訴訟”等手段非法佔有他人財產,或者使用暴力、威脅手段強立債權、強行索債的,應當根據案件具體事實,以詐騙、強迫交易、敲詐勒索、搶劫、虛假訴訟等罪名偵査、起訴、審判。雖然這裡沒有明確提到“套路貸”犯罪,但已經表明相關部門對“套路貸”犯罪的警覺已經提升到了掃黑除惡的高度。事實上,從近期查處的案件情況看,的確有一定數量的“套路貸”犯罪與黑惡勢力犯罪有著密切的關聯,有的“套路貸”犯罪集團甚至具備了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所有特徵(如專門從事“套路貸”犯罪活動的穆嘉黑社會性質組織案)。但並非所有的“套路貸”犯罪都是涉黑涉惡犯罪,很多的“套路貸”特別是網絡平臺上的“套路貸”犯罪還停留在玩“套路”的階段,其非法討債所採用的主要是語言、圖像或視頻威脅,是“非接觸式”的,暴力或者暴力威脅、為非作惡、欺壓百姓的特徵並不明顯,因而將所有“套路貸”犯罪都認定為黑惡勢力犯罪明顯不妥。為了保證依法嚴懲黑惡勢力犯罪和“套路貸”犯罪,必須釐清“套路貸”犯罪與黑惡勢力犯罪之間的關係。對此,《意見》明確指出,“套路貸”犯罪組織符合黑惡勢力認定標準的,應當按照黑社會性質組織、惡勢力或者惡勢力犯罪集團偵查、起訴、審判。這一規定對“套路貸”犯罪與黑惡勢力犯罪之間的交叉關係進行了界定,堅持了罪刑法定的立場,既避免了人為降格,更避免了人為拔高,即為完成任務而不加區別地將所有“套路貸”犯罪都認定為黑惡勢力犯罪的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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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核 ▏谷 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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