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01 拒絕接受檢疫、拒絕隔離或治療的,犯罪

拒絕接受檢疫、拒絕隔離或治療的,犯罪

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爆發,剛好是我們的春節,在春運期間,為了回家和家人團聚,一些疫情高發區甚至是個別被感染的人,躲避被隔離,偷跑出來,造成傳染病傳播等嚴重後果。對這樣的人,我們採取的是不聚會、不到人口密集的場所、出門戴口罩、回家洗手等防控措施。

針對這些為和家人團聚而不顧公共安全的行為,導致傳染病再次傳播的,我們的司法部門在2003年非典期間,就出具的相關司法解釋,要嚴懲這類自私的、不顧大局的行為。

上海君帆律師事務所刑事辯護律師介紹2003年非典期間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出臺的一部司法解釋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故意傳播突發傳染病病原體,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患有突發傳染病或者疑似突發傳染病而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過失造成傳染病傳播,情節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按照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因此,上海君帆律師事務所提醒大家,疫情期間,服從指揮,配合疫情防治工作,為防止疫情傳播貢獻自己一份力量。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