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01 拒绝接受检疫、拒绝隔离或治疗的,犯罪

拒绝接受检疫、拒绝隔离或治疗的,犯罪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爆发,刚好是我们的春节,在春运期间,为了回家和家人团聚,一些疫情高发区甚至是个别被感染的人,躲避被隔离,偷跑出来,造成传染病传播等严重后果。对这样的人,我们采取的是不聚会、不到人口密集的场所、出门戴口罩、回家洗手等防控措施。

针对这些为和家人团聚而不顾公共安全的行为,导致传染病再次传播的,我们的司法部门在2003年非典期间,就出具的相关司法解释,要严惩这类自私的、不顾大局的行为。

上海君帆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律师介绍2003年非典期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一部司法解释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因此,上海君帆律师事务所提醒大家,疫情期间,服从指挥,配合疫情防治工作,为防止疫情传播贡献自己一份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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