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02 嶽麓書院“門票門”後續:售票的文物管理處被認定無法人資格

自2018年12月以來,嶽麓書院50元門票收費因為一名法學教授的質疑,引發了一系列的關注。有千年學府之稱的嶽麓書院陷入一場“門票門”。

岳麓书院“门票门”后续:售票的文物管理处被认定无法人资格

嶽麓書院門票。澎湃新聞記者 譚君 圖

長沙律師羅秋林以遊客身份狀告湖南大學嶽麓書院文物管理處,稱其售賣門票的合同行為無效。3月25日,嶽麓法院以被告不適格為由駁回起訴。裁定書指出,嶽麓書院文物管理處系湖南大學的內設機構,不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不能對外獨立承擔民事法律責任。

4月1日,羅秋林收到了這份裁定書。他告訴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他接受駁回起訴,並靜待裁定生效,“駁回裁定確定了一個事實:嶽麓書院文物管理處不是民事主體,不能對外收門票。”

岳麓书院“门票门”后续:售票的文物管理处被认定无法人资格
岳麓书院“门票门”后续:售票的文物管理处被认定无法人资格

嶽麓法院以被告不適格為由駁回起訴。

嶽麓區法院作出的這份民事裁定書顯示,原告羅秋林訴稱,2018年12月16日10時,他在嶽麓書院大門旁的售票窗口購得參觀券一張,花費50元,收款單位為湖南大學嶽麓書院文物管理處,券面蓋有湖南省稅務局發票監製章和嶽麓書院文物管理處的發票專用章。他檢票進入書院遊覽兩小時左右,期間沒有看到收費公示和收費許可公示。

羅秋林事後查詢獲知,被告湖南大學嶽麓書院文物管理處沒有進行工商登記,沒有經營性收費資質。2015年12月28日,湖南省發改委只對湖南大學嶽麓書院作出湘發改價服(2015)1109號《關於嶽麓書院和中國書院博物館門票價格的批覆》(以下簡稱1109號文),許可湖南大學嶽麓書院門票收費,沒有對被告作出許可收費的批覆。通俗地說,就是湖南省發改委許可了嶽麓書院可以收門票,並沒有許可嶽麓書院文物管理處收門票。

原告羅秋林認為,被告嶽麓書院文物管理處不是合法登記的經營性服務機構,不具有向旅遊消費者收取門票服務費的經營主體資質,其未經行政許可,擅自向原告收取門票費用,該行為違反了《行政許可法》第八十一條的規定,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之規定,原、被告之間形成的服務合同無效,請求人民法院按無效合同處理本案。

嶽麓法院審查認為,鑑於原告羅秋林未能提交湖南大學嶽麓書院文物管理處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或其他能夠證明被告具有民事主體資格的材料,經法院核查,被告系湖南大學的內設機構,不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不能對外獨立承擔民事法律責任。經法院釋明,原告仍堅持以湖南大學嶽麓書院文物管理處作為本案被告,故原告本次起訴屬於被告不適格的情形。綜上,法院裁定駁回原告起訴。

澎湃新聞此前報道,2月22日,長沙市天心區法院開庭審理了嶽麓書院門票的行政許可案。湖南師範大學教授倪洪濤和律師張丕穆狀告湖南省發改委,認為其許可嶽麓書院收取門票的行為違法。

庭審中,倪洪濤認為,湖南大學這一教育機構無權出售嶽麓書院作為5A級景區的門票,因為國務院和湖南省的《風景名勝區條例》規定,風景名勝區的門票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負責出售。湖南大學嶽麓書院文物管理處可以依照相關規定,在提供特定公共服務過程中,向特定對象收取費用,但是,根據《行政事業管理辦法》,其收費不但應當獲得價格部門批准,還應當經過省級財政部門批准。

澎湃新聞從庭審現場獲悉,庭審持續了三個多小時。被告湖南發改委認為,他們並非“許可”嶽麓書院收取50元門票,只是為其制定了50元“天花板”價格的門票規定,嶽麓書院完全可以以更優惠的價格銷售門票。

據倪洪濤介紹,其訴至天心法院的行政許可案開庭後至今未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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