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6 試用期半年,職工工作五個月又二十天後被人事通知不予轉正並給予1.5個月的工資補償,這合理嗎?

陶雨251


勞動合同法規定: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且企業無需進行經濟補償。你們公司不僅補償了,還給你補償了1.5個月,說明公司對你還是比較好的。

1、如你確實不符合錄用條件,那企業無需補償

試用期是員工和企業相互考察的時間,在這段時間裡,如果員工覺得自己不適合企業,可以提前3天向企業提出辭職。如果企業覺得員工不適合,那可以隨時跟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但需要向勞動者說明原因。

因此,在試用期內,如果勞動者不符合公司的錄用條件,企業是可以隨時和你解除勞動關係的。

在現實的執行中,幾乎所有的企業都不會在試用期和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的時候,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所以,你們公司對你進行補償,還是不錯的!

2、試用期違法辭退,需要進行賠償

雖然是在試用期,但是,如果企業違法辭退,也是需要進行賠償的。比如,你的工作很出色,且沒有任何的違章違紀,但是企業和你解除勞動關係,那企業需要對你進行賠償。按照2n的標準,每滿半年賠償一個月,未滿半年賠償半個月。你工作五個多月,照理來講,企業最多賠你一個月的工資,但是企業對你賠償了1.5個月,已經超出法律的規定,這不僅合法,還非常合理了。

3、企業可能是出於對你工作的認可

企業之所以對你進行賠償,可能是因為企業本身存在過錯,比如,當初招你進來,是挖你過來的,結果你來後,部門要解散,對你來說,是一種很大的打擊。所以企業從人道主義,對你進行了多賠償。這說明這是一家非常正規的企業,企業對員工也非常好!


劉仕祥演講思維課


我試用五個多月,最後一個月前她已經偷偷面試頂替我崗位的人(我哪會猜測頂替我,領導以為我不知道),然後找天跟我說我不適合這個崗位,讓我主動解除合同,離開後,新人直接上崗。


qzuser265892790


題主題目中涉及到三個關鍵信息:試用期半年、在接近轉正日期時被通知不予轉正、1.5個月的補償金。這涉及到不同條款的法規規定。

一、試用期半年

根據勞動法對試用期約定的規定,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故,如果用人單位和你簽訂的是三年及以上期限的勞動合同,那半年的試用期是符合勞動法的規定的。

反之,不符合勞動法規定。


二、在接近轉正日期時被通知不予轉正

按照勞動法規定,如員工在試用期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是可以單位單方面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的。

故,如果你確實達不到崗位要求,用人單位:

1、有該崗位明確的錄用條件;

2、在入職時和你確認過崗位的錄用條件,你是認同的;

3、 試用期期間,已經對你進行過考核,能對不符合錄用條件提供證據

4、單位的錄用條件是合理且合法的;

5、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合同前,已經通知過工會,工會無異議的。

用人單位只要是按照以上的流程操作,那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就是合法的。

反之,用人單位沒有按照以上流程,或者是操作中有不合理的地方,就算是違法解除。

即使是違法解除,單位只需要支付雙倍的補償金,即可解除。



三、補償金方面

按照勞動法規定,入職滿一年需支付一個月工資補償金,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因此,如果是按照勞動法規定,單位只需支付你半個月的工資作為補償金即可解除。但根據單位解除的依據以及是否合法有兩種情況:

1、如果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依據是“不符合錄用條件”,且程序是合法的,那按照正常就只用支付半個月的工資即可。1.5個月的工資已經遠超正常的補償標準。

2、如果用人單位是違法解除,也即是解除的程序有不合法的地方。

違法解除,勞動法規定補償金按照雙倍計算,也就是用人單位需要支付一個月的工資作為補償金。

但因為是違法解除,目前在實際操作中,仲裁委員會、法院等,很多也會支持員工要求支付“代通知金”的訴求。

所以,如果用人單位沒有提前30天通知你的,可以有“代通知金”的述求,也即是兩個月的工資。


綜上所述,單位的做法是否合理,要根據簽訂勞動合同的期限、單位解除合同的程序來具體分析。

不過能在試用期解除合同支付補償金的公司已經是很良心了,畢竟現在大家普遍認為,試用期單位通知解除合同是理所應當的。

所以,應該把關注點放在自己是哪方面達不到公司的要求,公司的要求如果是合理的,那自己之後應該要怎麼去改善。


淋說職場


明確告訴你,不合理,不要聽什麼說合理,好好看看勞動法,勞動法是幹嘛的就是保護員工利益的。六個月試用期要求公司必須簽訂3年合同。公司和你簽了嗎?第二 ,如果沒簽那麼好辦了,你可以勞動仲裁公司,按照你在公司工作的時間補發工資,而且是雙倍,相當於你可以拿到10個工資。第三,公司工作不滿半年者,公司必須賠付幫個月經濟補償。別問我咋知道的,我們公司之前一閨女,大家關係都不錯,老闆也沒在意,一起工作了一年左右,老闆有一次因為工作罵她幾句,高潮來了,直接準備仲裁公司。因為沒簽合同,算下得賠十萬。然後就。。。。。。多看看勞動法,即使簽了合同,也得賠你不低於三倍的工資。


An羙妞


你提的問題有幾個關鍵的點,第一是試用期半年,第二是通知不予轉正,第三是補償是否合理。針對以上三點分別予以回答。

第一,關於試用期。根據我國合同法規定,合同期限三個月及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一年及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三年及以上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勞動合同不滿三個月不約定試用期。所以如果你的試用期約定如果違法,則用人單位當支付補償金。


第二,用人單位通知你不予轉正。企業與個人之所以約定試用期,從某種程度上就是為了保障企業的合法權益,如果企業在試用期發現員工存在不得錄用的限制性條款,或者無法勝任所錄用崗位的工作,則企業可以對員工不予轉正予以辭退。但是這有一個重要的前提,就是企業必須有相應的證據證明個人存在不得錄用的情況或者確實無法勝任相應工作。一般情況下,企業都會有試用期考核,在員工轉正前,對員工進行綜合考評,表現優異的可以提前轉正,尚好的按時轉正,不合格的予以辭退。如果你所在的企業有這樣的證據和考核則是完全合法的。


第三,補償是否合理。如果是試用期考核不合格,企業合情合理辭退,則企業不需支付補償金。如果企業為無正當理由辭退,則要支付你補償金。標準為滿一年按一個月工資補償,滿半年不足一年的也按一個月補償,不足半年的按半月支付。題主描述的企業支付1.5個月補償,標準已經大於法律要求。

以上為簡略分析,若有不當還望見諒。


黑色的雪聊職場


首先根據你描述的情況先談談關於試用期的問題,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如果你簽訂的合同期限在3年以下的,那麼合同本身約定是違法的。

其次你工作5個月又20天后被人事部通知不予轉正的問題,如果試用期時間約定是合法的話,那麼通知不予轉正是合乎程序的,還有一個問題就是不予轉正的原因一定要明白,是不符合錄用條件還是其他,都是有相關依據做支撐的,是要讓公司舉證,如果不舉證或者舉證不當,公司也是違法解除,是有2倍賠償風險的。

最後關於賠償的標準問題,根據經濟補償的規定,工作不滿6個月的,支付半個月的經濟補償,如還有其他情形支付1個月代通知金,合計就是1.5個月的經濟補償,關於經濟補償金的標準認定,有很多公司是參照員工工資標準,但按照法律規定經濟補償標準是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看到你描述的這種情況也是可以看出你公司基本還是按照法律依據來執行的,希望以上的信息可以幫到你。


紅塵來去一場夢


這個問題需要從兩個方面來判定:

1.你的試用期期限約定的是否合理。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3月≤合同期限<1年,試用期1個月,1年≤合同期限<3年,試用期2個月,3年≤合同期限,試用期6個月。如果你和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是3年及以上的,則試用期約定沒有問題。此時你工作了5個月20天,仍處於試用期中,用人單位可以以《勞動合同法》第39條“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解除勞動關係。如果你的簽訂的勞動合同不足3年,即使用人單位未給你辦理手續,此時你也不在試用期中,企業是沒有辦法按照《勞動合同法》第39條“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解除勞動關係。

2.解除勞動關係的依據

如果用人單位按照《勞動合同法》第39條“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解除勞動關係,是不需要支付你經濟補償金的(0.5個月工資),但是用人單位需要提供你不能勝任的證明。單位決定補償你1.5月工資顯然使用的不是此條;

如果用人單位按照《勞動合同法》36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解除勞動關係,是需要支付你經濟補償金的(0.5個月工資),但是運用此條款屬於協商解除,你是可以不接受的,可以要求繼續履行勞動關係,如果單位不允許,可以提請仲裁。單位決定補償你1.5月工資使用的也不是此條;

從給予你1.5個月的工資角度看,用人顯然使用的是違法解除的方式,根據有關規定,企業違法解除勞動關係需要支付勞動者賠償金(賠償金=經濟補償金*2,你的就是1個月工資),但是作為勞動者依然可以提請仲裁要求繼續履行勞動關係。雖然可以繼續工作,但以後的工作很難開展,建議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


HR聊職場


你好,看了你的問題,可以確定兩個結論:

  1. 從職場的整體流程和規則上說,先試用再轉正考核然後確定是否轉正最後對不予轉正的員工給予補償,你們企業的做法是沒有問題的,也是合理合法的。
  2. 從轉正考核的規範性及合理合法性來說,你們企業的做法是否合理合法還需要用證據說明,我無法給予明確判斷,因為你在問題裡面沒有說明,只能根據假設情況進行分析。即如果你們企業有明確詳實的員工轉正考核標準和審批流程,公正的考核後的確能夠說明你不勝任工作崗位,那麼你們人事通知你不予轉正並且補償你1.5個月工資,就是合理合法的;反之,如果你們公司沒有對你做規範的轉正考核,僅僅口頭說你工作不行不予轉正,即便按規定給你補償金,也是不合理不合法的行為。
上面討論的是你們公司對試用期員工轉正考核的流程合理性問題,還有一個補償問題也要說明清楚。

從《勞動合同法》規定的補償條款來看,如果企業能夠證明試用期的員工不能勝任工作崗位的話,企業是可以對試用期的員工不予轉正並且做辭退處理且不用支付經濟補償的。結合你的情況,你們企業的人事通知你不予轉正,但又說補償你1.5個月的工資,那麼只有兩種解釋,要麼是你們企業管理規範,對員工真的人性化,給點補償好安慰員工;要麼就是你工作能力沒有問題,是你們企業不想要你了,所以不想給你轉正,把你做辭退處理的,然後給你1.5個月的工資補償。無論企業是哪種意思,補償的做法是合理合法的。

另外,如果沒有特別約定,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的補償,勞動者在企業工作不滿半年的,企業可以支付半個月的工資作為經濟補償。你在這家企業還處於試用期,不滿半年,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執行,企業頂多給你0.5個月的工資補償就可以了。現在企業給你1.5個月工資補償,算是超額補償了,這一點還是不錯的,所以也是合理的。

總之,你的情況如果是企業合法解除勞動合同,是可以不給補償的。如果是企業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那麼按照規定最多補償0.5個月的工資。現在企業給你補償1.5個月的工資,是合理的。


Sir聊HR


3年及以上勞動合同可以約定6個月試用期,試用期本來就是雙方互相選擇的一個過程,入職前公司對於崗位會有個錄用要求,一般入職時也會讓員工簽訂崗位說明書,如果公司不給轉正,需要提供不符合試用期錄用條件的證據。如果是銷售類崗位能夠直接以數據體現的,公司可以很容易證明員工不符合錄用要求,如果是職能類的崗位,如果員工每個月不簽署績效考核表,則公司很難證明員工不符合試用期錄用條件。

針對樓主的問題,公司直接給予一個半月的補償已經非常人性化,已經是按照正常轉正員工的標準給予補償,因樓主入職不滿半年,則補償金半個月,然後加上未提前30天通知員工,需要多一個月代通知金。如果公司有不符合試用期錄用條件的證據,其實可以無補償直接辭退。

另外,如果公司再套路一些即使你符合轉正標準,但是直接違法辭退你。根據勞動法及你的司齡,按照2N補償也只需要1個月工資。

所以綜上,公司無論從勞動法還是人情來說,都做的很到位了。


HR小百科


既然企業用工規定了一種試用期,那就肯定有兩種可能,一是轉為正式工,二是辭退。當然按有關規定,辭退必須有辭退的合規的理由和依據。這裡你並沒指出單位出自什麼原因辭退了這位員工,你要大家如何根據相關規定來斷定是合理還是不合理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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