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29 实务|以借为名的受贿犯罪认定

实务|以借为名的受贿犯罪认定

刑事审判参考第112集。

对以借为名收受他人财物的受贿犯罪认定,既要正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解,更要围绕案件事实与证据深入剖析借款的实质要害,去伪存真,通过现象看本质。在审查起诉指控以借为名的受贿犯罪事实要着重分析如下6个方面的情况,结合全案事实与证据予以准确的认定。

1,借贷双方的身份职业及相互之间的关系,以借为名的受贿行为,客观上发生于两个具有完全民事责任能力人的自然人之间,但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各自身份职业以及双方之间的日常交往与联系情况是判断借款行为是否涉嫌受贿的重要指标之一,对发生与国家工作人员与社会中企业主个体经营者之间的所谓借款行为,要结合双方的工作情况予以详细查证,如果初见人气企业主个体经营者,而借款人系国家工作人员且出借人,曾在借款人的相应职权范围内从事过有关经营活动,则借款关系的实质情况再结合其他证据予以进一步查证,对发生的大额借款借款双方关系是否密切,双方相互之间是否有过借款行为,而非经营一方单方面出借给国家工作人员,这些都是司法审查与认定时应予注意的重点,对于国家工作人员辩解与出借人关系一般不存在特别私人感情来往,则需要强调大额借款关系应遵循常情常理,建立在彼此间的信任基础之上,则该借款的真实性存疑。

2.借款手续是否相对完备。不能仅凭书面借款手续作为区分合同借款,由于受贿犯罪的标准有书面借款凭据的,不一定就是民事意义上的借款行为,没有书面借款凭据的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系受贿的可能性更高,从实际来看正常的民间借贷,尤其是数额较大的借款,一般都会采取书面形式的记载,有借贷双方名称,借款金额,约定利息及还款期限等要素的借条不可或缺,对于没有借条的所谓借贷行为,要收集甄别相关证据,认定这种借款的真实性,重点是审查认定借贷双方的言辞证据,并综合其他方面的要素与综合性判断。

3.借款的用途,借款的用途是真实存在还是虚构?是用于弥补一时的资金短缺还是闲置抑或投资?生息是借款人本人支配使用还是给其他特定关系人就是判断借款用途是否真实合理的重要情节要素,如果借款人并不缺少资金,而以借的名义用于购买房屋等大宗投资或者将借款给其他特定关系人购买房屋或者投资并且出借人对此均明知该借款的真实性显然存疑。

4.有无还款行为?对有无还款行为不能机械认定,要充分考虑还款行为的发生时间,还款是全额还是部分还款已还款占全部还款的比例等客观情况,请归还少量借款,并不能表明借款人有权不归还借款的真实意思表示,即使全部归还借款的,如果归还时间,现在有关组织调查的过程中,其还款的真实意图也有待进一步结合其他证据进行研判。

5.有无催款行为。借款关系发生后,出借人有无向借款人要求还款,如果从未吃药,则需要结合出借人的证言分析判断该借款的真实性,正常的借贷关系中,如果借款人逾期未还款的,收件人往往以电话,短信,微信等形式或者当面催要,如果借贷双方证明有过催款行为的则需要查明具体的存款形式,不能仅凭双方的言辞证据予以确认。

6.借款与履职行为之间有无内在联系,实践中判断某一个借款行为究竟是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还是打着借款旗号行物质利益输送之实的贿赂犯罪行为,必须分析借款与当事人职权之间的内在联系,例如仅是单纯的借款行为,还是在借款前后发生了特定的职务行为,是否因为有了相应的职务行为,当事人发生双方才产生了借贷关系的深入剖析,借款与履职行为之间的关系是准确把握社会犯罪为他人牟取利益要件的关键所在。

需要强调的是上述6个方面提出了司法认识的视角与途径,认定结论应当建立在确实充分的证据所证明的犯罪事实的基础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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