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26 經濟適用房、拆遷安置房、小產權房使用指南

房產一直是諸多家庭的心頭難題,對相當一部分家庭購房是剛需,然而在考慮購房過程中,往往會存在諸多困惑。

最近一手房和二手房再次火熱,儘管限購政策一再彈壓,但是依舊擋不住大眾購房的熱情,房價繼續小幅上漲。很多購房者便將眼光投向了拆遷安置房、經濟適用房等諸多房型,那麼,這幾者是否存在區別,其中的風險又在哪裡?

今天筆者帶大家瞭解一下經濟適用房、拆遷安置房、小產權房、廉(公)租房相關政策。

經濟適用房

經濟適用房的目的:國家對低收入群體權益的保護,體現社會公共利益。(《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房地產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

經濟適用房針對的對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經濟適用房適用對象與廉租房保障對象相銜接(《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建住房[2007]258號)

申購經濟適用房的條件:1、具有當地城鎮戶口;2、家庭收入符合當地政府劃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標準;3、無房或住房面積低於當地政府規定的住房困難標準(《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建住房[2007]258號)

上市規定: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不滿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購房人因特殊原因確需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價格並考慮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進行回購。購房滿5年後上市交易的,需先繳納土地出讓金(《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建住房[2007]258號)

五年以內的買賣合同效力:購買經濟適用房不滿五年的,期間簽訂買賣合同或約定五年以後再過戶的認定為無效(依據《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房地產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不符合經濟適用房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政策的目的,擾亂了社會秩序,損害了其他低收入群體的利益,應認定為違反社會公共利益,該買賣合同無效”)

拆遷安置房

拆遷安置房的目的:因城市規劃、土地開發進行拆遷,因此給被拆遷人相應的補償

拆遷安置房針對的對象:被拆遷人

上市規定:1、取得不動產權證;2安置時間滿五年;3、補繳土地出讓金;4、繳納住房專項維修資金(《市政府關於做好市區徵地拆遷安置住房上市交易相關工作的通知》錫政發〔2016〕252 號)

五年以內的買賣合同效力:購買拆遷安置房不滿五年的,期間與他人訂立買賣合同或約定滿五年後過戶,一般認定為有效。因不存在合同無效的因素,且不違反國家強制性規定,不違反社會公共利益,因此簽訂的拆遷安置房買賣合同一般認定有效,但因達不到政策規定的五年條件的,不影響買賣合同的效力,在期滿五年後可要求繼續履行該買賣合同。(傾向性觀點)

小產權房

含義:小產權房是指在集體土地上建設的房屋,無法辦理土地使用證、房產證的房屋

小產權房的特點:

集體土地,無法取得不動產權證

上市規定:基於小產權房的土地性質是集體土地,小產權房買賣有兩點注意。其一、集體土地只能在集體成員內部轉讓;其二、集體土地不能向非本集體的第三人轉讓出售,因此小產權房實際上無法對外買賣上市。(《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併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

買賣風險:目前不少人基於價格考慮購買小產權房,但小產權房並不能取得國家發放的土地使用證和房產證,賣方聲稱取得的產權證也僅可能是村產權證,而非國家依法發放的不動產權證,因此,違法國家強制性規定的小產權房買賣合同應認定無效。

廉(公)租房

廉(公)租房的目的:

提供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

廉(公)租房針對的對象:城市低收入家庭(與經濟適用房適用對象相銜接)

廉(公)租房申請主體:以家庭為單位

申請條件:1、具備本市城鎮戶籍;2、家庭收入符合政府公佈的低收入家庭標準;3、家庭人均住房面積低於住房困難家庭標準

保障方式:以發放租賃住房補貼為主,同時實行實物配租和公房租金核減方式

可申請實物配租的低收入困難家庭:1、烈屬;2、市級以上勞模;3、市福利院已成年的孤殘兒家庭;4、重殘喪失勞動能力的特殊困難家庭;5、55週歲以上的孤寡老人;6、享受低保的無房家庭(《市政府關於印發無錫市廉租住房保障辦法的通知》錫政發〔2008〕86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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