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02 犯非法持有槍支、尋釁滋事、聚眾鬥毆罪 儋州一涉惡頭目被判11年

犯非法持有槍支、尋釁滋事、聚眾鬥毆罪

儋州一涉惡頭目被判11年

南國都市報4月2日訊 (記者 梁振文 通訊員 高瓊芳)4月2日,儋州市人民法院召開“掃黑除惡”專項鬥爭新聞發佈會,對被告人陳某升、劉某達等6人犯聚眾鬥毆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持有槍支罪,以及被告人盤某科等6人犯故意毀壞財物罪的案情進行了通報。

經查明,被告人陳某升、劉某達、李某雷、唐某凱經常糾集在一起,非法持刀持槍、使用暴力手段在儋州市藍洋地區實施聚眾鬥毆、尋釁滋事等犯罪活動,為非作惡,傷害無辜,嚴重擾亂社會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和國家對槍支的管理制度,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

儋州市法院以被告人陳某升犯聚眾鬥毆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3年3個月;以被告人、團伙頭目劉某達犯聚眾鬥毆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1年等。

儋州市人民法院在另一起通報中稱,經查明,2010年11月至2018年1月間,被告人盤某科糾集王某(在逃)、黃某華、黃某勝、黃某謙、黃某幹、黃某存等人先後4次故意毀壞海膠西聯分公司種植的橡膠苗,造成該分公司的財產損失價值240702元,數額巨大,其行為侵犯了公私財物的所有權,構成了故意毀壞財物罪。

以被告人盤某科為首的這個犯罪團伙的犯罪行為,嚴重擾亂當地的社會治安和經濟秩序,破壞營商環境,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屬惡勢力團伙犯罪。因此,儋州市法院以故意毀壞財物罪,從重判處該犯罪團伙的主犯盤某科有期徒刑6年6個月;其他被告人黃某存、黃某幹、黃某勝、黃某謙、黃某華分別被判處4年9個月至4年不等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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