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歲的儋州男子李某傑曾因家暴妻子蹲班房,服刑期間,妻子訴訟離婚獲法院支持,其出獄後為求復婚,酒後不僅大鬧前妻孃家,還暴力襲擊、辱罵正在執行職務的民警。近日,海南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裁定,維持一審法院判決,李某傑犯妨害公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1個月。
2017年4月17日,
李某傑用熱水從妻子王某女頭上倒下,造成王某女輕傷二級。李某傑因犯故意傷害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1個月。李某傑服刑期間,王某女向法院起訴離婚。
2018年5月20日,
法院支持其訴訟請求並准予離婚。
2018年9月12日,
李某傑刑滿釋放。
2019年8月2日21時,
李某傑酒後來到前岳父家門前敲門,想與前妻王某女復婚。前岳父不同意開門,來到二樓的陽臺與李某傑交談,李某傑用礦泉水瓶扔向二樓的防盜網,後又撿起礦泉水瓶砸向大門。前岳母報警後,派出所民警曾某、李某、協警陳某儒、實習警員王某章身著警服,開警車趕到現場處置。
瞭解情況後,曾某等人口頭傳喚李某傑,李某傑不服從傳喚,踢李某的腿部一腳,曾某等人隨即對其強制傳喚並帶上警車。在返回派出所途中,李某傑在警車上用頭撞擊身旁的李某和王某章,用手抓李某的右眼角。到達派出所後,李某傑躺倒在地並辱罵民警。曾某要求李某傑提供家人聯繫方式,李某傑站起來踢了曾某的腰部左側一腳。李某傑隨後被帶到值班室強制約束醒酒,但其繼續辱罵民警,踢值班室的鐵門。經鑑定,曾某、李某所受的損傷未構成輕微傷。
一審法院認為,李某傑主觀上出於故意,客觀上明知是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仍採用暴力方法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其行為已構成妨害公務罪。李某傑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罰執行完畢後,在五年內再犯,是累犯,且其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依法應從重處罰;鑑於其到案後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並當庭自願認罪,依法可從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
李某傑上訴後,海南二中院經審理認為,原判認定李某傑犯妨害公務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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