鄰里糾紛打人輕傷算尋釁滋事嗎,有何依據?

馬豔7530


鄰里糾紛將別人打成輕傷,一般情況下不構成尋釁滋事,只構成故意傷害。

因為按照法律的規定,所謂尋釁滋事就是指無故找事、無理取鬧。而鄰里糾紛一般都是由瑣事引起的,都是有原因的,所以並不屬於無故找事的範疇。

根據《刑法》第234條的規定,故意傷害他人造成輕傷的,可以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所以說鄰里糾紛致他人輕傷,雖然構不成尋釁滋事罪,但是已構成了故意傷害罪,照樣是要承擔刑事責任的。

當然,對於鄰里之間多次無理取鬧,毆打他人,雖然沒有造成輕傷的後果,也可以依照尋釁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最後,由鄰里糾紛引起的故意傷害行為,按照有關的司法解釋,這屬於民間矛盾引起的糾紛。如果犯罪嫌疑人承認錯誤,賠禮道歉,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並且有悔過表現的,可以從輕處罰,甚至可以判處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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