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14 與“預收款”有關的5大納稅業務

企業在經營過程中,收到預收款,是一件非常正常的業務,然而在營改增後,這項業務的發生,對我們企業和財務人員都將是一次“業務革新”,因為,如果企業或財務人員對預收款處理不當,企業將會存在納稅風險。

現收集了企業“預收款”背後的稅收繳納與風險規避相關知識,供大家參考。

與“預收款”有關的5大納稅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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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哪些“預收款”需要預收時納稅?

在我們的工作當中,跟預收款有關的例子實在是太多了。

1.汽車銷售收“預收款”;

2.交物業費收“預收款”;

3.油卡充值收“預收款”;

4.簽訂合同收“預收款”;

5.……

而今天要給大家梳理的是,營改增後,哪些預收款在預收時是需要納稅的?哪些預收款在收取時是不需要納稅的?

1.提供建築服務收到“預收款”時,需要納稅;

2.房產公司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收到“預收款”時,需要納稅;

3.提供租賃服務收到“預收款”時,需要納稅;

4.銷售“充值卡”收到“預收款”時,不需要納稅;

5.其他業務收到“預收款”時,開具發票需要納稅。

  “預收款”在預收時應如何納稅?

1、提供建築服務收到“預收款”

政策依據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一《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

第四十五條第(二)規定納稅人提供建築服務、租賃服務採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案例列舉

嘉達建築公司為一般納稅人,機構所在地為湖南長沙,2016年10月5日與貴州市創達貿易公司簽訂一份房屋建設合同,合同約定,合同簽訂後3日內創達公司向嘉達建築公司支付預付款100萬元。收到款項後5日內嘉達公司組織隊伍進場施工,該項目為包工包料。

嘉達建築公司在收到“預收款”100萬元,應在貴陽市工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增值稅

應預繳稅款=100÷(1+11%)×2%=1.8萬

政策解析

根據相關政策及結合以上案例,我們知道,建築施工企業在收到預收款時便發生了納稅義務,根據適用不同的計稅方式在項目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按適用稅率申報納稅。

2、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收到“預收款”

政策依據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增值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8號)。

第十條規定一般納稅人採取預收款方式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應在收到預收款時按照3%的預徵率預繳增值稅。

案例列舉

東方房產公司,為一般納稅人,機構所在地為湖南長沙,開發的房地產項目與機構所在地為同一區。項目《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登記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5月30日前,2017年2月8日進行了預售,取得預收款100萬元。

東方房產公司應在取得預收款的次月納稅申報期向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

應預繳稅款=100÷(1+11%)×3%=2.7萬

政策解析

根據相關政策,結合以上案例我們總結分析如下:

1.房產公司在沒有達到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時,收到的款項都為預收款,是需要進行稅款預繳的。同時,通過增值稅稅控開票軟件(V2.0.11版本):選擇“未發生銷售行為的不徵稅項目”下602“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預收款”項目編碼開票。發票稅率欄應填寫“不徵稅”,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2.如合同已經明確採用直接收款方式的,無論是否在約定時間收到款項,均按合同約定的收付款時間確認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3.對於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的納稅義務時間確認,凡是購房合同沒有明確採用直接收款方式的,一律按預收款方式認定,並按照預徵率預交增值稅;

4.先開具適用稅率增值稅發票的,以發票開具時間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3、提供租賃服務收到“預收款”

  政策依據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一《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

第四十五條第(二)規定納稅人提供建築服務、租賃服務採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案例列舉

嘉達建築公司為一般納稅人,機構所在地為湖南長沙,2016年8月份將其2013年在貴陽市建設的一棟辦公樓出租給城西公司辦公使用,《租房合同》上註明年租金為12萬元(含稅)(月租金1萬元),租期為三年,即自2016年9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合同簽訂日為8月25日,約定城西公司在9月1日前一次性支付了嘉達建築公司第一年的租金12萬元。

嘉達建築公司應在貴陽市房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增值稅

應預繳稅款=12÷(1+5%)×5%=0.57萬

政策解析

根據相關政策及結合以上案例,我們知道,企業或個人在提供不動產租賃在收到預收款時,便發生了納稅義務,根據適用不同的計稅方式在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按適用稅率申報納稅。

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的增值稅款,可以在當期增值稅應納稅額中抵減,抵減不完的,結轉下期繼續抵減。

納稅人以預繳稅款抵減應納稅額,應以完稅憑證作為合法有效憑證。

這裡特別要強調一點的是,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與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是有區別的。

4、銷售“充值卡”收到“預收款”

政策依據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改增試點若干徵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

第三條第(一)項規定單用途卡髮卡企業或者售卡企業(以下統稱“售卡方”)銷售單用途卡,或者接受單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預收資金,不繳納增值稅。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條的規定,向購卡人、充值人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支付機構銷售多用途卡取得的等值人民幣資金,或者接受多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充值資金,不繳納增值稅。支付機構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條的規定,向購卡人、充值人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案例列舉

佳新連鎖超市,2016年11月對外預售“購物卡”,面值2000元/張,城西公司一次性購“購物卡”100張,總金額20萬元。

政策解析

根據相關政策結以上案例我們知道,企業在銷售充值卡時,通過增值稅稅控開票軟件(V2.0.11版本):選擇“未發生銷售行為的不徵稅項目”下601“預付卡銷售和充值”項目編碼開票。發票稅率欄應填寫“不徵稅”,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實際上就相當於開具了一個“收款收據”,是不需要進行預交稅款與納稅申報的。在充值卡進行實際消費時,再根據適用稅率或徵收率進行納稅申報。

  

與“預收款”有關的5大納稅業務

5、其他業務收到“預收款”

政策依據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一《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

第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並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案例列舉

鑫泰重工與龍誠運輸公司簽訂產品運輸合同,委託龍誠運輸公司將機械產品由湖南長沙運輸至江西新餘,合同約定,簽訂合同後2日內支付運輸費的30%,5萬元。發票在運輸完成後一次性開具。

政策解析

除上以上四項“預收款”有明確的納稅相關政策規定以外,企業收到其他性質的預收款,也就是我們第五項所要和大家講到的預收款業務。

通過對財稅〔2016〕36號文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確認相關規定的分析,我們知道得出,“發生應稅行為”並“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這兩者是有並列關係的,也就是說要同時存在,才確認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即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的行為已經完成或進行中時,同時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這才確認為納稅義務發生了。當然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所以,案例中龍誠公司由於未進行運輸,所以即使收到預收款,也未發生納稅義務,因此,不需要進行納稅申報。

通過對以上不同業務、不性質“預收款”的分析,是你否對企業發生預收款業務時有一個全新的認識呢?

因此,當預收款業務發生時,我們必須通過對不同的企業、不同的業務、不同的時間、不同的地點等相關業務因素進行分析,只有這樣我們才能夠有效的確認納稅與規避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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