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31 「票據實務」職工以個人名義開具的體檢費發票是否可以稅前扣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四十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另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規定:“三、關於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

《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的企業職工福利費,包括以下內容:

……

(二)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

(三)按照其他規定發生的其他職工福利費,包括喪葬補助費、撫卹費、安家費、探親假路費等。”

因此,職工的體檢費應計入職工福利費,按照職工福利費的標準進行扣除。

「票據實務」職工以個人名義開具的體檢費發票是否可以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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