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2 高院:在保證期間內向共同保證中一人主張權利,效力及於其他人

北京市浩天信和(濟南)律師事務所

高院:在保證期間內向共同保證中一人主張權利,效力及於其他人

裁判要點:

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內向部分連帶共同保證人主張權利的行為,其法律效力應及於其他保證期間尚未屆滿的連帶共同保證人,債權人向部分連帶共同保證人主張權利所產生的開始計算保證合同訴訟時效的法律後果,應當對其他連帶共同保證人同樣發生效力。

案情摘要:

1、2011年12月24日踢球山支行向祥源糧油公司發放450萬元貸款,到期日為2012年10月20日。

2、大地糧油公司、時集糧庫、嶽樹雲、劉朝陽、陳德喜、趙城、趙彬、顧剛及案外人新沂市中通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劉文中共同與踢球山支行簽訂《最高額保證合同》:為上述貸款提供連帶責任保證。

3、借款到期後,逾期未還,2014年10月20日踢球山支行將保證人大地糧油公司、嶽樹雲、劉朝陽、陳德喜、趙城、趙彬、顧剛訴至法院要求其承擔保證責任;後在一審中踢球山支行於2015年9月29日申請追加保證人時集糧庫為被告。

4、徐州中院(一審)認為,新沂農商行要求時集糧庫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5、江蘇高院(二審)認為,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應予糾正。

爭議焦點:

債權人向部分連帶共同保證人實施的法律行為效力是否及於其他連帶共同保證人?

法院觀點:

徐州中院(一審):新沂農商行於2015年9月29日申請追加時集糧庫為被告,且未舉證證明其在保證期間內向時集糧庫主張權利,故時集糧庫的保證責任免除,新沂農商行要求其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的訴訟請求,該院不予支持。

江蘇高院(二審):時集糧庫應當就案涉債務向新沂農商行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首先,大地糧油公司、時集糧庫、嶽樹雲、劉朝陽、陳德喜、趙城、趙彬、顧剛共同為祥源糧油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且均未與債權人新沂農商行約定保證份額,應當認定上述連帶責任保證人為連帶共同保證。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已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向其他保證人行使追償權問題的批覆》(法釋[2002]37號)載明:“根據擔保法第十二條的規定,承擔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一人或者數人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要求其他保證人清償應當承擔的份額,不受債權人是否在保證期間內向未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主張過保證責任的影響”。該規定的目的顯然在於方便債權人實現債權,而非使未被債權人主張權利的連帶共同保證人因此免除保證責任。據此,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內向部分連帶共同保證人主張權利的行為,其法律效力應及於其他保證期間尚未屆滿的連帶共同保證人,債權人向部分連帶共同保證人主張權利所產生的開始計算保證合同訴訟時效的法律後果,應當對其他連帶共同保證人同樣發生效力。如若未被債權人主張權利的連帶共同保證人保證期間繼續計算,該連帶共同保證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後即不再承擔保證責任,其他承擔責任的連帶共同保證人將無法向其追償,這顯然不符合連帶共同保證制度的立法意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七條規定,對於連帶債務人中的一人發生訴訟時效中斷效力的事由,應當認定對其他連帶債務人也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該規定也表明債權人向部分連帶共同保證人實施的法律行為的效力及於其他連帶共同保證人。

案例索引:

(2017)蘇民終352號

相關法條:

《擔保法解釋》

第十九條 兩個以上保證人對同一債務同時或者分別提供保證時,各保證人與債權人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應當認定為連帶共同保證。

連帶共同保證的保證人以其相互之間約定各自承擔的份額對抗債權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四條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從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

《擔保法》

第十二條 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保證人應當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保證人都負有擔保全部債權實現的義務。已經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有權向債務人追償,或者要求承擔連帶責任的其他保證人清償其應當承擔的份額。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已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向其他保證人行使追償權問題的批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二條的規定,承擔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一人或者數人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要求其他保證人清償應當承擔的份額,不受債權人是否在保證期間內向未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主張過保證責任的影響。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十七條 對於連帶債權人中的一人發生訴訟時效中斷效力的事由,應當認定對其他連帶債權人也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對於連帶債務人中的一人發生訴訟時效中斷效力的事由,應當認定對其他連帶債務人也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實務分析:

本案例,江蘇高院觀點認為保證期間內向任一連帶共同保證人主張保證責任,其效力及於該主張時點未超過保證期間的其他連帶共同保證人。實務中大多法院均認可共同連帶保證人是同一位階的共同(或然)債務人,認可債權人在共同連帶保證人間主張保證責任的行為效力具有涉他性、時效中斷事由具有涉他性。本案例可以作為債權人維護權利說服法官的有利參考。

風險提醒:

畢竟有部分法院對此觀點持反對態度,所以要求債權人不可盲目依賴本案例中表述和認定的涉他性觀點,仍應積極的向所有的保證人主張保證責任,避免因此造成的部分未被直接主張責任的保證人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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