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12 山東省12項舉措深化社會組織領域“放管服”改革

記者日前從山東省民政廳獲悉,山東出臺《山東省民政廳關於進一步深化社會組織領域“放管服”改革的意見》,將推出“四類”社會組織直接登記、降低註冊資金標準、下延基金會登記權限、放寬社會團體負責人任職政策限制等12項舉措。對於社會團體和基金會換屆事宜,取消其事前報批程序。

據介紹,為減少社會組織登記環節,山東提出申請成立社會團體,需經過名稱核准、成立大會事先備案兩個服務環節和成立登記行政許可環節;而成立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服務機構)和基金會,需經過名稱核准服務環節和成立登記行政許可環節。社會組織登記行政許可事項,自民政部門出具受理通知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辦結;對實行“全鏈條”辦理的事項,民政部門要加強與有關部門的協調配合,確保按照規定的時間和要求辦結。取消社會團體和基金會換屆事先報批。除確有必要的外,原則取消社會團體和基金會成立登記現場勘察;根據需要安排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服務機構)現場勘察,能聯合勘察的,民政部門要與有關部門一起進行。

此前,社會團體法定代表人只能由理事長擔任。而放寬社會團體負責人任職政策限制,能夠更好促進社會團體發展壯大。改革後,山東社會團體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任期改為3年至5年,理事會設理事長(會長)1人,副理事長(副會長)1人至7人,秘書長1人,任期與屆期相同,屆期為5年的期滿不再延期。按照社會團體章程的規定,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或者選任的秘書長擔任其法定代表人。

此外,山東還進一步降低註冊資金標準:全省性社會團體註冊資金不低於3萬元;全省性基金會原始基金不低於400萬元;全省性民辦非企業單位開辦資金不低於50萬元,其中科技類民辦非企業單位開辦資金不低於100萬元,以研究院為組織形式的開辦資金不低於200萬元。成立市縣級社會組織,各地可以在法律法規規定的幅度範圍內,適當降低註冊資金標準。基金會的登記權限由省民政廳下延至設區的市和縣(市、區)民政部門,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註冊登記。

綜合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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