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0 法官違規,違紀,違法怎麼辦?這篇文章告訴你答案

法官違規,違紀,違法怎麼辦?這篇文章告訴你答案

我們都知道法官是依法行使國家審判權的審判人員,是司法權的執行者。他(她)們在工作中應該不偏不倚、不受他人影響或掣肘、剛正無私地根據法律判案。同時,法官在審判過程中不應受任何行政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及個人的干擾。法官應當是獨立的、中立地享有法定的裁判權,具有當然的裁判權威的第三方。

但是,雖然規定放在那裡,職責擺在那裡,也不見的所有人都去遵守規定,都去依法履行職責。這些不按規矩辦事的法官,就是我們所說的害群之馬。這種害群之馬,任何單位都有,當然也包括法院系統。

下面我們回到主題,法官作為執法者,如果違規怎麼辦?如果違法了怎麼處理呢?他們究竟歸誰管呢?

首先,我們看一看法官究竟歸誰管。如果我們遭到法官侵權,應該向哪些部門舉報呢?

①本級法院的紀委,監委,黨組和院領導。

②上級法院的紀委,監委,黨組和院領導。

③本級和上級的黨委,紀委,監委,人大。

④各級人民檢察院。

法律依據如下:

《憲法》第一百三十二條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審判機關。 最高人民法院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上級人民法院監督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

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對產生它的國家權力機關負責。

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

《監察法》第十五條規定,監察機關對下列公職人員和有關人員進行監察: (一)中國共產黨機關、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機關、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委員會機關、民主黨派機關和工商業聯合會機關的公務員,以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 (二)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國家機關依法委託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三)國有企業管理人員; (四)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

其次,我們來看看法官違法,違規應該怎麼處理?

關於對法官的違規,違法的處理,是有明確的法規依據的。例如最新的《法官法》第四十六條 規定,法官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

(二)隱瞞、偽造、變造、故意損毀證據、案件材料的;

(三)洩露國家秘密、審判工作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

(四)故意違反法律法規辦理案件的;

(五)因重大過失導致裁判結果錯誤並造成嚴重後果的;

(六)拖延辦案,貽誤工作的;

(七)利用職權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的;

(八)接受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利益輸送,或者違反有關規定會見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

(九)違反有關規定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的;

(十)有其他違紀違法行為的。

法官的處分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十七條規定, 法官涉嫌違紀違法,已經被立案調查、偵查,不宜繼續履行職責的,按照管理權限和規定的程序暫時停止其履行職務。

第四十八條 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法官懲戒委員會,負責從專業角度審查認定法官是否存在本法第四十六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違反審判職責的行為,提出構成故意違反職責、存在重大過失、存在一般過失或者沒有違反職責等審查意見。法官懲戒委員會提出審查意見後,人民法院依照有關規定作出是否予以懲戒的決定,並給予相應處理。

法官懲戒委員會由法官代表、其他從事法律職業的人員和有關方面代表組成,其中法官代表不少於半數。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懲戒委員會、省級法官懲戒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由相關人民法院的內設職能部門承擔。

由以上內容我們可以看出,我國是法治國家,沒有任何人可以凌駕於法律之上,在法律面前是人人平等的,關鍵是我們要懂得依法維權。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