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扒手扒竊援鄂醫療隊,扒竊手機數部,價值約3萬元,請問疫情之下,假如法院重判,是否違背司法規律?

貓嬸陛下


你好,對於盜竊援助疫區的醫療隊的財物的犯罪分子,加以重判,不違背司法規律,而且有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盜竊公私財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數額較大”的標準可以按照前條規定標準的百分之五十確定:

(四)自然災害、事故災害、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期間,在事件發生地盜竊的;

在突發事件期間盜竊,數額達到相應標準的百分之五十的,還會被視為“有其他嚴重情節”和“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在確定刑罰時,起點更低,刑期更長。

即使不考慮這些規定,法官本身在判處刑罰時就有一定的自由裁量空間,可以根據行為的影響,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來進行上下浮動,比如某個盜竊行為的刑期可以在三到四年之間判,那麼如果他盜竊醫療隊伍財物,法官可以在自由裁量權的範圍內取更高得起點來進行判罰。


稜鏡說法


放屁,都什麼時候了,立馬拉出去斃了,都不為過,國家人民在受疫情戰時,前方勇士在滅毒殺敵,這幾個在戰士身上下刀子,他們就是病毒,必須徹底消滅!


LYSENG


我覺得重判要怎麼判,比如法律規定的盜竊罪的數額達到10000元,需要判處有期徒刑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可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那麼小偷這個行為在平時可能只要判處3-7年,但是在這個特定時期,法院就有可能根據他的行為加重判處,處以10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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