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16 我院办理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检察监督案法院再审改判

近日,我院办理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检察监督案,经我院提请抗诉,乌兰察布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再审等程序,集宁区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判决,支持我院提请抗诉意见,改判申请人张某某对案涉债务不承担责任。

张某某与某某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张某某不服集宁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我院申请检察监督。

我院办理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检察监督案法院再审改判

我院受理后,经询问张某某,张某某称没有同某某投资有限公司签订过合同。某某投资有限公司以索要垫付欠款为由,将张某某起诉至集宁区人民法院。集宁区人民法院经公告送达,缺席判决张某某败诉,并将张某某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我院依法启动民事检察监督案件调查程序,调阅了法院案件卷宗,发现可能存在张某某的身份信息被他人冒用与某某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垫付宝合同情形。根据张某某的申请,我院委托相关鉴定机构对案涉合同中张某某的签名、指印进行鉴定。经鉴定上述签名、指印均与张某某的不一致。

我院办理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检察监督案法院再审改判

经我院依法调查,本案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系伪造,符合再审条件,我院做出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依法向乌兰察布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乌兰察布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我院意见依法向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集宁区人民法院再审。近日,集宁区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判决,依法对本案改判,判决张某某对案涉债务不承担责任。

我院以人民群众司法需求为导向,秉持客观公正立场,坚持有诉必理、有错必纠原则,切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民事检察监督职责,充分运用调查核实权,检察建议和提请抗诉等手段,加强对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审判活动,执行活动违法的法律监督。全面贯彻双赢多赢共赢理念,在司法办案过程中与审判机关建立良性、互动、积极的工作关系,共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文字: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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