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徵地的各種法定程序中,各位被徵收人們最為關心的便是徵地補償款的發放問題。徵地補償何時發放、怎樣發放、由誰來發放等等問題,對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能否得到保障至關重要。下面就為大家總結一下法律上對於徵地補償款發放的一些規定,希望能幫助到大家。
一、 各項補償要在3個月內支付完畢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第四款:“徵收土地的各項費用應當自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
就是說無論是土地補償費、青苗補償費還是安置補助費,都應當在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後3個月內支付完畢。(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由市縣級國土部門擬定,由市縣級人民政府批准。)
二、 徵地補償工作由國土資源部門具體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三款中提到:“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後,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根據法律規定,在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經過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後,是由市縣國土資源部門具體負責組織實施的。被徵收人經常反映的,某些地方由鎮政府甚至村委會全權負責徵地補償安置實施的情況,是違反了法律規定的。
三、 徵地補償應當全額支付,不能分期支付
徵地補償費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全部支付,而不能僅僅支付一部分。具體來講,是應當在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個月內全部支付完畢。這裡的全部支付完畢,是指全額支付、支付到位。
四、 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補給所有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中提到:“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由此可知,對於地上附著物補償、青苗補償費等徵地補償,是應當由負責具體實施徵地補償工作的部門支付給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所有權人的。不能僅僅因為青苗及地上附著物所有人不是被徵收土地使用權的所有人,就不予補償或將補償給予土地使用權人。
五、 土地使用權人有權獲得徵地補償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二十一條:“因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徵收、徵用致使用益物權消滅或者影響用益物權行使的,用益物權人有權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的規定獲得相應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三十二條:“承包地被徵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有權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獲得相應補償。”
我國《物權法》賦予了土地使用權人(如宅基地使用權、土地承包經營權等)獲得徵地補償的權力的。任何以土地所有權歸屬村集體為藉口,不予發放徵地補償款的行為,都是不合理、違反法律規定的。
以上就是關於徵地補償發放的一些要點,希望被徵收人們都能主動學習徵收法律,積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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