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07 興義:1人酒後駕車意外死亡 4名共同飲酒人承擔責任

【以案說法】

酒後駕車意外死亡 共同飲酒人是否承擔責任?

【前言】近年來,隨著媒體對飲酒人死亡,共同飲酒人被法院判決承擔死者家屬的民事賠償責任的案件的報道越來越多。人們在日常生活中對聚餐飲酒時的注意事項有了更多的關注,比如不能勸酒,否則一旦被勸酒人因過量飲酒導致死亡,勸酒人可能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但飲酒人在聚餐時並無異常,自行離開後發生意外死亡,陪酒人是否也要承擔賠償責任呢?

興義法院以近期執結的一起約酒人酒後駕車意外死亡賠償案為例,從侵權責任法的角度來解開這一疑惑。

【基本案情】原告顏某甲、顏某乙、楊某甲、楊某乙、楊某丙訴被告顏某某、葉某某、王某甲、王某乙、高某甲、高某乙健康權糾紛一案,五原告訴稱:2015年8月13日中午,本案死者楊某某與被告顏某某、葉某某、王某乙、高某甲、高某乙在一起吃飯喝酒。死者與六位被告先打牌後划拳互相喝罰酒取樂。席間因死者要騎摩托車回家,六位被告沒有阻攔就讓他回家了,死者在距離喝酒地點不到300米的縣道,小地名謝家灣的公路上翻入右側路溝死亡。經交警勘驗認定為醉酒駕駛摩托車而引發單方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死者當時的酒精含量達到179.78毫克每100毫升,已經達到醉酒狀態,經鑑定摩托車性能完好,死者沒有帶頭盔。

五原告認為,本案中共同飲酒人之間以喝罰酒取樂的方式,最終以死者醉駕死亡的形式產生了侵權結果,所以各位被告應對死者的死亡承擔侵權賠償責任。據此,原告方提出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因共同侵權造成本案死者死亡的損失98987.21元的訴訟請求。

六被告辯稱:是死者楊某某主動邀請六被告吃飯喝酒的,吃飯的費用也是死者楊某某自己支付的,其離開時喝酒並未過量;死者楊某某當時體內酒精含量是多少沒有證據;楊某某的死亡原因是交通事故;王某乙、高某乙是在死者楊某某的逼迫下才和他喝了一杯酒,並未參與其他人打牌划拳等方式進行罰酒。綜上,六被告人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案件爭議焦點】六被告是否應對楊某某的死亡承擔責任?如果承擔責任,應當按何種方式,何種比例承擔責任?

【裁判結果】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二條,第十五條第(六)項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判決被告顏某某賠償五原告人民幣4000元、由被告王某甲、葉某某、高某甲各賠償五原告人民幣2000元。上列義務,限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自動履行。

【裁判理由】案發當日酒局是楊某某邀約的,造成楊某某死亡的原因不是因飲酒過量導致的身體病變,而是其醉酒後騎摩托車導致的交通事故,且根據交警部門責任認定,其負事故的完全責任。楊某某酒後駕駛摩托車離開時,與其共同飲酒的被告顏某某、王某甲、葉某某、高某甲等四人沒有盡到提醒酒後不能駕駛摩托車的義務,應當承擔一定的侵權責任,但承擔的責任不應過大,王某乙和高某乙並未參與主要的飲酒過程,不應承擔責任。

根據本案的實際情況,被告顏某某、王某甲、葉某某、高某甲的責任承擔的方式不宜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來進行計算,而應當根據被告顏某某、王某甲、葉某某、高某甲在和楊某某飲酒中的地位和作用的大小酌情判賠,即由被告顏某某賠償4000元,王某甲賠償2000元,葉某某賠償2000元,高某甲賠償2000元。

【執行情況】該案在判決生效後,承擔賠償責任的四被告不按時履行判決書確定的義務,原告依據已生效判決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進入執行程序後,執行法官多次通知四被執行人儘快履行賠償義務,但他們一直未到法院履行。該案四被告人要賠償的金額不大,但為何一直不主動履行?執行法官決定到四被執行人家做思想工作。在分別與四被執行人進行執行談話後,發現四被執行人均有履行能力。之所以不願意履行,是因為在他們看來自己是被楊某某喊去喝酒的,楊某某自己酒後開摩托車發生意外死亡,怎麼讓自己賠幾千塊錢,對此都表示想不通。抓住了問題的根源,執行法官以宣傳《侵權責任法》相關法律知識為突破口,結合一審判決向他們釋明:

這次事故是酒後駕駛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雖然主動邀約喝酒的是死者,但是作為陪酒者四被執行人在死者酒後要駕駛車輛時應該盡到勸阻的義務,正因為他們當時沒有做到這一點,所以才要對楊某某的死亡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從法理與情理的角度來開展思想工作,最終四被執行人表示通過法官的釋明,也意識到對於這次事故自己確實存在過錯,應該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於是四被執行人當場拿出現金履行了相應的賠償義務,該案當場執行完畢。

【法官說法】根據《民法總則》《侵權責任法》等法律規定,因飲酒致人死亡,在多數情況下應由發生人身損害的飲酒人自負損失,但如果存在以下情況,則共同飲酒人也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一是強迫性勸酒。如野蠻灌酒、不喝就糾纏不休等,只要主觀上存在強迫的過錯,此時對於損害後果的發生,勸酒人應當承擔相應的過錯賠償責任。

二是否知情不理。是否知道對方的身體狀況,成為共飲人應否承擔過錯責任的前提。如果明知對方身患疾病不能飲酒仍再三勸酒,勸酒者的過錯由此加深,則需按照《侵權責任法》承擔侵權過錯責任。

三是事後不管。對於那些喝多了喪失自我照顧能力的人還要自行回家的情況下,共飲者就要在酒後盡到勸阻、照顧、護送和通知義務,如果明知其獨自回去會有危險而放任該行為發生,那麼在主觀上存在一定的過錯,應承擔相應的過錯賠償責任。

四是酒後駕駛。如果酒後駕車或醉酒後駕車,共飲人有勸阻的義務,如未勸阻導致發生車禍等損害的,則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因此,法官在此提醒廣大人民群眾,喝酒本可以活躍飯局氣氛,但是一定要適可而止。否則,一旦因飲酒導致意外事故的發生,共飲人將可能承擔法律責任。

(作者:李海 盧紅軍 單位:興義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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