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要找執行法官,我是來交錢的,請你們儘快把我的名字從失信名單中刪去,我現在想坐飛機、高鐵都買不到票,實在受不住了……”8日,記者從興義市人民法院瞭解到,一名失信被執行人帶著錢到興義市人民法院執行局,一見到執行法官便這樣說道。
據介紹,這名失信被執行人姓李,是一個體工商戶,也是一起執行案件的被執行人。2016年10月18日,李某在興義市某商住樓一樓租賃兩間門面經商,僱請餘某為其打掃門面衛生。餘某在提供勞務過程中不慎被李某門面內倒下的玻璃砸傷,產生經濟損失。為此,餘某訴至法院就其受傷產生的損失要求李某賠償,案件經過一審、二審,最終雙方達成和解,李某賠償餘某損失共計25800元,並定於2017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
到期後李某並未如約履行,餘某向興義市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受理後,依法向李某送達了執行通知書,責令其履行賠償義務。但李某多次逃避執行,拒不履行法定義務。鑑於李某有能力履行但拒不履行法定義務的行為,興義市法院依法將李某列為失信被執行人“黑名單”。
名單發出後不久,執行信用懲戒即發揮了作用。李某外出在購買機票時遭到拒絕,原本對履行裁判滿不在乎的李某此時才知道被列入黑名單後寸步難行。為此,李某主動聯繫執行法官,履行了相關義務。鑑於李某已經履行了法定義務,法院依法將李某的有關信息從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庫中屏蔽。
據介紹,人民法院完善構建一處失信、處處受限的信用懲戒體系,目的是有效促進被執行人自覺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確定的義務,推動基本解決執行難問題,推動提升司法公信力,推動誠實守信成為全社會共同的價值追求和行為準則。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庫的失信被執行人的身份信息與民航、鐵路、金融等部門的信息系統相連接並共享,意味著失信被執行人將無法購買機票、高鐵票及軟臥鋪票,無法入住星級酒店,同時將被限制出境,外出旅行將受到極大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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