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14 一克也不能少

侯維白

一克也不能少

孫百爽(右)和同事在分析證據材料

日前,江蘇省寶應縣法院作出判決:被告人張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7000元;另外三名被告人石某、李某、胡某也以同樣罪名分別被判處刑期不等的有期徒刑。

毒資裡面有房租?

偵查表明,2016年5月至2017年7月間,張某5次販賣甲基苯丙胺(俗稱冰毒)共3.8克,其中張某丈夫李某參與販賣1次,約0.3克。2017年7月,石某單獨向張某與李某販賣甲基苯丙胺11克,夥同胡某販賣甲基苯丙胺2.09克。

案件移送審查起訴後,石某又有了新的供述。如果其最新說法屬實,之前認定的販賣毒品數量可能會有變化。寶應縣檢察院公訴科檢察官孫百爽在看守所見到石某。

“你說轉賬的5500元裡有2500元是張某付給你的租金,那在偵查階段,你為什麼沒講?”

“偵查人員沒細問,我也就沒說,實際我只收了3000元。”石某回答。

“你給對方毒品之前,稱重了嗎?為什麼張某說少了4克多?”

“沒有稱。我從‘上家’那裡拿到後,就送給他們了。當時也聯繫了‘上家’,他也承認確實不夠,同意以後補貨。”

孫檢察官再次查閱了公安機關對石某的訊問筆錄、張某和李某的供述、微信聊天記錄及微信轉賬記錄等證據,確定石某與張某、李某在交易之前並沒有約定支付房租等事項。據此認定,當天石某收到的5500元的轉賬都是毒資。

只吸毒沒販毒?

胡某接受訊問時,只承認與其他三名嫌疑人一起吸過毒,不承認販毒。

“2017年7月18日晚,你與吸毒人員徐某的微信聊天是約定買賣毒品嗎?”孫百爽問。

“不是,我是跟他談買手機的。”

“既然是買手機,那為什麼要說買兩個(克)東西(毒品)?”

接下來的訊問,胡某始終不語。他並不知道,在偵查階段,石某已經供認了曾與其共同販毒的事實。孫檢察官審查證據發現,胡某手機中部分微信聊天記錄已被刪除,但徐某的微信記錄是完整的,便對證人徐某進行詢問,確認其向胡某購買毒品的事實,同時查閱了他們見面地點附近的監控錄像,調取了轉賬記錄等證據,證實了胡某參與販毒的犯罪事實。

家裡毒品是“自己吸的”?

張某是一名以販養吸的人員,販賣甲基苯丙胺5次共3.8克,故認定其販毒數量為3.8克,而對他丟棄在警車上的2.87克及存放在住處的4.05克,警方並未計入其販賣毒品數量。

孫檢察官認為,依據最高法印發的《全國法院毒品犯罪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規定,對於有吸毒情節的販毒人員,一般應當將其購買的毒品數量全部認定為其販賣的毒品數量。購買的毒品數量無法查明的,按照能夠證明的販賣數量及查獲的毒品數量認定其販毒數量。故張某所販賣的及被查獲的總計10.72克毒品,均應計入其販毒數量。

為進一步查清事實,她再次提訊張某。

“你的住處為什麼還有4克多的毒品?”

“我是自己買來吸的,不是賣的。”

“你多久吸毒一次?”

“一週左右。”

“一週吸食一次,需要在住處存放那麼多嗎?”

“我每次買得比較多。”張某的回答有點侷促。

“你被抓時丟棄在警車的6個小包裝,共2.87克的毒品,又是用來做什麼的?”

“那也是我自己……”張某再也無法編制謊言,承認了被查獲的毒品也是準備用來販賣的。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