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27 拆除違法建築要依法定程序,否則要承擔賠償責任!

違法建築是指未經規劃土地主管部門批准,未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擅自建築的建築物和構築物。面對違法建築,行政機關可能出於徵收拆遷或者市容市貌亦或是城市交通對違法建築予以整治,這是法律賦予行政機關的權力,也符合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但是在實踐中經常會存在行政機關對違法建築的整治既不通知房屋所有人也不告知其救濟權利,而直接對該建築予以強制拆除。當面對直接強拆的行為,房屋所有人該如何採取救濟措施呢?下面小編以我國現有法律規範為依據,為大家解答一下這個問題。

拆除違法建築要依法定程序,否則要承擔賠償責任!

首先依照我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同時《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對違法的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由此規定我們可以清楚地看到法律明文規定對於建築認定為違法後,行政機關應當予以公告並通知當事人限期拆除該建築,同時也應當告知其相應的救濟途徑。只有當通知中規定的期限屆滿後房屋所有人既沒有自行拆除有沒有形式法定的救濟途徑,行政機關才有權力對該違法建築予以強制拆除。

拆除違法建築要依法定程序,否則要承擔賠償責任!

此外依照《行政訴訟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決確認違法,但不撤銷行政行為:(一)行政行為依法應當撤銷,但撤銷會給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二)行政行為程序輕微違法,但對原告權利不產生實際影響的。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銷或者判決履行的,人民法院判決確認違法:(一)行政行為違法,但不具有可撤銷內容的;(二)被告改變原違法行政行為,原告仍要求確認原行政行為違法的;(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判決履行沒有意義的。因此當房屋被認定為違法建築後沒有經過任何程序而直接被強拆,我們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經人民法院認定行政機關的強拆行為違法時,我們便能夠依據法院的認定提起相應的法律程序,以追究行政機關的相應責任,從而最終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拆除違法建築要依法定程序,否則要承擔賠償責任!

總之,法律雖然賦予了行政機關整治違法建築的權力,但是行政機關行使該權利時也要嚴格依照法律所規定的程序,做到有權不可濫用,否則就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和賠償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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