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3 什麼人可以申請取保候審?

東友律師團


對於公安機關偵辦及檢察機關自偵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在被刑事拘留後,其家屬最關心的問題就是犯罪嫌疑人能否被取保候審?下面就和大家一起了解一下取保候審的那些事兒。

一、什麼是取保候審?

取保候審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機關對未被批准逮捕或逮捕後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了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並出具保證書,保證隨傳隨到,對其不予羈押或暫行解除其羈押的一種強制措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刑事訴訟法”)規定了五種刑事強制措施,分別為拘傳、拘留、逮捕、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取保候審系五種刑事強制措施之一。

二、可以申請取保候審的主體有哪些?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有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

所以,可以申請取保候審的主體包括三類:第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第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六條規定,“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養父母、監護人和負有保護責任的機關、團體的代表。“近親屬”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第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人。

三、取保候審需要哪些條件?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保取保候審的。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七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對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證據不符合逮捕條件,以及提請逮捕後,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並且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審。

辦案機關在接收取保候審的申請後,會根據具體案件事實,並結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認罪態度、社會危險性及羈押期限,作出是否取保候審的決定。所以,取保候審申請必須符合法定的條件,才有可能被同意,作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屬不可基於著急的心理而輕易相信他人關於取保候審的承諾。

四、取保候審作出的期限及執行的主體?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收到申請後,應當在三日以內作出決定;不同意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不同意的理由。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批准逮捕後,還能申請取保候審嗎?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後,人民檢察院仍應當對羈押的必要性進行審查。對不需要繼續羈押的,應當建議予以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三十三條 被逮捕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變更強制措施:

(一)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

根據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釋的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批准逮捕後,仍然可以提出取保候審的申請,辦案機關在審查後,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作出取保候審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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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審是刑事訴訟中強制措施的一種,與其他強制措施相比,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不用被羈押在監管場所,有一定的人身自由,這是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權益和體現人權的重要措施。



何為取保候審?

取保候審,通俗地講,就是被刑事拘留或者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經過申請或者辦案機關主動審查,符合特定的條件後,有保證人擔保或者繳納保證金後,可以暫時不予羈押,而是釋放回家,在一定限制下自由活動,等待法院審判,並保證隨傳隨到的一種制度。

取保候審有什麼條件?

取保候審是一種很重要的人性化措施,是法律進步的重要體現,但也不能對所有犯罪嫌疑人都適用取保候審措施,像一些惡貫滿盈之徒,如果適用取保候審,可能造成的危害更大,所以取保候審必須有嚴格地限制,簡單地說,取保候審有如下幾個條件:

1.可能判處很輕的刑罰,主要是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社會危險性小,是指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但採用取保候審不至於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根據人道主義精神不適合羈押的,是指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病人;懷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4.可能超期的,是指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



取保候審有什麼限制?

取保候審作為人性化措施,對很多犯罪嫌疑人來講都是很好的事情,但其主要目的還是在保證訴訟正常進行的基礎上,兼顧到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利。因此,對於某些嚴重犯罪或者多次犯罪屢教不改的就不能用了,不然就是對受害者或者其他合法公民的不公平了,限制主要如下:

1.累犯,多次犯罪屢教不改,這種人取保出去可能還會犯罪;

2.犯罪集團的主犯,這種人取保出去可能帶著一幫人犯罪;

3.以自傷自殘方式逃避偵查的犯罪嫌疑人;

4.嚴重暴力犯罪和其他嚴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



一方面,法制在進步,保護人權不斷在進步;另一方面,犯罪縷縷不絕,打擊力度也不能減弱。對於司法機關來說,既要菩薩低眉,也要金剛怒目,打擊犯罪與保障人權並重;對於犯罪嫌疑人來說,“天雨雖廣,不潤無根之草;佛法無邊,難度不善之人”,犯了罪就要認錯認罰,如果屢教不改或者喪心病狂,沒人救得了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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