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6 取保候審結束能否申請國家賠償?

景象常新


取保候審期間不屬於國家賠償的範圍,因此,取保候審無法獲得國家賠償。

國家賠償主要是賠限制人身自由的期限,如果你被取保候審之前被公安進行了刑事拘留關在了看守所,那如果你取保候審後,檢察院認為你無罪或者證據不足做出了不予起訴的決定,你可以針對你被關進看守所這段時間被限制人身自由,申請國家賠償。

如果檢察院認為你犯罪情節減輕不至於受刑責,做出不予起訴決定,或者符合“依照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條規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國家不承擔國家賠償。

2019年的國家賠償標準是一天315.94元,被關了多少天,賠多少天的錢。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二十一條 

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對公民採取拘留措施,依照本法的規定應當給予國家賠償的,作出拘留決定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對公民採取逮捕措施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的,作出逮捕決定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再審改判無罪的,作出原生效判決的人民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

二審改判無罪,以及二審發回重審後作無罪處理的,作出一審有罪判決的人民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


當然,一般來說這種限制人身自由時間不長的,都不會申請國家賠償。

檢察院不予逮捕或者不予起訴,並不代表著你沒犯法。大多可能是證據不足、或者罪輕不至於受刑責。

也就是說,你本身是有問題的。

你申請國家賠償,人家辦案機關是會負責任的。也就是說你在得罪人。因為你本身是有問題的,所以走著瞧了。


很多被抓了,後面被放了的人,覺得自己很委屈似的要求國家賠償,然後後面又被抓了的事情一大堆,因此,如果不過分,還是算了。

除非你是一塊鐵板,否則,還是不要觸碰眉頭了,安穩過日子不好?又有多委屈?


看守所資深體驗工程師


如果錯誤被刑事拘留或者逮捕羈押在看守所應當進行國家賠償,如果是取保候審就沒有賠償。《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 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公民採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對公民採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時間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時限,其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對公民採取逮捕措施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

(四)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五)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第十八條 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法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措施的;

(二)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罰金、沒收財產已經執行的。

第十九條 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虛偽供述,或者偽造其他有罪證據被羈押或者被判處刑罰的;

(二)依照刑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不負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

(三)依照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條規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

(四)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的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五)因公民自傷、自殘等故意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

(六)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