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3 执行法律适用系列之 终结执行

【智哺法律】执行法律适用系列 之 “终结执行”篇

终结执行,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由于正在进行的执行程序出现了不可能或没有必要继续进行的法定事由,法院从而根据法律规定依职权结束执行程序。


执行法律适用系列之 终结执行


一、哪些情形下法院可以终结执行?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院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执行终结有以下几种情形:

1、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

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

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4、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

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

6、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

7、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二、终结执行与“终本”有何异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四条之规定,终本和终结执行都是执行实施类的六种结案方式之一;与执行完毕不同,终本和终结执行都是非正常结案方式,裁判文书确定的申请执行人的权益都没有最终完全实现;不管是终本,还是终结执行,都属于“终结执行行为”,执行法院以这两种方式结案的,都应当制作裁定书送达给申请执行人;当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当被执行人恢复履行能力时,以终本和终结执行方式结案的申请人都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立案恢复执行时的案件类型代字都是“执恢字”;终本是一种特殊形式的终结执行。

终结执行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都是法院在执行过程当中,遇到一些突发情况后的行为方式,但是终结执行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本”)有着明显的区别。

适用情形不同

《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七条的规定,适用终结执行有13种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终本”适用只有一种情形:被执行人确实无财产可供执行。

制度设计的目的不同

终结执行是因为正在进行的执行程序出现了不可能或没有必要继续进行的法定事由,法律规定法院可依职权裁定结案;而“终本”是为了探索执行实践中大量确实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的推出机制而创设出来的一种制度。

适用的宽严程度不同

只要出现《最高人民法院》第17条规定的17种情形时,执行法院可依职权直接作出终结执行的裁定;但“终本”适用时,为防止执行人员随意认定“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第16条对“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规定了极其严格的认定条件,以避免损害申请执行人的正当权益。

结案后是否继续查控财产不同

以终结执行的方式结案的,虽然申请人的权益没有实现或没有完全实现,但由于执行程序没有必要或不可能继续推进,恢复执行的可能性微乎其微,所以执行法院不会对终结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继续采取财产查控措施;以“终本”方式结案的,执行法院将对其单独管理,仍然在一段时间内继续查控被执行人的财产,并实现对恢复执行案件的动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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