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3 執行法律適用系列之 終結執行

【智哺法律】執行法律適用系列 之 “終結執行”篇

終結執行,是指在執行過程中,由於正在進行的執行程序出現了不可能或沒有必要繼續進行的法定事由,法院從而根據法律規定依職權結束執行程序。


執行法律適用系列之 終結執行


一、哪些情形下法院可以終結執行?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及最高院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執行終結有以下幾種情形:

1、申請執行人撤銷申請;

2、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

3、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的;

4、追索贍養費、撫養費、撫養費案件的權利人死亡;

5、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來源,又喪失勞動能力;

6、在執行中,被執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的;

7、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

二、終結執行與“終本”有何異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四條之規定,終本和終結執行都是執行實施類的六種結案方式之一;與執行完畢不同,終本和終結執行都是非正常結案方式,裁判文書確定的申請執行人的權益都沒有最終完全實現;不管是終本,還是終結執行,都屬於“終結執行行為”,執行法院以這兩種方式結案的,都應當製作裁定書送達給申請執行人;當申請執行的條件具備時,當被執行人恢復履行能力時,以終本和終結執行方式結案的申請人都可以向執行法院申請恢復執行,立案恢復執行時的案件類型代字都是“執恢字”;終本是一種特殊形式的終結執行。

終結執行與終結本次執行程序都是法院在執行過程當中,遇到一些突發情況後的行為方式,但是終結執行與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終本”)有著明顯的區別。

適用情形不同

《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七條的規定,適用終結執行有13種情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五百一十九條的規定,“終本”適用只有一種情形:被執行人確實無財產可供執行。

制度設計的目的不同

終結執行是因為正在進行的執行程序出現了不可能或沒有必要繼續進行的法定事由,法律規定法院可依職權裁定結案;而“終本”是為了探索執行實踐中大量確實無財產可供執行案件的推出機制而創設出來的一種制度。

適用的寬嚴程度不同

只要出現《最高人民法院》第17條規定的17種情形時,執行法院可依職權直接作出終結執行的裁定;但“終本”適用時,為防止執行人員隨意認定“無財產可供執行”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第16條對“人民法院窮盡財產調查措施”規定了極其嚴格的認定條件,以避免損害申請執行人的正當權益。

結案後是否繼續查控財產不同

以終結執行的方式結案的,雖然申請人的權益沒有實現或沒有完全實現,但由於執行程序沒有必要或不可能繼續推進,恢復執行的可能性微乎其微,所以執行法院不會對終結執行案件的被執行人繼續採取財產查控措施;以“終本”方式結案的,執行法院將對其單獨管理,仍然在一段時間內繼續查控被執行人的財產,並實現對恢復執行案件的動態管理。

特別聲明:本文為“微視聚焦”平臺原創作品,轉載請註明來源和作者,侵權必究!作者:西安智哺法律服務;編輯:微視聚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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