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1 如何实现涉疫刑事案件侦查管辖最优化

  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口罩、消毒液等防疫用品与抗击疫情、群众生活密切相关。每个家庭对口罩、消毒液等防疫用品的需求量很大,由此引发生产、销售伪劣防疫用品、利用疫情虚假售卖防疫用品等各类跨区域涉防疫用品刑事案件增加,案件办理的难点较多,但首先要解决此类案件由谁管辖、由谁侦查更为适宜的问题。

  涉防疫用品刑事案件多接被害人报警而案发,犯罪嫌疑人多身处异地,不与被害人直接接触,大多通过微信、支付宝等社交软件实施犯意联络、获取涉案钱款等犯罪活动,通过快递邮寄“问题口罩”等防疫用品,故公安机关无法通过被害人辨认来侦破案件,需通过比对微信聊天记录、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等客观证据来锁定嫌疑人、侦破案件。受当前疫情影响,被害人居住地公安机关赴外地调查取证、抓捕、押解犯罪嫌疑人又有很大风险,给案件管辖、侦查带来很大困难。有的案件被害人分布在全国各地,造成多地接报警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一时难以确定由谁为主管辖、侦查最好。

  关于地域管辖,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据此,我国刑事诉讼法确立了以犯罪地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管辖为辅的原则。为最大限度减少人员流动和聚集,有效防控疫情,防止因办案不当引发疫情传播,跨区域涉防疫用品刑事案件管辖、侦查也应坚持全国一盘棋。案件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就近管辖、就近抓捕、就近采取强制措施、就近查扣伪劣防疫用品、就近羁押更为适宜。被害人报案后,被害人居住地公安机关应立即将案情通报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及时帮助协查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证据材料,并及时移送相关证据材料。

  除此之外,由于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群众对犯罪嫌疑人及案件情况更为了解,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管辖,有利于开展社会调查、缓刑、管制、单处附加刑等刑罚执行,也有利于开展以案释法、普法宣传等接续工作。

  检察机关办理跨区域涉疫刑事案件,应主动加强与当地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的沟通协调,第一时间提前介入辖区内所有涉疫情刑事案件。引导公安机关第一时间依法收集固定上网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等客观证据,第一时间协查异地被害人陈述、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证据。同时,要充分考虑言词证据易受亲情、人情等因素影响,引导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被害人及证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防止嫌疑人翻供、被害人及证人翻证等问题的出现。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