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2 新單位已無條件全部接收員工並有崗位,接收後以職業禁忌為由,讓員工買斷合法嗎?

一生一世界257040418


你好,從你的問題來看,應該是你之前的老單位被新公司併購了,而且新公司全部接收了你們員工,所以你們都成了新公司的人了。現在的問題是,新公司明明有崗位給你們員工安排,卻以職業禁忌為由要買斷你們,這種做法是不合法的。

其實,現在不能用買斷一詞了,我理解的是你們新公司可能是想要與你們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應該是這個意思。

如果是解除勞動合同,那你們員工就需要確定新公司的崗位工作是不是真的對你們有職業禁忌要求?從我個人理解上而言,我不大相信新公司的話,就算有部分員工真的存在職業禁忌,也不可能是所有員工都如此。按照正常的處理方法,新公司應該對那些存在職業禁忌的員工進行轉崗,轉崗不成的再跟員工解除勞動合同。但你們新公司的做法卻是直接想要“買斷”員工,這絕對是不能這樣做的。還有,你們的公司是併購到新公司裡面去的,如果員工的工作崗位不變動,就不存在職業禁忌一說,因為員工本來就在老單位工作的,現在只不過是公司變成別人的公司了,其他都沒有變化,所以以職業禁忌為由買斷員工也說不過去。因此,我只能認定新公司不想要你們老員工,所以想跟你們解除勞動合同。

如果真要解除勞動合同,那麼就沒有“買斷”一說,僅僅是經濟補償而已。這個你們員工可以直接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執行即可。一般補償標準是工作一年補償一個月的工資,你幹了幾年,新公司就要補償你幾個月的工資。這裡要特別注意一點,就是你在前公司乾的工齡累積合併到新公司裡面了,所以即便新公司剛剛接收你們這些員工,也必須按照你們總的工齡計算補償。舉個例子,A公司併購了你們B公司,你在B公司幹了5年3個月,現在A公司以職業禁忌為由要與你解除勞動合同,你也答應了,那麼A公司就應該補償你5.5個月的工資。千萬不要以為剛剛被新公司接收了,新公司如果不要你的話就沒有補償,這是不對的,真這樣理解,那就吃虧了。

以上就是我的一點個人看法,希望對你有用。


Sir聊HR


買斷是2000年前後全國國有企業改制時,企業破產或轉製為民營企業時,按職工每1年工齡發1個月經濟補償金,俗稱買斷工齡。這是當時特殊時期做法,現在不存在了。

A公司被B公司併購後,無需重籤勞動合同,B公司有責任安置好A公司職工,如無適合崗位,雙方協商可以解除勞動合同,B公司應支付經濟補償金(包括職工在A公司工作時間一併計算)。


海州灣3348


肯定不合法,買斷這一點就不合法,這都是套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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