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9 “被結婚”難撤消,鬱悶


“被結婚”難撤消,鬱悶

據澎湃新聞12月16日報道,近期,貴州代女士發現自己竟然“結過兩次婚”。一次是與男友2011年登記結婚,另一次是與素不相識的男子王某某於2013年在河北臨漳縣民政局登記結婚。原來,後者是因代女士身份證丟失被冒用導致。臨漳縣民政局稱,無法撤消,建議起訴。

因身份證丟失造成“被××”的現象不少,如“被法人”“被老賴”等。解決此類問題,一些部門已經開始行動。比如市場監管總局出臺新規,“被法人”後,被冒名者可以申請撤銷登記。然而,更多領域的此類現象仍有待及時解決。

按說,民政部門作為婚姻登記機構,既能辦理結婚登記又能辦理離婚手續,也應該能撤消“被結婚”,糾正一些錯誤。況且“被結婚”的出現與民政部門當初審核不嚴有關,應該主動糾錯。按照臨漳縣民政局的說法,“民政局沒有權限對個人婚姻登記記錄進行撤銷”也是實情,通過起訴冒用者或民政局的瑕疵來撤消登記是解決問題的一種辦法,但代女士家在貴州省,在河北省起訴的綜合成本比較高,現實性並不強。

“被結婚”錯不在被冒名者,被冒名者不應該為糾正錯誤而付出一系列代價。從保護被冒名者合法權益以及便民、利民的角度來說,應當由“被結婚”的婚姻登記機關查清事實,及時撤消非法婚姻登記。

然而,相關法律沒有授予婚姻登記機關對“被結婚”的撤消權。法律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但當事人需要出具能夠證明受脅迫結婚的證明材料。而問題恰恰在於,因身份證丟失而造成的“被結婚”,並沒有“受脅迫”等情形。

要破解撤銷難題,從長遠看,需及時完善婚姻法及相關條例、規範,以制度來倒逼婚姻登記機構撤消“被結婚”。著眼當下,修法程序複雜,短期難以實現,民政部門不妨借鑑市場監管總局做法,出臺新規作為“補丁”,為被冒名者撤消登記提供更多便利。

婚姻是神聖嚴肅的,不能隨便撤消,這大概是現行法律和工作規範給撤消婚姻登記設置條件的原因。但對於非法登記的“被結婚”,不應該設計繁瑣的撤消條件和程序,期待這個bug能夠儘快得到解決。(張海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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