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8 期房貸款|開發商“幫忙”做假流水,貸款被拒誰來“背鍋”?

據揚子晚報報道,南京某樓盤銷售人員為“幫助”客戶獲得銀行貸款,只要客戶願意花五六千元代辦費,就可以通過一家擔保公司給客戶做一份假流水,“幫助”客戶獲得銀行貸款,實現購房夢。

事件被報道後,引起了社會廣泛關注,對開發商主動幫購房人解決“燃眉之急”的行為表示強烈譴責!部分市民覺得開發商的這種做法太不負責任了!要是客戶自身因銀行流水不夠,做了份假流水,審查貸款時被銀行發現,導致房貸被銀行拒貸了,那購房合同怎麼處理?首付款怎麼處理?誰來對這些後果負責呢?

期房貸款|開發商“幫忙”做假流水,貸款被拒誰來“背鍋”?

假流水法律分析

購房人使用假的銀行流水作為貸款資料向銀行申請貸款,其貸款用途是支付開發商的購房合同尾款,不具有非法佔有貸款的主觀目的,因而不會構成貸款詐騙罪。

銀行流水目前已普遍採用電子印章,假的銀行流水上是否會有銀行電子印章?常理推斷,應該是有的。但購房人未參與偽造銀行電子印章,僅是買賣流水行為。因此,購房人不會構成偽造企業印章罪。

購房人使用假銀行流水作為貸款資料提交給銀行審核貸款,被銀行發現後,是否會進入人民銀行徵信系統?徵信系統管理上沒有這項規定,常理判斷是不會進入人行徵信系統的。但不代表購房人會什麼事都沒有,至少會進入申請銀行的黑名單;再次在該行申請貸款時,會被認定為不誠信客戶,貸款不會被批准,等於斷了購房人在這家銀行再次申請貸款的後路。

期房貸款|開發商“幫忙”做假流水,貸款被拒誰來“背鍋”?

使用假流水通過了貸款,就萬事大吉了嗎?

購房人在開發商銷售人員的“幫助”下,使用假流水,通過了銀行審批,獲得了按揭貸款。在不具備完全履行合同能力的條件下,“創造”條件履行了合同。是喜,還是悲呢?

對開發商來說,成功實現了銷售目標,完成了銷售任務,當然是喜事一件。但卻將銀行和購房人推入了風險之中。

對銀行來說,這樣的貸款存在重大風險,貸款逾期幾率比正常貸款客戶要高;而且貸款檔案在重要材料上存在瑕疵。

對購房人來說,照樣存在重大隱患!後期還款壓力無疑會比較大,影響正常生活品質。如出現突發經濟問題,將直接影響資金週轉,甚至出現經濟危機,出現貸款逾期;嚴重的還可能出現無法繼續還款的風險,房產被銀行處置,前期努力付之東流。

期房貸款|開發商“幫忙”做假流水,貸款被拒誰來“背鍋”?

花錢做了假流水,貸款卻被拒了,購房事宜如何處理?

本來購房人銀行流水不滿足貸款要求,但銷售人員提供了做假流水的途徑,導致雙方基於這個判斷,簽署了商品房買賣合同,交納了首付款。遞交貸款資料後,假流水被銀行查出來,貸款被拒,那之前簽署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如何處理?首付款如何處理呢?出現損失誰應該背這個鍋?

正常情形處理

一般來說,購房人與開發商簽了商品房買賣合同,交了首付款,交了貸款資料,申請按揭貸款。如貸款被銀行拒絕,視為非因購房人的原因導致買賣合同無法繼續履行。根據法律規定,出現這種客觀原因導致買賣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雙方互不追究違約責任,可協商解除合同,退還首付款等款項給購房人,回到交易之前的狀態。這樣的處理方案,於法於理都是合適的,購房人和開發商都不會有異議。

做假流水後貸款被拒的處理

購房人惡意做假流水,虛構收入狀況,意圖騙取銀行貸款,最終導致貸款審批被拒,進而使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法繼續履行。在這種情形下,購房人存在主觀過錯,需要就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法繼續履行承擔違約責任,而不再是正常情形下的無責任。

一旦開發商抓住這個理由不放,非要追究購房人的違約責任,完全有理有據。而銷售人員參與這事,會適當減輕購房人的違約責任,但不能免除違約責任。這在無形中把購房人帶入到合同違約責任的“陷阱”中,增加了購房人的法律風險!

期房貸款|開發商“幫忙”做假流水,貸款被拒誰來“背鍋”?

貼心的“幫助”往往看起來都很“善意“,但也要想清楚“善意”背後會帶來的各種法律後果!人人都希望擁有滿意的房產,但一定要量力而行!尤其是需要辦理銀行貸款時,更應誠信交易,真實地提供貸款材料給銀行審核,能辦則辦,不能辦就放棄,不要作繭自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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