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20 該不該賠?他的一個疏忽導致三胎媽媽流產,面對20萬精神損失賠償他這麼說

安海濤 蘆絮 人民法院報 今天

案情:阿泉在開車門時撞到騎行電動車的小娟,致使小娟受傷被送醫。一週後小娟因頭暈、嘔吐複診時查出懷孕6周,決定進行人工流產。

2018年1月,小娟與丈夫阿財共同起訴至法院,要求阿泉賠償人工流產手術產生的醫療費、誤工費、營養費等共計6000餘元,並分別賠償兩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10萬元

阿泉及其投保的交強險公司只同意賠償小娟外傷產生的醫療費1000餘元,對於因人工流產產生的所有費用及兩原告的精神損害撫慰金不予賠償。阿泉究竟是否應為流產的胎兒負責?阿財沒有在交通事故中受傷能否作為原告在本案中一併提起精神損害撫慰金?

案情回放

2017年8月23日11時22分,阿泉駕駛小汽車在廈門市海滄區一路段停車開車門時,未注意到後方同向來車,碰撞到小娟駕駛的電動車,導致小娟受傷,車輛受損。交警認定阿泉負事故的全部責任。

事故發生後,小娟被120送入海滄醫院。

小娟多處外傷,並否認妊娠。當日,醫院為小娟進行了CT頭顱平掃、DR右尺橈骨正側位片、DR左腕關節正側位片、DR骨盆平片等處置。醫生開具“跌打七釐片”等藥物用於治療,並建議休息10天。本次就診小娟共花去醫療費953.62元、急救中心急救費382元。

2017年8月30日,小娟以頭暈、嘔吐2天為由到海滄醫院急診科就診,經行彩超婦科,顯示小娟懷孕約6周。同年9月1日,小娟到海滄醫院複診,病歷記載:要求無痛人流。同月7日,小娟在海滄醫院進行早期人工流產手術,住院1天,翌日出院。

阿財與小娟為夫妻關係,婚後已育有一子一女。

法院委託醫學會對CT檢查、X射線檢查是否會對胎兒正常發育存在危害進行鑑定,並給出醫學上的建議。專家意見認為,小娟在孕4周+3天行CT頭顱平掃、DR右尺橈骨正側位片、DR左腕關節正側位片、DR骨盆平片等放射性檢查,胎兒有發生先天性異常(骨骼、眼、生殖器)、生長受限的風險。臨床上,對該類孕婦,一般醫學上給予告知X射線對胎兒生長髮育的影響,並尊重孕婦本人意願以決定是否保留胎兒或終止妊娠。

小娟接觸上述多次X光射線檢查等危害因素而選擇終止妊娠有一定合理性。

庭審現場

2018年8月14日上午,原、被告雙方在庭審中圍繞以下三個問題展開激烈辯論:

因人工流產產生的所有費用及兩原告的精神損害撫慰金應否由被告賠償,

阿泉究竟是否應為流產的胎兒負責,

阿財沒有在交通事故中受傷能否作為原告在本案中一併提起精神損害撫慰金。

法庭辯論階段,該案審判長總結了本案爭議焦點。原、被告雙方圍繞爭議焦點,分別發表了自己的觀點。

原告:車主撞倒導致流產,必須擔責

庭審中,原告主張,阿泉在下車的時候正在打電話,沒有履行注意觀察周圍情況的義務。小娟倒地後,有短暫的喪失意識。在醫生的建議下,做各種檢查,實屬必需。阿泉的行為導致其流產,需要為此負責。

原告小娟當庭陳述:“雖然我已有兩個孩子,但我們夫妻兩個都很愛孩子,所以抱著順其自然的態度有了第三胎,卻沒想到被阿泉的不慎行為撞傷。我在當時自己也不知道懷孕的情況下接受CT、X光照射等檢查,後來知道懷孕後不得已只能決定人工流產。我原本沒有信仰,但在這次事故後,我專門到石寺禪院為孩子做了超度。”說到這裡,小娟已泣不成聲。

原告阿財當庭亦表示,如果沒有這次事故,其一定會讓妻子把孩子生下來,其寧願接受法律的懲罰、支付社會撫養費。

車主:只承擔外傷損失,不承擔流產責任

被告阿泉辯護時說:“我都已經在路邊停好了車,把車門打開了,人要出來的時候,發現原告小娟駕駛電動車開過來。出於保護和下意識地回到車裡順手要把車門關上,這時她撞了上來。”

阿泉堅持認為,其開車門的行為並沒有直接導致小娟流產,他只願意賠償小娟外傷的損失,其餘損失其不予賠償。

保險公司:孕婦自行決定流產,賠償無據

被告保險公司認為,“本次交通事故僅造成小娟皮外傷,小娟的人工流產完全是其自己的決定。事故沒有傷及小娟的子宮,其各項檢查均屬正常。小娟已經有兩個小孩,這次懷的已是第三胎。根據計劃生育政策,小娟本也不能生育第三胎。因此,小娟和阿財決定進行人工流產與事故無關,其二人沒有精神損害的問題。

保險公司強調,在交強險範圍內,其賠償原告外傷的醫療費和誤工費等,其餘損失不予賠償。小娟作為二孩媽媽,卻不知道自己已經懷孕的情況,接受了放射線的照射,其本人就應對不謹慎的行為負責。

該不該賠?法院這麼說:

男方索賠無資格,女方酌定精神損害。

法院審理後認為,阿財並不是本案交通事故的當事人,其沒有在交通事故中受傷,生命權和健康權沒有受傷損害,不能被認定為交通事故的受害人。

阿財作為原告主體不適格,其起訴應予駁回。

阿泉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侵權行為與小娟人工終止妊娠存在因果關係。雖然終止妊娠是小娟選擇的結果,但沒有本次交通事故導致小娟受傷,其不會服用孕婦禁用藥物,也不會接受放射性檢查,小娟決定人工終止妊娠,是常人一般都會進行的選擇,而非小娟個體作出的特殊決定,其行為並不存在過錯,也不能減輕阿泉的侵權責任範圍,因此阿泉對於事故的全部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

關於小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確定,法院認為,小娟已生育二孩,終止妊娠的是第三胎,其生育該胎兒確實需要額外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但不能以此為由認為小娟終止妊娠第三胎不產生精神損害。當然,與終止妊娠是第一胎或第二胎相較,終止妊娠第三胎的痛苦感受明顯降低,精神損害撫慰金數額應酌情減少。法院酌情認定小娟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為2萬元。

法院當庭作出以上判決。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