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5 關於訴訟收費的那些事兒……

訴訟,俗稱“打官司”。在普通人的眼中,訴訟可是一件平常不易接觸到的新鮮事,除了對訴訟流程、準備材料等細節不太瞭解外,對民事訴訟中的收費環節通常也知之甚少。這次,就讓小編把訴訟收費的一些法律常識整理打包,詳細說說關於訴訟收費的那些事兒……

問:提起民事訴訟需交納的訴訟費用種類有哪些?

关于诉讼收费的那些事儿……

1、案件受理費;

2、各類申請費,包括申請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裁判和調解書,公正機構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申請保全措施;申請支付令;申請公示催告;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或者認定仲裁協議效力;申請破產等;

3、證人、鑑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由人民法院按照國家規定標準代為收取;

4、訴訟過程中因鑑定、公告、勘驗、翻譯、評估、拍賣、變賣、倉儲、保管、運輸、船舶監管等發生的依法應當由當事人負擔的費用等。

溫馨提示

第1項案件受理費為立案起訴時,由原告方預交,大部分當事人概念裡的訴訟費也主要指這項,但是,根據案情的不同,2-4項也是有可能產生的哦!

問:來打民事官司,需要向法院預交多少案件受理費?聽說打官司很貴的!

民事糾紛的案件受理費,一般分為財產類和非財產類兩種,由原告方(起訴方)在立案時預交。

关于诉讼收费的那些事儿……
关于诉讼收费的那些事儿……

溫馨提示

1、律師代理費不是案件受理費的一部分哦!

2、相關法條和具體內容可見《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六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

3、原告是案件受理費的預交方,案件審理完畢生效後,法院會依法作出判決,來確定費用的承擔方。

問:不需預交案件受理費的案件有哪些?

1、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特別程序審理案件;

2、裁定不予受理、駁回起訴、駁回上訴的案件;

3、對不予受理、駁回起訴和管轄權異議裁定不服、提起上訴的案件;

4、行政賠償案件;

5、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規定的審判監督程序審理的案件,當事人不交納案件受理費。但下列情形除外:

(1)當事人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人民法院經審查決定再審的案件;

(2)當事人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訴,第一審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後又申請再審,人民法院經審查決定再審的案件。

法條提示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 八條、第 九條

問:減半收取案件受理費的案件有哪些?

关于诉讼收费的那些事儿……

1、以調解方式結案、當事人申請撤訴的、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

2、被告提起反訴、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決定合併審理的,分別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

法條提示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

問:哪些案件的申請費、受理費可以不預交?

1、追索勞動報酬的案件受理費;

2、申請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裁判和調解書,公證機構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的申請費;

3、申請破產的申請費;

4、證人、鑑定、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由人民法院按照國家規定標準代為收取。當事人複製案件卷宗材料和法律文書應當按實際成本向人民法院交納工本費。

溫馨提示

1、這裡所指的“不預交”和上文中的不需預交是不同的概念,申請費和受理費在案件中是會產生的,只是上述幾種情況可以不預交。

2、相關法條和具體內容可見《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二十條。

問:能否單獨對訴訟費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得對人民法院關於訴訟費用的決定提起上訴。

問:訴訟中變更訴訟請求數額,怎麼計算訴訟費?

1、增加訴訟請求數額的,按照增加後的訴訟請求數額計算補交;

2、在法庭調查終結前提出減少訴訟請求數額的,按照減少後的訴訟請求數額計算退還;

3、在法庭調查終結後提出減少訴訟請求數額的,減少請求數額部分的案件受理費由變更訴訟請求的當事人負擔。

問:可以申請免交訴訟費用的情形有哪些?

1、殘疾人無固定生活來源的;

2、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卹金的;

3、最低生活保障對象、農村特困定期救濟對象、農村五保供養對象或者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無其他收入的;

4、因見義勇為或者為保護社會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請求賠償或者補償的;

5、確實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注:訴訟費用的免交只適用於自然人。

法條提示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四十五條

問:可以申請減交訴訟費用的情形有哪些?

关于诉讼收费的那些事儿……

1、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難,正在接受社會救濟,或者家庭生產經營難以為繼的;

2、屬於國家規定的優撫、安置對象的;

3、社會福利機構和救助管理站;

4、確實需要減交的其他情形。

注:人民法院准予減交訴訟費用的,減交比例不得低於30%。

法條提示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四十六條

問:可以申請緩交訴訟費用的情形有哪些?

1、追索社會保險金、經濟補償金的;

2、海上事故、交通事故、醫療事故、工傷事故、產品質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傷害事故的受害人請求賠償的;

3、正在接受有關法律部門法律援助的;

4、確實需要緩交的其他情形。

法條提示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四十七條

問:如何向法院申請免交、減交、緩交訴訟費?

1、當事人應當在起訴或者上訴時提交書面申請、足以證明其確有經濟困難的證明材料以及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2、因生活困難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費用申請免交、減交訴訟費用的,還應當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經濟狀況符合當地民政、勞動保障等部門規定的公民經濟困難標準的證明;

3、人民法院對當事人的司法救助申請不予批准的,應當向當事人書面說明理由。

法條提示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四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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