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沂出新規:小區停車、收費、路內停車等問題有說法了

許多小區的業主

都面臨這樣一個問題

自家的車位被別家車輛佔停

臨沂出新規:小區停車、收費、路內停車等問題有說法了


許多小區因亂佔車位

業主和車主爭執不休、大打出手

最終鬧進了派出所

小區亂停放車輛

真的是一個

歷史悠久而讓人頭大的問題

臨沂出新規:小區停車、收費、路內停車等問題有說法了


隨著機動車數量的不斷增長

停車場管理、車位權屬

及車位圈佔等問題和爭議不斷湧現

近日,

臨沂市城市管理局出臺

《關於規範停車設施管理相關問題處置工作的指導意見》

(以下簡稱《指導意見》)

臨沂出新規:小區停車、收費、路內停車等問題有說法了


以後解決

小區停車、收費、路內停車等問題

將有據可依、有理可循

《臨沂市城市停車設施管理辦法》於今年5月1日起正式實施,本次出臺的《指導意見》,將為依據《臨沂市城市停車設施管理辦法》解決實際問題時提供有力參考。

臨沂出新規:小區停車、收費、路內停車等問題有說法了

臨沂市城市管理局相關工作人員

據悉,本次出臺的《指導意見》共包含與停車設施管理有關的13類問題,對小區停車位、車庫的歸屬、小區機動車停放收費、小區車位只售不租、沿街兩側開放區域停車、路內停車、停車場備案管理等市民反映較為集中的問題,提出處置工作指導意見。


1

關於小區裡的停車位、車庫歸屬問題,

在停車設施管理問題處置中經常出現。

《指導意見》提到,根據《物權法》,在建築區劃內,凡是建設項目的規劃總平面圖中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無論是地上車位還是地下車位的使用,應當由建設單位和房屋買受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未約定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對上述規定有不同理解的,可以諮詢法制部門或者通過訴訟方式解決。


2

關於小區機動車停放收費問題

《指導意見》給出多方面參考: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租賃建設單位的車位、使用物業管理區域內規劃用於停放機動車的車庫(場)內的車位、佔用業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區域停放機動車的,應按照規定付費。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是否合理、合規問題由物價部門負責解釋。

3

關於市容市貌控制區設置施劃停車位問題

此外,城市道路兩側因建築後退紅線而留出的規劃設計未明確具體功能要求的開放區域為市容市貌控制區,原則上不得設置施劃停車位。確需施劃停車位的,在市裡沒有出臺統一的施劃管理標準之前,應當徵得屬地城市管理、公安交警、街道辦事處等部門、單位的同意。擅自在上述區域停車造成的糾紛,應當自行協商解決。

以下為原文

一、明確住宅小區停車管理責任

住宅小區是業主自治區域。要充分發揮住宅小區居民自治管理的作用,提高居民在住宅小區停車設施設置、改造和管理等方面的參與度。

物業主管部門、屬地街道辦事處、社區居委會應當根據《山東省物業管理條例》有關規定,鼓勵各住宅小區成立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已經成立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住宅小區,由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負責組織小區內停車設施的管理工作;未成立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住宅小區,按照省民政廳等十四部門《關於減輕社區負擔增強社區居民委員會自治功能和服務效能的十項規定》(魯民[2014]83號)的規定,由社區居委會代為履行業主委員會的職責。


二、切實發揮物業服務企業作用

物業服務企業作為住宅小區的直接管理服務單位,也是消防安全主體責任單位。

要提高服務意識,嚴格按照物業服務合同、車輛管理協議和車輛停放管理制度中的規定,約束個別業主的不當停車行為,維護全體業主的共同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物業服務企業應該在小區主要出入口處和中心活動場所安裝固定的告示牌,告知小區內有購車意向的車主,購車前先到小區物業管理辦公室登記,在小區內無停車位的情況下不要盲目購車。物業服務企業要積極配合相關部門做好管理,根據《山東省消防條例》要求,在規劃、設置停車位時,留設消防通道、回車位置,設置禁止佔用的明顯標識,並按道路交通標識要求,用同一顏色的漆在小區內標出禁停位置和消防通道邊緣線。對佔用消防車通道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及時予以勸阻、制止,並報告當地公安派出所或公安消防部門。


三、加大管理力度,治理住宅小區停車秩序

有關部門要以整頓停車秩序和消除安全隱患為重點,開展住宅小區停車治理。

禁止任何單位或個人擅自在未取得所有權的停車位上設置地樁地鎖。物業服務企業或停車服務企業要進一步加強秩序管理,配合有關部門清理私設地樁地鎖、佔用人行道和消防通道停車等現象,切實維護小區停車秩序。住宅小區停車管理單位要加快完善小區停車泊位的標線施劃,設置停車指引標誌,配備收費、計時、監控、誘導裝置等管理設施,並定期對停車標誌標線和相關管理設施進行維護,引導居民規範有序停車。住宅小區停車管理單位提供停車管理服務並收費的,收費價格要嚴格按照停車服務合同的約定或者物價部門批准的價格標準執行。住宅小區停車管理單位代為收取的車位場地使用費等收益資金,應當嚴格按照《山東省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39條的規定,單獨列賬,獨立核算,定期公示。


四、多措並舉,合理增加小區停車泊位供給

1

利用小區道路增設停車泊位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76條的規定,經業主決定,在保障消防通道暢通的前提下,可以合理利用小區道路施劃停車泊位。小區內用作單側停車的道路,除停車區外可供通行消防車的道路最小淨高、淨寬不得小於4米;連接小區進出的主要通道如設置單側停車,剩餘通行道路淨高、淨寬不得小於6米。小區汽車停放點的出入口應不少於2個。小區防火間距內和消防通道、消防車回車場地、高層建築舉高消防車操作場地不得設置停車泊位。消防栓附近10米之內不得停靠車輛,並設立明顯的禁停標誌。

2

利用小區公共區域建設公共停車場或設置機械式立體停車設施

既有住宅小區配建的停車場不能滿足業主停車需求的,業主自治組織和物業管理企業可以按照《臨沂市城市停車設施管理辦法》第29條規定以及物業管理有關要求,在符合規劃、消防安全、綠化等方面規定的前提下,向臨沂市停車設施管理辦公室申報建設公共停車場或設置機械式立體停車設施。

3

利用小區周邊道路增設停車泊位

住宅小區不具備場地條件的,其周邊道路具備時段性停車條件的,小區業主委員會或者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牽頭,會同屬地城市管理、價格等部門以及所屬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設置時段性停車泊位,並明確管理單位、允許停車的時段、允許停放的機動車類型、停車收費標準等事項。施劃停車泊位要按照公安部《城市道路路內停車泊位設置規範》(GA/T850-2009)的要求實施。機動車道寬度不能達到要求的,可根據兩邊人行道、非機動車道的情況,在不影響行人、非機動車通行的情況下,借用部分人行道、非機動車道施劃停車泊位,但施劃停車泊位後的道路通行最低寬度應滿足不低於4米的消防車輛通行要求。


五、完善停車設施規劃佈局,滿足小區實際停車需求

對停車泊位供需矛盾突出的住宅小區,街道辦事處、社區居委會要加強調研,及時徵集有關意見和建議,並向規劃、城管等有關部門提出配建停車場(庫)的意見和建議。

規劃、城管等部門要按照現實需要,將小區停車場設計與消防通道佈局納入城市改造總體規劃內容,定期制定調配方案,建設小區綜合停車場、立體停車庫,緩解小區停車壓力。


六、鼓勵錯時共享停車,提高存量停車位利用率

鼓勵並引導政府機關、公共機構和企事業單位的內部停車場對外開放,盤活存量停車資源。

推行錯時停車,鼓勵有條件的住宅小區與周邊商業辦公類建築共享利用停車泊位。有關部門要積極幫助做好協調工作。實行錯時停車的,雙方應在公平協商的基礎上籤訂共享協議,公示泊位數量、停放區域、管理措施等信息。允許個人利用互聯網信息技術,將個人所有停車設施錯時、短時出租、出借,並取得相應收益。


七、加強宣傳教育,提高居民消防安全意識

加強消防法制宣傳教育和消防逃生自救教育,使廣大群眾瞭解消防法律法規和消防安全知識,瞭解佔用消防通道的危害性,自覺維護消防通道的暢通。

住宅小區的消防通道是火情發生後救援和逃生的重要通道,是保障廣大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生命通道”。有關部門、社區居委會、物業服務企業要加強協調和配合,切實履行職責,認真落實本通告提出的各項政策措施,做好停車管理與規劃建設的統籌,確保住宅小區停車規範有序,消防通道暢通無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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