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親遇“劣品男”,收費“紅娘”應該退錢嗎?

委託婚介找對象 遇“劣品男”

現年38歲的郭小雨,是湖北省武漢市一家大型企業的高知主管,因一直忙於事業,個人終身大事就在不知不覺中被耽擱下來。當事業有成、有了房有了車後,郭小雨突然意識到自己已經是奔四的人了,看到周圍同齡的女性都是家庭和睦,兒女繞膝,覺得自己也該成個家了。得知郭小雨終於有了成家的打算,親朋好友都積極為她張羅對象。因為相親的幾個人選,都是離身邊不遠的人,候選的範圍十分有限,郭小雨一直沒有尋到合意的對象。有閨蜜建議她去婚姻介紹所,這樣候選的範圍比較大,郭小雨覺得有道理。

2016年6月12日,郭小雨找到當地一家知名的婚姻介紹所(以下簡稱美緣婚介所),經過商談,雙方簽訂了《婚介服務協議書》,協議中載明:美緣婚介所為郭小雨服務的時限為一年,12次;服務費用為18880元;郭小雨若有損害美緣婚介所信譽的行為和在辦公室惡意吵鬧、辱罵工作人員,影響正常工作應視為嚴重違約行為,美緣婚介所有權與郭小雨終止服務協議;本協議雙方簽字後,立即生效。美緣婚介所或郭小雨單方撕毀協議均視為違約,由違約一方承擔全部經濟責任。

簽好合同,郭小雨當即向美緣婚介所支付了18880元服務費,並填寫了一份《女士獵頭卡基本信息表》,該信息表對徵婚異性要求表述為:找45歲以下、身高在1米70以上、人品好、素質高、不抽菸、不喝酒、不賭錢,無不良嗜好。

合同簽訂後,美緣婚介所先後向郭小雨推薦了三名候選對象,因郭小雨都不太滿意,美緣婚介所於2016年11月9日又向郭小雨推薦了第四名應徵對象錢義德。錢義德外表高大帥氣,風趣健談,郭小雨心生好感,便與錢義德聊了起來。聊著聊著,錢義德有些把不住自己的口風,將自己過往的一些不良經歷作為資本在郭小雨面前炫耀。郭小雨覺得有些不對勁,懷疑錢義德有不良嗜好和賭錢的行為,當即表示兩人不合適,不同意繼續交往。

要求退費遭拒絕 怒上法庭

“花錢委託介紹對象,竟然隨便找了一個有不良嗜好和賭錢惡習的渣男來應付自己!”郭小雨想想都生氣,第二天一大早就來到美緣婚介所,表達了自己的強烈不滿,並對美緣婚介所的誠意表示懷疑,繼而要求解除合同並退還所有的服務費。美緣婚介所則拒絕了郭小雨的要求,表示他們已經按照合同的約定完全履行了自己的義務,郭小雨單方撕毀協議,屬於違約行為。雙方越鬧越僵,不歡而散。

不肯罷休的郭小雨向公安機關報案。接到報警後,公安機關對錢義德的相關信息進行了查詢,查明錢義德確因賭博曾於2016年10月被公安機關行政拘留三日。

得知事實後,郭小雨來到武昌區人民法院,一紙民事訴狀,將美緣婚介所告上了法庭。

法庭上,郭小雨說:“在訂立合同時,我特意強調婚介對象不允許有賭博行為。在察覺錢義德有賭博行為後,我向美緣婚介所提出了異議,但對方一週內未回覆。我再次聯繫後,美緣婚介所才回復說錢義德沒有賭博,雙方由此還發生了口角,後經警方核實錢義德確有賭博行為。因此,美緣婚介所存在違約情形,請求法院判決解除雙方的合同,並判令美緣婚介所退回服務費18880元。”

美緣婚介所針對郭小雨的起訴,進行了充分的答辯,稱:首先,雖然郭小雨填寫的《女士獵頭卡基本信息表》中對異性的要求為:人品好、素質高、不抽菸、不喝酒、不賭錢,無不良嗜好。但作為婚介所,其權限只能對會員的身份信息、單身或離異信息、學歷信息等資料進行形式上的審查,無法對會員有無賭博行為進行核實,也無法控制會員的賭博行為。從郭小雨提供的證據來看,僅能反映錢義德的一次賭博行為,不能證明其經常賭博或以賭博為業。因此,在不知道錢義德有賭博行為的前提下,美緣婚介所介紹其與郭小雨認識,並不影響雙方合同的履行,如郭小雨不滿意,完全可以中斷交往,美緣婚介所立即另行介紹。故我方不存在違約行為。

其次,即便美緣婚介所介紹的人有賭博行為,也不代表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只要郭小雨不願意與該人交往,美緣婚介所可立即換符合條件的其他會員,如美緣婚介所不同意換,則屬於美緣婚介所違約。但實際情況是郭小雨一邊與該人員交往,不接受美緣婚介所的其他安排,一邊又借該人員的賭博行為欲達到解除合同退費的目的。

第三,美緣婚介所為郭小雨安排了一對一的老師,將其資料以適當方式推廣,為其篩選符合條件的人選,一直積極履行合同,在合同服務期未滿前,美緣婚介所完全有能力將合同履行完畢。現郭小雨要求單方解除合同,則違約方是郭小雨,根據合同的約定,美緣婚介所無需退還服務費。

注意義務存不足 一審敗訴

武昌法院經審理後認為:郭小雨與美緣婚介所簽訂的《婚介服務協議書》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系當事人之間真實意思表示,為有效合同,雙方均應按協議履行。

根據雙方的協議,美緣婚介所應按照郭小雨的要求在一年內為其提供12次婚介服務。郭小雨在填寫的《女士獵頭卡基本信息表》中對徵婚異性的要求為人品好、素質高、不抽菸、不喝酒、不賭錢,無不良嗜好。2016年11月9日,美緣婚介所向郭小雨介紹的第四名婚介對象錢義德曾於2016年10月因賭博違法行為,被公安機關行政處罰。錢義德不符合郭小雨的擇偶要求,受託人美緣婚介所沒有按照委託人郭小雨“對異性的要求為‘不賭錢無不良嗜好’”的指示處理委託事務,屬違約行為。因此,郭小雨與美緣婚介所基於相互信任建立的婚介委託合同關係無法維持,婚介合同目的無法實現。故對郭小雨請求解除合同的訴訟請求,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予以支持。

美緣婚介所提出,他們無權查詢核實婚介對象陳述的情況,對婚介對象是否隱瞞疾病、有無不良嗜好等情況無從瞭解,只能靠婚介對象自身慢慢發現。對此,法院認為,美緣婚介所作為受託人應當按照委託人郭小雨的指示,親自處理委託事務,並按照委託人要求,報告委託事務的處理情況。美緣婚介所的上述抗辯意見,沒有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同時,美緣婚介所沒有提供郭小雨在履行上述婚介服務合同時有違約行為的證據,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責任。

鑑於美緣婚介所已向郭小雨介紹過三次符合婚介服務約定的對象,郭小雨應當向美緣婚介所支付相應報酬。

綜上,武昌法院依據法律的有關規定,於2017年7月18日作出了一審判決,判決郭小雨與美緣婚介所簽訂的《婚介服務協議書》自判決生效之日解除,美緣婚介所返還郭小雨婚介費用14160.06元。

一審判決後,美緣婚介所不服,向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表示美緣婚介所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責任系適用法律錯誤,應由郭小雨承擔舉證責任。郭小雨則表示,一審判決是正確的。

親愛的讀者:大齡青年們囿於生活圈狹小,婚姻問題難以解決,有些人便將希望寄託於婚介機構。然而,婚介機構充當的是“紅娘”角色,只為接受服務的陌生男女牽線搭橋,對個人的人品素養等方面的注意義務是否承擔?美緣婚介所能打贏官司嗎?

(答案見本期)

(文中人名、單位名作了相應的技術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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