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6 冒著生命危險做“稅收籌劃”,你覺得值嗎?

最近一段時期,各類委託代徵、窪地籌劃、核定徵收為基礎的稅務平臺此起彼伏。對於類似平臺可能存在的風險,我們推薦這篇鉅著,給大家參考學習!


冒著生命危險做“稅收籌劃”,

你覺得值嗎?


冒著生命危險做“稅收籌劃”,你覺得值嗎?


對於稅收籌劃這個東西,究竟應該如何界定,應該是鼓勵還是被限制,大家都有不同的觀點。但是,我一直有一個基本的底線思維就是,不管你做什麼樣的稅收籌劃,哪怕是利用現行政策或徵管措施的漏洞去打擦邊球,不違法是基本底線,不碰“虛開”那更是一條高壓線。但是,我在最近和一些企業交流中就發現,部分企業的財務負責人基於對稅收的無知,採用一些違法的手段給企業做所謂的“稅收籌劃”,有些已經觸碰了虛開發票的紅線還渾然不知,甚至還自以為給老闆節了稅而沾沾自喜。這種財務負責人的無知,不僅給企業埋下了隱形炸彈,自己也可能要面臨牢獄之災。我就不理解,這些人冒著生命危險去做“稅收籌劃”是否值得。


最近我遇到一類很典型的案例就是,新個稅法下,個人的收入信息全國聯網,加之社保費移交稅務機關監管後,企業不按實際工資繳納社保的問題面臨更大的風險。因此,市面上出現了各種所謂的稅收籌劃方案,有些勞務公司、節稅平臺公司通過微信、頭條等各種渠道向企業推廣。首先,我們要告訴企業的是,國家稅務總局有嚴格的輿情監控,這類所謂的稅收籌劃廣告已經引起國家稅務總局的關注。其次,我們要進一步談的是,在當下社保入稅的大趨勢下,並非沒有任何籌劃或打擦邊球的方式,但是,很多企業的財務經理,簡單粗暴的利用各類勞務公司進行所謂的稅收籌劃,有些已經是觸犯虛開發票的風險,有些即使打擦邊球不定性為虛開,但接受的發票也基本屬於不合規發票,這類發票根本無法進行企業所得稅稅前列支,但這些財務經理給自己服務的企業埋下了一堆炸彈還沾沾自喜。


模式一:勞務公司代發業務費用“稅收籌劃”模式風險分析


最近,我們看到部分企業通過勞務公司進行所謂的代發業務費用,進行個人所得稅和社保費的稅收籌劃,接受勞務公司開具的代發業務費用發票進行企業所得稅稅前列支。


冒著生命危險做“稅收籌劃”,你覺得值嗎?


我們發現,很多企業都通過勞務公司開具了這類發票,他的特點是費用非常低,由於是用差額納稅方式開具的發票,代發費用部分沒有任何增值稅(勞務公司收取的服務費部分正常6%的增值稅,由於可以抵扣,實際不算成本),個人所得稅也就3.5%不到。這類發票真的能進行“稅收籌劃”嗎?


首先,我們來看一下,勞務公司嚴格按照稅法政策,在哪兩種情況下可以開差額髮票:


情況一:勞務派遣——財稅〔2016〕47號

一般納稅人提供勞務派遣服務,可以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的有關規定,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按照一般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也可以選擇差額納稅,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代用工單位支付給勞務派遣員工的工資、福利和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後的餘額為銷售額,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5%的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這種情況下,勞務公司可以有兩種開票方式:

第一種:普票+專票:向用工單位收取用於支付給勞務派遣員工工資、福利和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的費用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服務費開具5%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第二種:“差額納稅”方式開票,也就是如我們上圖所列的稅率為星號的票,同時,在發票的備註欄中備註向用工單位收取用於支付給勞務派遣員工工資、福利和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的費用,如下圖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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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我們一定要注意,這類票對應的法律關係是這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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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勞務派遣這種差額開票中,個人必須是和勞務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的,M公司接受和勞務公司簽訂勞務派遣協議,這部分個人到M公司工作,工資、獎金由勞務公司代發,同時社保、公積金由勞務公司代繳納,這種法律關係下,M公司取得的勞務公司開具的所謂代發費用的差額納稅“***”票是合規發票,才能稅前列支。


情況二:人力資源服務外包——財稅〔2016〕47號


納稅人提供人力資源外包服務,按照經紀代理服務繳納增值稅,其銷售額不包括受客戶單位委託代為向客戶單位員工發放的工資和代理繳納的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向委託方收取並代為發放的工資和代理繳納的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普通發票。一般納稅人提供人力資源外包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對於人力資源服務外包,開票模式和勞務派遣一樣,也可以開普票+5%稅率的專票,或開具差額納稅“***”專票。


但是,大家一定要清楚,人力資源服務外包這種開票方式雖然和勞務派遣一樣,但他的法律關係和勞務派遣是不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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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力資源服務外包這種模式下,個人是和M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而不是和勞務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此時,M公司只是把人力資源服務的功能外包給勞務公司,由勞務公司代為發放工資、獎金,此時勞務公司代繳社保和公積金不是以勞務公司名義,而也是以M公司名義交的。


其實這種開票模式我們一直是質疑的,嚴格按照人力資源服務外包模式,既然工資、社保都是以M公司名義交的,應該這部分不開發票,只就服務費模式開票。但現實中這種模式主要用來解決用大戶模式異地交社保的問題。比如A公司在廣州,某個人勞動合同是和A公司簽訂的,但由於該個人是北京戶口,原來一直在北京工作,其希望來廣州後社保仍然在北京繳納,部分勞務公司提供的以“大戶”模式繳納社保,就用到這種開票模式。嚴格來講,這種採用“大戶”異地繳納社保的模式是違規的,杭州去年一段時間還集中查處了一批,但鑑於目前社保沒有全國聯網,這種模式有其一定存在的合理性,目前仍保留。


但是,我們需要注意的是,無論如何,人力資源服務外包也僅限於47號文中的“代為向客戶單位員工發放的工資和代理繳納的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從來沒有所謂的代發業務費用可以通過差額方式開票的。


那我們來看一下,現實中,哪些企業通過這類勞務公司代發業務費用方式進行所謂的“稅收籌劃”,又存在哪些法律風險呢?


場景一:通過“代發業務費用”模式逃避社保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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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些勞務公司在一些地方得到了政策,即勞務公司給個人發放報酬,可以按經營所得進行核定徵收,稅率最高在3.5%,每月金額小甚至在0.6%——1.8%左右。此時,部分公司為了規避個稅基數和社保基數不一致的問題,M公司只就願意繳納社保的工資給個人發放工資,剩餘的通過勞務公司以代發業務費用的形式支付給個人,勞務公司按經營所得核定徵收扣稅後發放給個人,此時,勞務公司向個人支付剩餘金額中,有些這些個人和M公司發放工資的個人是同一人,有些可能就是勞務公司自己找的人,實際和M公司發放公司的個人不一致。


但是,不管這兩個個人一致還是不一致,這種規避社保的方式中,勞務公司給M公司開的所謂“代發業務費用”的發票都涉嫌虛開。因為在一致的情況下,個人在成為M公司僱員的前提下,是不可能同時構成經營所得的服務關係,這類發票就涉嫌虛開。如果這兩個個人又不一致,那就是100%界定為接受虛開。


大家還記得“二十二冶集團和唐山稅務局行政訴訟”案件嗎,這個案件中,雖然最終稅務局敗訴,企業通過勞務公司向員工實際發放了工資企業所得稅扣除了,但是接受虛開的定性法院還是認可的,詳見該案二審行政判決書中的這段話:“虛開發票這一行為並不必然導致虛開發票所載成本不能被扣除,只有虛開發票所載金額不屬於企業真實經營成本支出的,才會導致虛開發票所載金額不能被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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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二十二冶這個案件中,個人是和二十二冶簽訂的勞動合同,但鑑於央企有工資總額限額,二十二冶通過勞務公司簽訂勞務派遣合同,開具勞務派遣發票形式給個人發工資。但是,如果是勞務派遣,個人應該是和勞務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因此,在個人和二十二冶簽訂勞動合同下,二十二冶通過勞務公司開具勞務派遣發票並通過勞務公司給和自己簽訂勞動合同的人員發公司,這類發票就是虛開發票。


因此,大家一定要注意,不是票是真的就沒問題,也不是說我實際發了也沒問題。虛開的定性直接和真實法律關係密切相關。所以,第一類這種以勞務公司代發業務費用形式進行社保稅收籌劃的模式,完全是失敗的,因為其已經觸犯了虛開增值稅發票這道高壓線。

場景二:通過“代發業務費用”模式進行獎金個稅籌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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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模式用的和社保規避模式一模一樣。有些勞務公司就公開給企業宣傳這種方式可以進行個稅籌劃,把45%的稅負降到3.5%以下。比如,M公司年底要給高管發500萬獎金,直接發要按45%交稅,那就用勞務公司代發業務費用形式進行個稅籌劃,稅負最高4.5%。


此時,如果做得簡單粗暴一些就是,勞務公司後面的個人和M公司的個人是一個人,反正經營所得也不彙總納稅。有些人覺得謹慎一些,勞務公司後面的個人不用這個高管,而用其他人。


要注意,無論是同一個人還是其他人,這種模式100%屬於典型的虛開行為,肯定不能用。但部分財務經理卻敢以身試法,這又何苦呢?


場景三:通過“代發業務費用”模式進行服務合同稅收籌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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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類主要是M公司和個人之間不是僱傭的勞動合同關係,而是服務合同關係,比如M公司找個人為其提供臨時的裝卸搬運服務、打井服務、臨時演員服務等。當然,有些個人提供的服務本身就屬於經營所得,而有些服務可能屬於勞務報酬,直接在當地開票代扣稅太高,且年度終了還要按綜合所得合併納稅。因此,M公司會通過勞務公司以代發業務費用形式給個人,由勞務公司支付給個人時,直接按經營所得核定徵收,稅負大幅下降。


這種類型的籌劃中,和M公司簽訂服務合同的個人往往和勞務公司實際代發費用並代扣個稅的個人是一致的。這一類交易從寬來看,可以不按虛開來定性。但是,我們提醒企業注意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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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認為,這類發票是否屬於合規發票還有很大值得商榷空間:


其一,我們上面就說過了,按照目前的稅收政策,在人力資源服務差額開票的項目中,只有代發工資、社保、公積金可以,根本沒有代發這類所謂經營所得的開票項目。因此,這種發票可能屬於開票代碼和商品勞務名稱不符合的不合規發票,按照《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2018年28號),不合規發票是不允許稅前列支的。


其次,由於人力資源服務公司是代發經營所得,則M公司和個人之間存在的是服務合同關係,不是僱傭合同關係,即使人力資源公司可以代發這部分費用,但不改變M公司和個人之間的服務合同關係。既然是符合合同,那就應該是個人到稅務局代開發票給M公司(這個和代發工資、社保不一樣,因為工資本身就不需要開票)。

另外,我們還發現,有些企業通過代發業務費用還開出了下面更為可笑的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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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找遍開票系統,也沒找到有這種*代發個人經營所得*的開票代碼,不知道這種發票是怎麼開出來的,也算是奇葩。


所以,綜上所述,我們認為這種籌劃即使不認定為虛開,這類以“人力資源服務”代碼+代發業務費用的發票是否是合規發票,即M公司和個人本來是服務合同關係,應該到稅務機關代開發票,現在通過勞務公司代發,直接用勞務公司的差額票作為費用扣除憑證是否合規,我們無法發表肯定或否定的意見,建議企業要諮詢當地稅務機關的意見。不要蒙著頭做,到最後稅務機關不認可白忙一場。


另外,在這種情況下還存在另外一種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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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M公司請了一個專家(個人1)來做項目成果鑑定,需要向專家(個人1)支付10萬元勞務費,但是專家可能基於各種考慮不願意提供身份信息(因為全國個人收入信息聯網),此時M公司通過勞務公司以代發業務費用形式開票,勞務通過一個個人2扣稅後,按照稅後10萬支付給專家(個人1)。這種一旦被稅務機關發現,就屬於虛開,企業打這種擦邊球一定要心裡有數。


所以,我們總體總結一下,就是“代發業務費用”這種所謂的稅收籌劃模式,在整體稅收構架設計上存在一定的瑕疵,並非一定就完全是虛開。但是,如果企業不正當的運用這種模式做去,就存在虛開的風險。因此,勞務公司給客戶提供這種籌劃模式時,也要考慮自身的運營風險。


模式二:通過勞務公司開具諮詢服務費進行稅收籌劃


我們發現,還有些公司通過勞務公司開具諮詢服務費的形式進行稅收籌劃,接受的發票類似於這種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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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票的出現是基於有些企業認為差額票可能有問題,需要6%的增值稅專票。首先,這種票本身就屬於開票代碼和商品勞務名稱不一致的不合規發票,諮詢服務費應該通過*鑑證諮詢服務*下的代碼開,而不是人力資源服務。其次,這種通過勞務公司開出來的諮詢服務費發票,基本上所有的運用場景全部涉嫌虛開,我發現有些財務經理是完全矇在鼓裡。


場景一:社保籌劃、個稅籌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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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模式下,鑑於個人和M公司存在勞動合同法律關係,M公司通過勞務公司開諮詢費的模式發放費用,諮詢費本質就是虛假的,屬於接受虛開的違法犯罪行為。


場景二:勞務公司+核定個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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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還發現,有些勞務公司還很有互聯網思維,充分利用國家對小微減稅政策,個體月不超過10萬,季度不超過30萬(年合計不超過120萬)不繳納增值稅,個稅核定後很低,安排在全國各地成立一連串核定個體,加入平臺做所謂合夥人進行所謂稅收籌劃。


要注意,這種模式100%涉及非常嚴重的虛開行為,這種勞務公司完全是一個暴力虛開平臺。因為M公司和個人1、2的關係,變換到勞務公司和個體(核定個獨)之後的個人不是同一個個人,而且完全不相關的個人。後期一旦出事,毫無任何辯解空間,肯定會涉及虛開刑責問題,但部分企業卻還是樂此不彼的和這類商業模式平臺打交道。


當然,市場上還存在其他針對個稅、社保的稅收籌劃模式,有些模式風險就要低很多。但是風險和收益,風險和交易的繁瑣程度成正比。有些財務經理怕麻煩,不諮詢專業人士意見(當然了,肯定不敢直接問自己稅務局),又想佔便宜,實際給自己和服務的企業埋炸彈。


因此,我們奉勸企業的財務經理們,一定要加強自身的“稅商”建設,做稅收籌劃,即使打擦邊球也要把相關的稅收政策吃透。


冒著生命危險去做所謂的“稅收籌劃”,你覺得還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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