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5 法院收到再審申請書後如何處理?

飛車雄


你好,我是一名執律師,很高興與你一起討論這個問題。

首先拋出個人觀點:

1、法院收到再審申請書以後,不管是否受理,都會在法定期間內作出裁定。

2、如果認為再審申請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會裁定駁回。

3、如果認為再審申請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可能會提起再審或者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法律依據

1、法院收到再審材料以後,法律規定必須要在法律期間內作出相應的答覆。受理或者不受理。

但是隨著我國的各類案件數量呈爆炸式的增長,法院法官數量,卻沒有大幅度的增加,法院的工作壓力非常大,所以往往也不得已會積壓很多案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04條規定審查申請和再審法庭:

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審查符合本法規定的裁定,再審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裁定,駁回申請,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因當事人申請裁定再審的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審理,但當事人依照本法第199條的規定,選擇向基層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裁定再審的案件,由本院再審或者交由其他人民法院再審,也可以交原審人民法院再審。

2、再審申請符合受理條件以後,法院會怎麼處理?

人民法院會根據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作出的法院層級,而選擇再審適用的程序。

(一)如果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1審人民法院作出的,再審的程序將會按照第一審程序進行審理,再審所作出的判決裁定,當事人是可以上訴的。

(二)如果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二審人民法院作出的再審的程序,將會按照第二審程序進行審理,所發生的判決裁定是不可以上訴的,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

(三)如果再審是由上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審的,將會按照二審的程序進行審理,所作出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


什麼樣的情況下再審可能會改判或者發回重審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裁判的;

(二)原裁判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

(三)原裁判認定事實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裁判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

(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六)原裁判適用法律確有錯誤;

(七)審判組織組成不合法,或應當迴避而沒有迴避;

(八)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的原因,沒能參加訴訟;

(九)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的辯論權利;

(十)沒有經過傳票傳喚就缺席審理、判決的;

(十一)原判決裁定遺漏了或者超出了訴訟請求;

(十二)據作出原裁判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

(十三)審判人員在審理這個案件的時候,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法院收到再審材料以後,不回覆怎麼辦?

首先建議你先等一等,法院不會無緣無故違反法定程序,因此不至於在法院收下了再審材料以後沒有任何回覆。

如果你能夠確定法院收到再審材料以後沒有任何回覆的話。你還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法律依據如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09條申請檢察院建議或者抗訴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的申請應當在三個月內進行審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決定,當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總結

不管再審申請能否會被受理,法院收到再審材料以後都必須要做出回覆。回覆的情形可能有受理再審或者不予受理再審。

如果再審被受理,法院會根據生效法律文書作出的法院層級,確定相應的再審程序。

再根據生效法律文書是否存在法律規定符合改判或者發回重審條件,做出相應的裁判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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