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拳出击!最高检公布16大案件,趁“疫”谋财、暴力伤医、哄抬物价、殴打执法人员……

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在全面抗疫的旋律中,却有一些不和谐的音符产生。

近期,“趁疫谋财”、“口罩诈骗”、“殴打执法人员”等疫情期间案件陆续被通报,公检法部门在第一时间对其予以查处。2月19日,最高检发布第二批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案例,两次共通报16个典型案例,在对犯罪分子予以警示之外更显示了执法力度和速度。

乱世用重典,疫情之下,各级司法部门迅速行动,为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出征。近期,最高法、最高检等多个部门连续下发文件,为基层办案人员提供指导。

重拳出击!最高检公布16大案件,趁“疫”谋财、暴力伤医、哄抬物价、殴打执法人员……
疫情期间切莫“搞事情”

在疫情爆发后,最高检制定下发《关于组织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检察业务工作的通知》,强调要把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坚决依法从严从快追诉妨害疫情防控犯罪,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相关检察业务工作,维护防疫工作秩序,维护社会稳定、公共安全和国家安全。

就在近期,最高检陆续发布两批共16个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的典型案例。梳理来看,从病患私自逃离医院造成大量人员隔离,到情绪不满暴力伤医,再到凭借“口罩恐慌”网络诈骗,在疫情期间“搞事情”的犯罪分子时有发生。

【法律要旨1】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1月23日,湖北省武汉市政府发布通告,对武汉采取“封城”防控措施。其目的是为了阻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蔓延势头,有效切断病毒传播途径。

此后,对于擅自运送人员离开武汉的行为,违反了传染病防治法,具有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应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案例1:“封城”期间私自载客,司机被判一年

尹某某从事私人客运业务,长期驾驶东风牌九座小型客车往返于嘉鱼、武汉。在武汉1月23日10点关闭离汉通道之后,尹某某在无运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当日先后两次驾驶客车接送乘客往返于武汉、嘉鱼两地。2月4日,尹某某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截至2月7日,与尹某某密切接触的20人被集中隔离。

2月11日,嘉鱼县检察院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对尹某某提起公诉,嘉鱼县法院经以速裁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采纳了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当庭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判处被告人尹某某有期徒刑一年。

案例2:患者私自逃离医院,造成大量人员隔离

1月20日,湖北武汉市某医院从事护工工作的孙某某及家人驾车返回四川省南充市。1月22日,孙某某出现发热咳嗽症状,次日病情恶化。其子开车将其送至南充市中心医院就诊,医生怀疑其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并让其隔离治疗,孙某某不听劝阻悄悄逃离医院,并乘坐客车返回老家,路上接触多人。

1月23日14时许,工作人员将孙某某强制隔离治疗。孙某某在被确诊和收治隔离后,仍隐瞒真实行程和活动轨迹,导致疾控部门无法及时开展防控工作,大量接触人员未找回。导致21人被隔离观察,三个社区被隔离观察。2月5日,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对孙某某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一案立案侦查,检察院第一时间派员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

【法律要旨2】妨害公务罪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从重处罚。

案例:辱骂殴打疫情防控人员,撒野者被判四个月拘役

2月4日14时许,普宁街道办事处负责疫情防控的工作人员廖某、邓某在某小区外拉警戒带,设置卡点,测量小区进出人员体温。因被告人王某停放的四轮电瓶车挡住卡点进出口通道,廖某等人要求王某配合防疫工作将车挪走。在以各种借口不配合挪车后,王某认为廖某等人大惊小怪,一边用手指着廖某一边辱骂。廖某要求其配合工作不准骂人后,王某愈发激动,趁廖某不备挥拳击打其脸部,致其面部软组织挫伤。现场工作人员报警,民警赶到现场依法将王某抓获并立案。

2月5日,仁寿县检察院采用电话、视频方式提前介入本案,引导侦查机关及时调取了政府疫情防控相关文件、案发现场监控视频等证明案件事实的关键证据。2月11日上午,仁寿县法院远程开庭审理本案,并当庭宣判,以妨害公务罪判处王某拘役四个月。

【法律要旨3】暴力伤医类犯罪

在疫情防控期间,随意殴打医务人员,情节恶劣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案例:家人病危暴力伤医,挥拳者被立案侦查

1月27日,犯罪嫌疑人柯某某的岳父田某某,因疑似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入住湖北省武汉市第四医院(西区)。1月29日上午,家属因转院问题与医院发生矛盾,家属表现情绪激动。后田某某抢救无效死亡,随后柯某某夫妻到隔离区内护士站找到正在填写病历的医生高某,柯某某随即用拳头殴打高某的头部、颈部,并拉扯高某的防护服、口罩、防护镜等,致高某颈部被抓伤,防护服、口罩、护目镜等被撕破、脱落,其伤情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

1月30日0时15分,硚口分局警务站接到报警后民警赶到该院隔离区依法处置。当日,硚口区公安分局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对柯某某立案侦查,并刑事拘留。2月1日,因犯罪嫌疑人柯某某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公安机关对其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目前由办案单位、住所地派出所及社区三方对其进行监管。

【法律要旨4】制假售假类犯罪

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案例:倒卖仿冒“3M口罩”被逮捕

犯罪嫌疑人邵某某系外贸从业人员,得知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暴发市场急需口罩,便至义乌寻找货源转手卖出以赚取差价。1月25日,犯罪嫌疑人邵某某先后两次购置劣质仿冒“3M”口罩共计2万个,并将上述口罩销售给犯罪嫌疑人毛某某,销售金额18万余元。犯罪嫌疑人毛某某通过微信又将该批口罩出售给他人,销售金额20万余元。案发后,涉案劣质仿冒“3M”口罩在运输途中被截获。经检验,涉案口罩的标识、头带、过滤效率均不符合标准要求,系不合格产品。

1月25日晚,义乌市公安局经群众举报及舆情监控,在义乌市江北下朱查获涉嫌销售劣质仿冒“3M”防护口罩的犯罪嫌疑人,1月27日对犯罪嫌疑人邵某某、毛某某等人刑事拘留。该案系全国首例防疫期间“问题口罩”批捕案件。

【法律要旨5】哄抬物价类犯罪

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药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案例:12倍价格出售天价口罩

1月30日,广东省廉江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接到举报,当地某医疗器械公司于武汉暴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期间,在天猫平台将平时销售价格50元一盒(50个独立包装)的一次性医疗口罩提高销售价格至600元一盒,价格是平时的12倍。

1月31日,廉江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并于同日将犯罪嫌疑人谭某某抓获。2月5日下午,廉江市公安局提请批准逮捕。廉江市检通过网络远程提审。经审查,谭某某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销售金额65300元),涉嫌非法经营罪犯罪。2月6日,廉江市检对谭某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法律要旨6】诈骗类犯罪

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义骗取公私财物,或者捏造事实骗取公众捐赠款物数额较大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案例1:发布虚假口罩信息诈骗

2月3日,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应某某通过微信、社交软件结识被害人,谎称自己系鄞州二院女护士,有获取医用口罩的特殊渠道,并使用另一微信号编造“鄞州二院仓库管理员”身份与吴某某交易,共骗得六千余元。2月7日上午,鄞州区法院作出判决:应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1月27日,犯罪嫌疑人蔡某使用其个人身份信息,通过互联网注册了名为“武汉市慈善会”的微信公众号,并对微信公众号进行修饰、伪装。“武汉市慈善会”公众号开通后,陆续有多名群众通过网络搜索到该公众号并进行关注,部分群众通过该公众号的对话功能咨询捐款事宜。蔡某误导群众通过扫描其本人提供的微信支付“二维码”进行捐款。1月28日晚,广东省揭阳市公安局接被害人报警后于次日立案侦查,并在重庆市奉节县抓获蔡某。

【法律要旨7】传谣造谣类犯罪

在疫情防控期间,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上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处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案例:冒充警察编造封城鞍山“封城”

犯罪嫌疑人赵某某系无业人员,自2018年开始购置警用装备,并多次在社交平台发布其穿戴警用装备的视频冒充警察。1月26日,赵某某为满足虚荣心,扩大网络影响力,将自己身着警服的照片设为微信头像,同时将微信昵称设为“鞍山交警小龙”,并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信息称鞍山市公交、长途车停运、高速封闭等消息并配发多张警察执勤图片。

该条信息发布后被多名网友转发,大量市民向相关部门电话咨询,引发社会不良影响。2月10日,铁西区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赵某某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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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要旨8】其他涉疫情严重暴力犯罪

对于在疫情防控期间针对与防控疫情有关的人员实施违法犯罪的,要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量,依法体现从严的政策要求,有力惩治震慑违法犯罪。

案例1:抢劫防疫工作人员被判四年

1月29日,被告人胡某某乘坐被告人毛某某驾驶的摩托车经过湖北省通城县教育局附近路段时,见被害人付某某(防疫工作人员)肩挎提包在花坛内侧行走。两被告人驾驶摩托车靠近付某某后,胡某某拽住付某某的提包肩带强行拉扯,付某某拒不松手,胡某某为强行夺取提包与付某某多次争夺、拉扯,致付某某扑面倒地受伤,摩托车侧翻在地。后付某某抱住提包大声呼救,两被告人遂驾车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付某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1月30日,通城县公安局以涉嫌抢劫罪对犯罪嫌疑人胡某某、毛某某立案侦查,并于同日执行刑事拘留。2月7日,通城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当庭宣判二被告人犯抢劫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案例2:被劝告不满扬言自杀闹事

2月1日,隆尧县固城镇某村村干部按照县政府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在村中大街巡逻劝返聚集聊天的村民。赵某某对劝解不满,与其发生争执,后被家人拉回家中。2月2日上午,赵某某以此事为由携带尖刀和烟花弹“震天雷”到村委会扬言自杀闹事。在公安民警到场后赵某某情绪更加激动,继续用尖刀抵住颈部威胁自杀,后被公安特警制服。

2月2日,隆尧县公安局对赵某某以涉嫌寻衅滋事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拘留措施。2月12日,征得赵某某同意后,隆尧县法院采用三方互联网视频方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该案并当庭宣判,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赵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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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战胜疫情保驾护航

乱世用重典,疫情之下,司法部门迅速行动,为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第一时间出征。

2月10日,最高检官网信息显示,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对疫情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给出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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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月10日中央政法委及最高法、最高检等6部门联合举办的新闻发布会上,中央依法治国办副主任、司法部部长傅政华介绍,防控疫情,法律法规是一条坚固的堤坝。在疫情防控的非常时期,抗拒疫情防控措施、暴力伤医、制假售假、哄抬物价、造谣传谣等各类违法犯罪行为,突破了道德和法律的双重底线,不打击不足以平民愤,不打击不足以保安全,不打击不足以护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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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最高检还制定下发《关于组织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检察业务工作的通知》。《通知》强调,各级检察机关要在党委、政法委领导下,依法从严从重惩治妨害疫情防控犯罪,回应社会关切,震慑违法犯罪。

具体要求:

要严厉惩治利用疫情哄抬物价、囤积居奇、趁火打劫等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

严厉惩治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犯罪行为;

严厉惩治暴力伤害医务人员,打砸、毁坏医疗设施等犯罪行为,尤其是以暴力、威胁等方法妨害公务、干扰医疗秩序和疫情防控秩序的犯罪行为;

严厉惩治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义骗取公私财物、捏造事实骗取公众捐赠款物等犯罪行为。

对于编造、故意传播虚假疫情信息引发社会恐慌,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要及时依法追诉;对于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情节严重的,要及时依法从严追诉。

另外,近日中央政法委印发《关于加强统筹协调,妥善做好妨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案件依法处理工作的通知》,对依法妥善做好疫情防控时期相关案件的依法处理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通知》强调,对抗拒疫情防控、暴力伤医、制假售假、哄抬物价等妨害疫情防控的各类违法犯罪,要支持、督促政法单位,用足用好现有法律规定,完善相关办案机制,坚决果断执法,依法从严从快侦查、起诉、审判一批妨害疫情防控的严重刑事犯罪案件。对人民群众关注的重大违法犯罪案件,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加强舆论引导。

值得注意的是,中央政法委《通知》中指出,要严格依法律按程序办案,恪守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证据裁判等原则,依法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统一政策标准和处罚尺度,防止执法司法简单随意,相同案情不同处理甚至人为拔高或者降格处理等问题发生,确保案件办理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对失职渎职严重损害群众合法权益、工作不力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严肃问责,公开曝光。

责编: 黄鑫 | 审核:李震 | 总监:万军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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