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幾個人圍毆我,但只是打耳光腳踹侮辱不致命,我忍無可忍殺死了其中一個,觸犯了法律嗎?

吳文建


從這個題目中,多人只打耳光,對方沒有打死你的目的,你拿兇器將對方殺死一人,算防衛過當說得過去,他們有組織的打人算什麼罪行?但是,他們將你推倒後用腳踢就不一樣了,踢頭部和胸部以及肚子,這樣會有可能把踢暈或者肋骨踢斷和腸子踢斷,這就有可能要你的命,我認為在這種情況下對付對方就不考慮那麼多了,或者對方在用腳踢你的時候,他們其中有人喊,踢死他,我認為這時能跑就逃,如果跑不了不管用什麼方法將對方打倒。所以對防衛過當和適當很難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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