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 如何保護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權益!


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 如何保護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權益!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下稱《規則》)根據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精神,在“認罪認罰從寬案件辦理”規定中,新增了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中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權益保護的內容,使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權益保障更臻完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保障

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確保其在自願的前提下認罪認罰,是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能否取得實效的關鍵。《規則》第267條和第268條對犯罪嫌疑人獲得法律幫助權作出規定。除此之外,《規則》還從權利告知、聽取意見等方面對檢察機關的責任作出了細化規定。

第一,關於權利告知。犯罪嫌疑人自願認罪認罰的前提是其充分了解所享有的訴訟權利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後果。《規則》第269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檢察院應當告知其享有的訴訟權利和認罪認罰的法律規定。這裡的“訴訟權利”是指刑事訴訟法和其他法律規定的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訴訟中享有的程序性權利,如有權委託辯護人,符合條件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提供辯護,約見值班律師為其提供法律諮詢、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對案件處理提出意見等法律幫助的權利,申請回避的權利等。“認罪認罰的法律規定”是指刑法和刑事訴訟法有關認罪認罰從寬處理及其他實體性和程序性的法律規定,如有關犯罪的刑罰,從輕、減輕、免除刑罰,自首和立功等;犯罪嫌疑人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願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認罪認罰的要簽署具結書;適用簡易程序或速裁程序等。根據“兩高三部”《關於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指導意見》(下稱《指導意見》)的規定,檢察院告知權利,應當以書面形式進行,必要時應當充分釋明權利內涵,確保犯罪嫌疑人在明知、明智的情況下自願作出選擇。告知權利時,檢察院應當保障犯罪嫌疑人的程序選擇權。

第二,關於聽取意見。《規則》對認罪認罰案件檢察院應當聽取犯罪嫌疑人、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意見的具體事項予以規定,主要包括:一是涉嫌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適用的法律規定。這裡所說的“涉嫌的犯罪事實”是指公安機關、監察機關移送起訴後,經檢察院審查擬向法院提起公訴的犯罪事實,既可以是單一犯罪行為的事實,也可以是數個犯罪行為中任何一個犯罪行為的事實。“罪名”是指根據刑法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檢察院擬指控的具體犯罪的名稱。“適用的法律規定”是指根據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檢察院擬向法院提出的對犯罪嫌疑人適用的具體量刑建議及適用的審判程序的建議等。二是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等從寬處罰的建議。檢察院對於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等從寬處罰的建議,也涉及犯罪嫌疑人承擔的法律後果,需要聽取犯罪嫌疑人、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的意見。三是認罪認罰後案件審理適用的程序。認罪認罰案件的法庭審理程序一般都會簡化,並區別案件不同情況分別適用普通程序、簡易程序或者速裁程序。對於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案件,或者由中級法院、高級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的其他第一審案件,即使是犯罪嫌疑人自願認罪認罰的,也不能適用速裁程序或者簡易程序。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認罪認罰案件簡易程序或者速裁程序的適用需要徵得犯罪嫌疑人的同意,因此,必須聽取犯罪嫌疑人、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的意見。四是其他需要聽取意見的情形。聽取意見的過程實際上就是控辯雙方就認罪認罰情況以及處罰建議進行溝通協商的過程,檢察院聽取意見應當記錄在案。

第三,關於不採納意見說明理由。司法實踐中,常會出現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提出意見後,檢察院經審查認為不能採納的情形。對此,《規則》第269條第3款規定,檢察院不採納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所提意見的,應當向其說明理由。

被害人合法權益保障

讓當事人充分能動地參與刑事訴訟已成為現代刑事司法的一種趨勢,其中尊重刑事被害人的主體地位,保障其合法權益,對於減少社會對抗、修復被損害的社會關係、化解社會矛盾具有積極意義,也將直接影響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實際效果。為此,刑事訴訟法第173條對聽取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意見作出了規定。《規則》遵循刑事訴訟法的精神,吸收《指導意見》的內容,專門對保障被害人的權益予以規定。

第一,聽取意見。《規則》延續了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規定,要求檢察院辦理認罪認罰案件,應當將犯罪嫌疑人是否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協議、調解協議,或者賠償被害人損失,取得被害人諒解,或者自願承擔公益損害修復、賠償責任,作為從寬處罰的重要考慮因素。被害人的意見和態度是司法機關作出從寬處理時的重要考慮因素,特別是在一些重大人身傷害案件中,若未能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未能取得被害人諒解,在決定從寬幅度時要充分考慮社會效果,慎重把握。

第二,被害人異議的處理。實踐中,經常出現被害人不諒解,不同意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從寬處理的情形。對此,應當把握的原則是,既要充分尊重被害人意見,同時也要防止完全受被害人左右,司法機關應當秉承客觀公正立場,不偏不倚,依法辦理認罪認罰案件。具體來講,要把握好三點:一是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不同意對認罪認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從寬處理的,不影響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適用。被害人沒有程序選擇權,比如其不同意適用速裁程序的,並不影響司法機關適用速裁程序。二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認罰,但沒有退贓退賠、賠償損失,未能與被害人達成調解或者和解協議的,從寬時應當予以酌減。也就是說,雖然被害人不同意不影響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適用,但仍然會影響最終的從寬幅度,這種規定有利於促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積極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諒解。三是正確對待被害人“漫天要價”。《規則》第276條第2款規定,犯罪嫌疑人自願認罪並且願意積極賠償損失,但由於被害方賠償請求明顯不合理,未能達成和解或調解協議的,一般不影響對犯罪嫌疑人從寬處理。

第三,促進和解諒解。為了更好地發揮認罪認罰從寬在化解社會矛盾、促進社會和諧方面的作用,《規則》對檢察院促進和解諒解作出了規定。對於符合當事人和解程序適用條件的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檢察院應當積極促使當事人自願達成和解,和解協議書和被害方出具的諒解意見應當隨案移送。被害方符合司法救助條件的,檢察院應當積極協調辦理。對被害方的司法救助,以往法院做得比較多,檢察環節做得比較少。推進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適用,要求檢察機關積極開展司法救助,對符合司法救助條件的,檢察機關應當積極協調為被害方辦理司法救助。這也是檢察機關在刑事訴訟中履行主導責任的重要體現。(檢察日報 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一檢察廳周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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