猖狂的歹徒:竟以多次毆打時下手不重為由勒索被害人20萬

6月19日、6月22日,山東省青島市黃島區人民法院通過網絡視頻,兩次開庭一審公開審理了一起敲詐勒索犯罪刑事案件——被告人多次無辜對不相識的被害人拳打腳踢,把被害人打得不能動,甚至到醫院拍片子檢查。然而,被告人竟然還以對被害人下手不重手下留情了為由,並以否則將來會對被害人不利相威脅,向被害人索要20萬元好處費,被害人害怕以後會再落到他們手裡遭狠手,經過討價還價,最後給了2萬元。

法庭上,被告人對公訴人指控的犯罪事實承認屬實,並表示認罪認罰,其辯護律師進行了無罪辯護。而被害人的代理律師認為,本案不僅公訴人指控的犯罪數額不對,而且對其中一名被告人的犯罪定性錯誤,還遺漏了罪行和同案犯,建議法院依法建議公訴機關重新起訴、補充偵查。

庭審結束,審判長宣佈本案將在合議庭合議後另行擇期宣判。

被害人:多次被非法拘禁並遭毆打

被害人胡思水的報案材料和其庭後向法院提交的關於受害經過的書面材料顯示,2010年底,他的公司青島三元豪第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三元豪第公司)參與即墨區前東城村舊村改造項目,在他人的介紹並擔保下從一個叫魏繼英的老闆那裡,自2011年至2013年期間,以月息1.5%、2%、2.3%、3%、3.5%不等,陸續借了合計4.8億元,截至2015年年初,一共還了9.09億本息,但魏繼英說他還欠7個億。

胡思水三次遭到拘禁和毆打,就跟他向魏繼英借高利貸有關。

第一次發生在2014年8月初。

一天下午2點多,胡思水和公司的李向仕被魏繼英叫到位於金沙灘一號的魏繼英辦公室,當天魏繼英和她嫂子譚繼芝都在,魏繼英見到胡思水就破口大罵他有資產不還錢,讓胡思水把其名下所有的車輛都開到金沙灘一號保管。

魏繼英一直不讓胡思水走,天黑以後,魏繼英叫來了範積慧、逄溪蕊、朱健等幾個身上有紋身的小青年,下令他們揍胡思水、李向仕。逄溪蕊用腳踹胡思水,胡思水被打得坐在地上,手扶著腰說腰疼,李向仕鼻子被打出了血。胡思水喊疼,讓送醫院,範積慧就威脅,不老實就用麻袋裝起來送海里去。打完後,逄溪蕊、朱健就在屋裡看著胡思水、李向仕不讓走,還收走了二人的手機。直到夜裡12點左右,胡思水公司的人過來,範積慧、逄溪蕊、朱健等人才准許胡思水、李向仕下樓離開。

期間,在譚繼芝的辦公室,胡思水公司的會計劉濱被逼著在一張金額為2.42億元的支票存根上簽字。而魏繼英則逼著胡思水在與魏繼英控制的青島世紀海灣公司2.42億元的借款合同上簽字,並打了借條。後支票上的2.42億元直接轉給了譚繼芝,意思是胡思水借了青島世紀海灣公司2.42億元平了胡思水跟譚繼芝之間的賬。

第二次發生在2014年11月7日。

因為青島世紀海灣公司跟胡思水的2.42億元借款糾紛案件一審開庭後對魏繼英不利,當天晚上6、7點鐘,胡思水被叫到匯商國際16樓魏繼英的公司會議室,魏繼英將胡思水的手機拿走。晚上10點左右,胡思水被魏繼英叫到辦公室。魏繼英拿著胡思水的手機質問胡思水,為什麼手機上會有她當坐檯小姐的網絡文章。沒等胡思水說話,魏繼英就連扇了胡思水二三十個耳光。接著,逄溪蕊上前用膝蓋頂胡思水的腹部。胡思水當即趴在地上。朱健上來踹胡思水後背。這次胡思水被打得腰疼了好幾天。

魏繼英又罵了一會兒,拿出一張金額是2.42億元的支票複印件讓胡思水簽字。胡思水不籤,逄溪蕊就用手扇胡思水的頭,用拳頭往胡思水身上搗。逄溪蕊威脅胡思水說,不籤就肯定走不了。胡思水被逼按魏繼英的意思寫上了“這筆錢是我本人借的,用於給我的三元豪第公司還債。我應該還這筆錢”並簽了名字。胡思水還按魏繼英的要求出具了一份說明,意思是轉賬支票已由胡思水指派的劉濱簽收,本人已收到。簽完字後天都快黑了,胡思水才被允許離開。

第三次發生在2015年2月10日。

2014年12月份的一天下午兩三點鐘,胡思水被叫到魏繼英位於匯商國際16樓的辦公室。見面後,魏繼英拿出一張紙,讓胡思水簽字。胡思水看到紙上的內容會讓他傾家蕩產,就拒絕簽字。見此,魏繼英當場要求胡思水每天在魏繼英的公司上班,魏繼英什麼時候下班胡思水就什麼時候下班,平常由公司的小李看著胡思水。自此,胡思水每天早上8點半去匯商國際16樓報到,魏繼英下班以後,他才可以離開。晚上胡思水住在匯商國際隔壁的酒店,小李在旁邊另開一間住。

到了2015年2月10日,晚上7點左右,魏繼英把胡思水叫到辦公室,她又拿出一張紙讓胡思水簽字。見胡思水不簽字,朱健就用膝蓋頂胡思水的肚子,逄溪蕊用拳頭擊打胡思水的肋骨。胡思水疼得趴在了魏繼英的辦公桌上。見胡思水還是表示不籤,魏繼英就下令把胡思水帶走。

範積慧、逄溪蕊、朱健和小李四人把胡思水架到23樓範積慧的公司。經過範積慧的勸說,胡思水就同意了簽字。

範積慧給魏繼英打電話彙報說胡思水已經在那張紙上簽字了,還說胡思水的肋骨可能被打斷了,為了不鬧出人命想帶胡思水去醫院拍片子看看。魏繼英表示同意。於是,逄溪蕊等兩三個人就開車拉著胡思水去了黃島中心醫院拍片子。拍完片子,逄溪蕊給魏繼英打電話彙報說胡思水的肋骨可能斷了,為了防止出問題,讓胡思水自行離開。魏繼英同意後,胡思水才打車回了家。

公安偵查機關:只對敲詐勒索案立案偵查

2015年2月17日,在家裡的胡思水接到了逄溪蕊的電話。逄溪蕊說要過年了,你來魏總這幾次我們也照顧你了,下手也不重,你不給點錢意思一下?在電話裡,逄溪蕊還說他大哥範積慧在黃島可以幫胡思水擺平一些事情,下次打的時候可以下手輕一點。

胡思水一開始說手頭沒錢。逄溪蕊就說,你以後不來黃島了,不到魏總這裡來了?

胡思水聽了這話就有些害怕,怕以後再落到他們手裡遭下狠手,就問逄溪蕊,你想要多少?你也知道我現在的情況,我也拿不出多少錢來。

逄溪蕊就說,像你這大老闆還不得給20萬。

胡思水說,家裡真的沒有那麼多錢,我看看我侄女卡里有沒有錢,我給你先轉過兩萬塊錢去。

逄溪蕊說不行,但胡思水說真的沒有那麼多錢。逄溪蕊也沒有表示說同意也沒有表示說不同意。胡思水就說,能湊多少給你湊多少,你先把卡號給我發過來吧。

這樣,逄溪蕊就通過短信息給胡思水發來了銀行卡號。胡思水就電話安排其侄女往卡上轉了2萬塊。

逄溪蕊也沒有明確說剩下的錢就不要了,胡思水一直很擔心他們會繼續找他要錢。

公安偵查卷宗顯示,2018年12月29日,胡思水到青島市公安局青島經濟技術開發區分局報案,詳細地反映了他被魏繼英套路貸以及非法拘禁還有被逄溪蕊敲詐勒索的事。但《受案登記表》僅記載了胡思水報案稱他被逄溪蕊敲詐勒索2萬塊錢。

2019年11月14日,青島市公安局青島經濟技術開發區分局刑偵大隊對胡思水被敲詐勒索案立案偵查,並依據前期研判將逄溪蕊抓捕歸案。逄溪蕊到案後,對其向胡思水實施敲詐勒索的犯罪行為供認不諱,同時還供述了另外兩名同案犯範積慧、朱健。2019年11月26日,朱健被抓獲。到案後,朱健對其向胡思水實施敲詐勒索的犯罪行為供認不諱,還供述了另外一名犯罪嫌疑人邵磊。

青島市公安局青島經濟技術開發區分局經偵查查明:2015年2月17日,犯罪嫌疑人逄溪蕊、朱健夥同範積慧(未到案)、邵磊(未到案)在匯商國際大廈向被害人胡思水發短信息,以胡思水在黃島期間對其手下留情為由向其索要錢款。經討價還價,胡思水最終迫於壓力同意匯款2萬元。逄溪蕊明知該款項違法,擔心案發,遂借用其朋友陳凡的華夏銀行卡收款。胡思水按照逄溪蕊的要求將2萬元匯款至上述銀行卡中,後朱健將2萬元取現後全部交給了範積慧,範積慧、逄溪蕊、朱健、邵磊四人平分,每人分得5000元。

青島市公安局青島經濟技術開發區分局認為,該案有犯罪嫌疑人未到案,存在串供的可能性。還認為,犯罪嫌疑人逄溪蕊、朱健的行為觸犯了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之規定,涉嫌敲詐罪,符合逮捕條件,遂於2019年12月12日向青島市黃島區檢察院提請批准逮捕。

但是,黃島區檢察院2019年12月20日只對逄溪蕊作出了批准逮捕決定,而對朱健,則以不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為由,決定不批准逮捕。當天,青島市公安局青島經濟技術開發區分局將朱健釋放,同時,以需繼續偵查為由,對朱健取保候審。

公訴人指控:被告人敲詐勒索被害人2萬元

公訴機關青島市黃島區人民檢察院起訴稱:本案由青島市公安局青島經濟技術開發區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逄溪蕊、朱健涉嫌敲詐勒索罪,於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

本院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5年2月17日,被告人逄溪蕊夥同範積慧(未到案)、邵磊(未到案)向被害人胡思水打電話、發短信,以胡思水之前在黃島期間逄溪蕊、朱健等對其手下留情為由,或將來再來黃島會對其不利相威脅,向其索要錢款。胡思水最終迫於壓力,按照逄溪蕊的要求將2萬元匯款至逄溪蕊胖友陳凡的華夏銀行卡中,後範積慧將2萬元由範積慧、逄溪蕊、朱健、邵磊四人平分。

被告人朱健明知該錢系向被害人胡思水敲詐勒索所得,仍接受了該5000元錢用於購物消費。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受案登記表、發破案經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協助查詢財產通知書、刑事判決書、辨認筆錄、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等。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逄溪蕊夥同他人敲詐勒索2萬元,其行為觸犯了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敲詐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朱健明知系犯罪所得接受贓款5000元,其行為觸犯了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隱瞞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逄溪蕊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認罰,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建議對逄溪蕊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至一年四個月,並處罰金。

公訴機關的起訴書顯示,被告人逄溪蕊,男性,1990年7月出生,初中學歷,因涉嫌敲詐勒索罪2019年11月14日被青島市公安局經濟技術開發區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敲詐勒索罪,經青島市黃島區檢察院批准,2019年12月20日被逮捕。被告人朱健,男性,1990年9月出生,小學學歷,200年11月因犯搶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一千元;2009年4月因犯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2018年11月因犯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因涉嫌犯有敲詐勒索罪2019年11月27日被青島市公安局青島經濟技術開發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變更為取保候審。

被告人及其辯護人:被告人無罪


猖狂的歹徒:竟以多次毆打時下手不重為由勒索被害人20萬

法庭上的被告人逄溪蕊(圖片來自中國庭審直播截圖)


猖狂的歹徒:竟以多次毆打時下手不重為由勒索被害人20萬

法庭上的被告人朱健(圖片來自中國庭審直播截圖)

6月19日開庭後,審判長問被告人逄溪蕊、被告人朱健是否自願認罪認罰,被告人逄溪蕊回答“我自願認罪認罰”,而朱健回答“我不認罪”。

針對起訴書中認定的事實和指控的罪名,被告人逄溪蕊向法庭表示“沒有異議”。而其辯護律師儘管對罪名無異議,卻提出“起訴書中說是逄溪蕊取了2萬元,但是不是逄溪蕊取的。範積慧將2萬元由範積慧、逄溪蕊、朱健等四人平分,過節前,範積慧卻是給逄溪蕊發了5000塊錢,這5000塊錢工資是不是這2萬元裡面的部分,沒有證據證明”。

針對起訴書中認定的事實和指控的罪名,被告人朱健表示有異議,“那個錢我不知道是要被害人的,我知道是老闆範積慧給我的,給了我張綠色的卡讓我下樓取錢,我取了兩萬元,取回來以後給了老闆範積慧,下午快下班的時候範積慧說是發點過年錢,一人發了5000”。其辯護律師對事實和罪名均有異議,“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應該認定被告人有罪。該2萬元贓款系逄溪蕊中陳凡的MAT機中取出現金,交給了範積慧,然後就不知現金的去向了,證明2萬元贓款並不是朱健取出,公安機關所認定的朱健取出2萬元並由範積慧平均分配四人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且朱健向法庭提交反擊中國農業銀行卡流水,其中就有詢問中朱健所稱的範積慧讓其取出的2萬元現金,該2萬元現金系2015年2月15日取出,並於當日下班前發放,與本案中所涉及的2萬元贓款時間不一致。敲詐勒索的2萬元系2015年2月17日從胡思水中取得,而5000福利的發放系在該敲詐勒索款項到賬之前,故該筆款項不是贓款。朱健對整個敲詐勒索的過程並未參與,最終是否敲詐勒索成功並不知情,不應對其進行刑事處罰。”

被害人胡思水當庭提出,“他們當時跟我要20萬,我談價還價實際給了2萬元”。

被害人胡思水的兩位代理律師提出“本案敲詐勒索的犯罪數額應該以20萬元認定;對被告人朱健指控的罪名有異議,應該以敲詐勒索罪指控;本案被告人逄溪蕊、朱健還涉嫌非法拘禁被害人胡思水的犯罪”、“遺漏對陳凡、範積慧、邵磊敲詐勒索罪的指控”。

法庭調查階段,當被害人胡思水的代理律師向被告人逄溪蕊、被告人朱健發問時,每當問到涉及被告人和其同案犯犯罪的關鍵問題,兩被告人都是以“記不清了”或直接否認作答。比如,毆打被害人胡思水的次數,都是誰毆打了被害人胡思水,向被害人胡思水索要錢款時其他人是什麼意見等問題。

法庭上,針對被告人逄溪蕊認罪認罰而其辯護律師則作無罪辯護的問題,公訴人提出,不可能即享受認罪認罰從款還作無罪辯護,因此再次訊問被告人逄溪蕊對其辯護人提出的意見是什麼意見。被告人逄溪蕊最終明確“我認罪認罰”。

公訴人發表公訴意見認為,被告人逄溪蕊對證據無異議,朱健只是自己闡述了自己不知道要沒要到錢,被告人逄溪蕊認罪認罰,朱健不認罪。從兩人供述看,朱健知道實施敲詐勒索過程 ,只是沒有參與,朱健曾參與實施毆打,其稱其不知道違法犯罪所得的辯解不成立。逄溪蕊認罪認罰,可從寬處理,建議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至一年四個月,並處罰金。朱健有過多次犯罪記錄,應該著重受到法律的制裁。

見公訴人發表前述公訴意見,被告人朱健承認,他和逄溪蕊取的不是一個卡上的錢。

審判長再次訊問被告人逄溪蕊、朱健,在公安機關供述是否屬實?兩被告人均答“屬實”。

被害人的代理人:本案定罪錯誤還漏罪漏犯

被害人胡思水的代理律師結合被害人的陳述、被告人在法庭上的供述和公安偵查階段訊問筆錄中的供述以及公訴人出示的其他相關證據,對被告人敲詐勒索的犯罪數額、對被告人朱健的罪名定性以及被告人逄溪蕊是否認罪認罰等,提出了不同於公訴機關的法律意見。同時,還認為本案遺漏了罪行和遺漏了同案犯。他們建議法院建議公訴機關依法補充偵查、追加起訴。

被害人胡思水的代理律師認為,被告人逄溪蕊在公安偵查階段的多次訊問筆錄中供述稱,逄溪蕊一開始是按照範積慧的指示,開口要10萬元左右;而被害人胡思水報案稱,逄溪蕊一開始是向他索要20萬元,後經討價還價向給了2萬元,剩下的錢,逄溪蕊沒有明確說就不要了,胡思水還一直擔心他們會繼續找他要。被告人的供述和被害人的陳述,相互印證,可以證實,本案敲詐勒索的犯罪數額,不論是按被害人的陳述,還是按被告人的供述,已經達到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敲詐勒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數額巨大”的標準。

本案中,被告人逄溪蕊具體實施了對被害人的敲詐勒索,依法應是主犯。被告人逄溪蕊嘴上認罪認罰,但是,法庭上,他並沒有自願如實供述自己和同案犯的罪行,企圖既想通過自己認罪認罰獲取從寬,又想借助其辯護律師為自己做無罪辯護,還包庇其他同案犯,他抱有僥倖心理,其內心沒有真誠悔罪。所以,被害人的代理律師認為,依法不能對其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

被害人的代理律師認為,被告人朱健構成敲詐勒索罪。理由是,被告人逄溪蕊在公安偵查階段的四次訊問筆錄中的供述可以證實,逄溪蕊是當著範積慧、朱健的面給被害人胡思水打電話索要好處費,當胡思水討價還價只同意先給2萬元時,逄溪蕊徵求了範積慧、朱健的意見後才同意胡思水轉2萬元。而被告人朱健本人在公安偵查階段的兩次訊問筆錄中均供述,當逄溪蕊給胡思水打電話胡思水沒有接、又給胡思水發短信胡思水回了短信說不給錢後,範積慧、邵磊和朱健就在一旁商量怎麼回胡思水。被告人逄溪蕊的供述和被告人朱健的供述,可以證明,被告人朱健參與了對被害人胡思水的敲詐勒索,應該以敲詐勒索罪對其定罪。

被告人朱健和其辯護律師在法庭上作無罪辯護,拒不認罪,並且,被告人朱健有多次犯罪前科,因犯故意傷害罪2019年剛刑滿釋放,被害人的代理律師認為,依法應該對被告人朱健從重處罰。

被害人的代理律師還認為,被告人逄溪蕊的供述、被告人朱健的供述與被害人胡思水的陳述,足以證實被告人逄溪蕊、被告人朱健還與魏繼英、譚繼芝、範積慧、邵磊等人涉嫌套路貸共同犯罪以及涉嫌非法拘禁和尋釁滋事共同犯罪,並且這些人是以魏繼英為首的黑惡勢力犯罪團伙。而公訴機關起訴不僅遺漏了罪行而且遺漏了同案犯罪嫌疑人。因此,被害人的代理律師還建議法院建議公訴機關依法補充偵查、追加起訴。(文正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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