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萬僱凶殺人,凶手讓被害人假死騙取報酬10萬,構成何罪?


百萬僱兇殺人,兇手讓被害人假死騙取報酬10萬,構成何罪?

南方某省的僱主A,與被害人B有嫌隙,於是花200萬僱傭兇手C去殺被害人B,C把酬金自己貪了一部分,又把這個殺人的買賣轉包給了D, D也像C這樣把這殺人的買賣又經E和F層層轉包到G手裡,到G手裡,由於層層轉包,酬金只有10萬塊錢,G衡量後,覺得為了這10萬塊錢把自己的命搭進去不值得,就找到被害人B,讓B配合演戲,G拍了一張B手被反綁的照片,用來交差,然後讓B出去躲起來。後B報警,東窗事發,被警察抓獲,但是在開庭時,幾個被告人均稱當初不是讓去“殺人”而是“抓人”,問這幾人構成何罪?

本案涉及故意殺人罪、綁架罪和詐騙罪兩個罪。首先故意殺人罪是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綁架罪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行為。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的行為。

本案中根據A、C、D、E、F當時主觀上是想殺人還是抓人的主觀心態,構成故意殺人罪或者綁架罪。如果是想殺人就定故意殺人罪,如果是想抓人就是綁架罪,但是由於G 虛假承諾,G未去實施殺人的行為,也未執行綁架的行為,所以是未遂犯罪。

但是G應該定什麼罪?首先 G在主觀心理上沒有打算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即沒有實施故意殺人的行為,也未實施綁架的行為,G找到被害人B是想讓B與自己配合,假死騙取報酬10萬元,所以G應當不構成故意殺人罪,而應當構成詐騙罪。也有觀點認為G做出承諾的時候就是共同犯罪,應當與其他人一起定故意殺人罪或綁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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