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20 公益訴訟丨環境汙染的“凶手”到底是誰!

公益訴訟丨環境汙染的“兇手”到底是誰!

近日,宜興市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發現

宜興市湖父鎮分洪河河道旁有不明固體廢物堆放,

部分固體廢物掉入河道中,

汙染了河流。

2018年4月,宜興市人民檢察院經調查核實,查明該堆不明固體廢物堆於分洪河河道旁,固體廢物表面呈褐色,廢物間雜有白色塑料袋,沿河畔堆放長度約5米,高出河面約1米,且現場未採取任何防汙染措施。

4月24日,宜興市人民檢察院向環保部門發出檢察建議書,督促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第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及時履行環境監管職責。

環保部門收到宜興市檢察院的建議書後,成立工作組會同湖父鎮政府進行現場調查。經查明,該固體廢物系宜興市威聯金屬有限公司於2016年宜興市特大洪澇災害期間堆放,目的為緊急加固河濱,主要成分為輪胎粉及廢舊金屬屑,屬於一般固體廢物。

公益诉讼丨环境污染的“凶手”到底是谁!

(整改前)

公益诉讼丨环境污染的“凶手”到底是谁!

(整改後)

目前該固體廢物已經清理完畢,河濱已經恢復了正常環境。對於該企業的環境違法行為,相關職能部門表示將根據法律規定做進一步處理。

什麼是固體廢物呢??

指人類在生產建設、日常生活和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在一定時間和地點無法利用而被丟棄的汙染環境的固體、半固體廢棄物質。

公益诉讼丨环境污染的“凶手”到底是谁!

那固體廢物會有什麼危害呢??

公益诉讼丨环境污染的“凶手”到底是谁!

甲同學

固體廢物是環境的汙染源,除了直接汙染外,還經常以水、大氣和土壤為媒介汙染環境。土壤是植物賴以生存的基礎,長期使用帶有碎磚瓦礫“垃圾肥”,土壤就嚴重“渣化”,未經處理的有害廢物在土壤中風化、淋溶後,就滲入土壤,殺死土壤微生物,破壞土壤的腐蝕分解能力,導致土壤質量下降。

把固體向江河湖海傾倒,不僅減少了水域面積,淤塞航道,而且汙染水體,使水質下降。固體廢物對水體的汙染,有的直接汙染地表水,也有的滲透後汙染了地下水。

固體廢物在收運、堆放過程中未密封處理,有的經日曬、風吹、雨淋、焚化等作用,揮發大量廢氣、粉塵,有的發酵分解後產生了有毒氣體,向大氣飄散,造成大氣汙染。

檢察機關行政執法檢察監督和公益訴訟在行動,我們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發現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行使職權的行為,將督促其糾正。本案中,我們及時督促環保部門依法履行職責,還周邊一個乾淨、整潔、綠色的環境。

固體廢物對水、大氣和土壤的汙染我們第一時間不一定看得到,但固體廢物違規堆放、違規處理我們一定看得到,我們也希望您將您看到的此類違規情況及時向我們反映,共同守護我們的美麗家園。

公益诉讼丨环境污染的“凶手”到底是谁!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第四款規定: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發現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國有財產保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等領域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作為,致使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應當向行政機關提出檢察建議,督促其依法履行職責。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職責的,人民檢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十條:縣級以上地方政府環境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第十條第二款: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固體廢物汙染環境的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第十七條: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採取防揚散、防流失、防滲漏或者其他防止汙染環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撇固體廢物,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向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及其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和岸坡等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傾倒、堆放廢棄物的地點傾倒、堆放固體廢物。

公益诉讼丨环境污染的“凶手”到底是谁!

文字丨李明劍

編審丨於明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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