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赵某和薛某系夫妻,2017年9月,丈夫赵某向王某借款50万元并出具借条,妻子薛某不知情。
2018年12月,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赵某仍欠30万未归还。
王某认为该欠款属于赵薛二人的夫妻共同债务,遂起诉请求赵某和薛某连带偿还欠款本金及逾期利息30.5万元。
法院裁判
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王某和赵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有借条一份为证,且赵某在庭审中对借条的真实性予以确认,法院认可并确认赵某向王某借款50万元,尚欠30万元本金及0.5万元利息未归还。
王某主张该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本院认为案涉债务虽然发生于赵某、薛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薛某并未在赵某出具的案涉《借条》上签名确认愿意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王某也无证据证明薛某在赵某借款之后对其借款行为予以追认;且王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案涉借款用于了赵某、薛某家庭日常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故对其要求薛某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评析
债权人主张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借的款项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债权人既可举证证明不知情的一方对该笔债务进行了事后追认,如知情后归还部分欠款;也可举证证明该笔借款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支出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支出。
如果债权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以上两项事实存在,或者举示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前述事实存在的,则其相应的诉讼请求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相关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8]2号
第二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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