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过程中是如何以物抵债的。

在民事案件执行过程中,以物抵债主要包括两种情况:

第一,经过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双方都同意,并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执行法院可以不经拍卖、变卖,直接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抵偿后还有剩余债务的,如果申请执行人不放弃,被执行人还应当继续清偿。

第二,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或者变卖的,经申请人执行人同意(这种情况不需要被执行人同意),并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执行法院可以将该项财产作价后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或者交付申请执行人管理;如果申请执行人拒绝接收或者管理的,则退回给被执行人。

依法定程序裁定以物抵债的,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抵债裁定送达接受抵债物的债权人时就发生转移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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