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過程中是如何以物抵債的。

在民事案件執行過程中,以物抵債主要包括兩種情況:

第一,經過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雙方都同意,並且不損害其他債權人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執行法院可以不經拍賣、變賣,直接將被執行人的財產作價交申請執行人抵償債務;抵償後還有剩餘債務的,如果申請執行人不放棄,被執行人還應當繼續清償。

第二,被執行人的財產無法拍賣或者變賣的,經申請人執行人同意(這種情況不需要被執行人同意),並且不損害其他債權人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執行法院可以將該項財產作價後交付申請執行人抵償債務,或者交付申請執行人管理;如果申請執行人拒絕接收或者管理的,則退回給被執行人。

依法定程序裁定以物抵債的,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抵債裁定送達接受抵債物的債權人時就發生轉移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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