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常時期,不主動報告登記、隱瞞病情行蹤,要依法承擔法律責任!對此你怎麼看?

檸檬怡佳


這是法律的明確規定,並且遵守貫徹執行和落實這個規定,有利無弊!如果不遵守不落實和落實不到位、執行不徹底,將會對國家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帶來不可估量的損失。

結合這次疫情,其重大程度,可謂關乎國家的存亡、中華民族的興衰及全國人民的生命財產的安全。為了確保國家及人民的生命財產不受到毀滅性的打擊,儘快制止和消滅疫情和恢復正常的社會秩序及生產經濟活動,必須以舉國之實施類似於戰時的各種措施,其中,嚴格執法是其中一個重要的舉措。

非常時期,不主動彙報登記,隱瞞病情行蹤,要承擔法律責任——這個標題涉及的內容很廣泛,具體包括如下幾方面的內容:一足非常時期的具體所指是什麼?二是隱瞞的病情是什麼?三是行為人的情節及性質如何?四對應的法律責任怎麼樣?

下面以當前我國發生的新型冠狀肺炎為例,簡單地介紹行為人應當承擔什麼樣的法律責任。

首先明確,行為人一旦實施了不主動彙報登記,隱瞞病情行蹤,便構成犯罪,是屬於危害公共安全罪類下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這個罪是行為犯和危險犯,一旦實施了刑法規定的行為和引發了危及公共安全的危險,便構成犯罪。

依據《刑法》第114條、第115條第規定規定:以實施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上述《刑法》明確規定:以危險方法實施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就要承擔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由此可見,如果行為人是在這次新型冠狀肺炎中實施了題目中的行為,後果不嚴重的,就要判判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後果嚴重的,就是判十年以上有期、無期或者死刑。

簡而言之,非常時期,必須採取非常措施。其中,嚴格遵守和執行法律,對違法犯罪行為人依法進行處罰,是維護國家穩定和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根本措施。在國家面臨重大疫情的危難時刻,如有人實施了侵害了社會安全的行為,必將受到法律的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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