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洲男子掏刀砍人刀脫手被對方撿起追200米後被反砍多刀,要負刑事責任嗎?

鏡閱生活


法潤金沙簡要回答!

該題題目中涉及的實質問題是判定原被砍的被侵害人撿刀追砍原不法侵害人的行為是否屬於正當防衛?又是否存在防衛過當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鑑於社會生活和刑事案件本身的複雜性,僅憑題目中簡單的一句話,對這些問題是根本無法做出準確認定的,還需具體案件具體分析。簡要分析說明如下:

首先可以確定被不法侵害人有權進行正當防衛。將本問題中先持刀砍人的男子以A代替,將先被砍的人以B代替,那麼在A砍B時,根據《刑法》第20條的規定,面對A正在進來的不法侵害,無疑B是可以進行正當防衛的。即便A的刀脫手,也並不代表其不法侵害結束,A仍可撿起繼續其不法侵害,因此B先撿到刀並反砍A,仍然屬於制止A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B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

第二、確定B追砍A的行為是否防衛過當比較複雜,需要根據具體案情和B採取的防衛措施、造成的後果等綜合判定。因針對題目陳述,不分情由便直接認為B完全屬正當防衛的人較多,而近期社會上也有媒報道多起反殺完全屬正當防衛且不過當的案例,如崑山龍哥案等。但也不排除相反的情況出現,結合本問題試舉一相反情形來說明:

例如:身高1.8米並年青力壯的個體工程老闆B欠身高1.6米身材瘦弱的農民工A五萬元工資,A多次討要均遭B拒絕。某日,A聽說B結了一大筆工程款,又去找B討要,B仍以各種理由推拖拒絕支付,A遂掏出隨身帶的一把含柄長約10公分的水果刀威脅B,B不予理睬視而不見,A氣憤不過,遂持刀砍B,但因心情緊張,水果刀除僅將B手臂劃傷了一深約0.5釐米、長約2釐米的傷口外無任何嚴重後果,且水果刀還被B手臂碰掉在了地上。B眼明手快,從地上撿起A掉的水果刀就追砍A,A轉身逃跑,B追出200米後朝A全身重要部位連砍多刀致其重傷。在該情形中,首先可以肯定,A持刀砍B,B當然也有權進行正當防衛,但當B撿拾起A脫手的刀追砍A,A逃跑時,應當說B對A的威脅便基本消失,無論是從雙方力量對比和從案件本身出發分析,A已無對B具有緊迫的現實危險,但B卻仍對A一路追攆,並用刀對A身上重要部位連砍數刀致A重傷,其防衛手段和防衛結果明顯超出制止B不法侵害所必需,也與B當初砍A一刀的不法行為和後果極不相稱。對於此案情,無需多言,相信絕大多數人都會認為B防衛過當,應當負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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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潤金沙


事發福建漳州,男子鄭某亮持刀到竹圍市場吳某南攤位,將其左手砍傷後,脫手把刀掉落地上,吳某南遂將刀撿起追砍鄭某亮。隨後吳某南主動找到民警投案。

這樣的案件,讓人想到崑山龍哥被反殺案件。

2018年8月27日21時30分許,劉海龍駕駛寶馬轎車在崑山市震川路西行至順帆路路口,與同向騎自行車的於海明發生爭執。劉海龍從車中取出一把砍刀連續擊打於海明,擊打中砍刀甩脫,於海明搶到砍刀,後被於海明反搶砍刀並捅刺、砍擊數刀,劉海龍身受重傷,經搶救無效死亡。

這種案件,需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主要在於能否認定為正當防衛!至於漳州的這個案件,更多具體的案件細節和情況,可能還是需要等待公安機關的通報。但這起案件涉及追砍問題,這個在正當防衛的認定就有可能存在爭議!

最高檢在今年的工作報告將“崑山反殺案”和“福州趙宇見義勇”都進行說明,並強調這兩起案件屬於正當防衛,依法不負刑事責任,“昭示法不能向不法讓步”。所以,在正當防衛認定的尺度和把握上,應當作出有利於防衛人解釋!


葉律師


這個案件和去年江蘇崑山反殺案極為相似,唯一的區別就是彼此之間是熟識的人,但我認為該案當中鄭某的行為要比崑山劉海龍還惡劣,因為劉海龍拿刀砍人是臨時起意,而鄭某則是有預謀的,他的作案工具、作案行為、作案目標等,都具有非常清晰的指向性,可以說既有故意傷人的預謀,又有故意傷人行為。

參考崑山反殺案和鄭某的行為,我認為吳某的反擊行為並無不當,是一種出於自我保護的行為,不必為該案結果負刑事責任。相反,作為始作桶者的鄭某,雖然他受傷嚴重,但故意傷人的行為不容被忽視,需要負刑事責任。

說實話,去年崑山反殺案之所以能夠眾望所歸,最大的功勞要歸功於攝像頭,如果沒有攝像頭清晰的記錄下整個過程,於海明在後續的舉證將會很麻煩,可能不會出現我們希望的結果。而鄭某的劣勢就在這,沒有攝像頭取證,很多事情是說不清的,如果吳某就是一口咬定自己只是想嚇唬嚇唬鄭某,是鄭某在與其撕打中將刀脫落,然後拾刀追殺,如果鄭某缺乏足夠的證據來證明吳某是故意傷人的話,那麼最後的結果對鄭某可能就非常不利了。

還有一個可能對鄭某不利的關鍵點是,對方已經逃跑,而鄭某還追了200多米上前追殺,這一個行為可能會成為他防衛過度的重要影響因素。


元芳有看法


很多人都說這個案子是,欠錢不還砍死債主,還不用還錢,天下哪有這麼好的事情?


法律君覺得,這完全是把兩個問題混成一個問題。欠錢是欠錢,一定得還。防衛是防衛,是否需要追責,且聽我娓娓道來。

案件其實簡單,起因不過是欠錢不還,債主要債。2019年7月6日早晨,鄭某亮來到漳州市的竹圍市場打算找欠錢不還的吳某南要債,到底是誰的債,多大的債,如今還未明晰,唯一知道的,是鄭某亮“準備充足”,大有“壯士一去兮不復還”的氣概,手持長砍刀到吳某南攤位處要債。


手持如此兇器的鄭某亮要起債來絲毫不留情面,甚至將吳某南的左手砍傷。可是其後,鄭某亮的砍刀卻意外脫手,吳某南趁機拿到砍刀就是反擊,鄭某亮被追砍了200多米,伴隨著“砍人啦!救命啊!”

此類的呼救聲,鄭某亮被砍了數刀後最終倒在了血泊中,吳某南砍完後則拿著砍刀快步地離開了現場。


事發後不久,救護車趕到救人,公安機關也迅速到達現場展開偵查,吳某南則主動到現場投案自首。

那麼,吳某南這種看似兇殘的反砍操作還能構成正當防衛嗎?


法律君認為是構成的。理由如下:


一、吳某南再怎麼欠債不還,不管是欠瞭如何鉅額的高利貸還是欠了長期的普通債務,鄭某亮都不能拿著把駭人的長砍刀到吳某南做生意的攤口威逼利誘,索要債務。鄭某亮的行為本就不正當。

二、鄭某亮威逼利誘,要債不正當是一回事,但是拿刀追砍就已經直接構成嚴重的不法侵害了,嚴重威脅到了當事人乃至路人群眾的生命安全!換成任何人面對這樣的情景所做任何反擊都是正當防衛!

三、鄭某亮也許業務不精,刀是脫了手,但這並不代表他就停止要債,就此灰溜溜地回家去。而我們置換情景地去思考,鄭某亮已經下手了,自己的左手已經被砍傷了,我們絕對有理由認為他不會停手,可以攜帶長砍刀光天化日之下公然砍人。


誰知道他還有沒有攜帶其他兇器要繼續他的不法侵害,因此反擊時拿起他的砍刀對他進行追砍,是相當合理的正當防衛!

綜上,法律君認為反殺人吳某南的反殺與追砍構成正當防衛,不應承擔刑事責任!也希望案件能早日出結果,堅定大家有力抵制暴力份子不法侵害的決心!


本來一件合法的事情,為什麼要用如此暴力手段去實現自己的目的呢?歡迎大家留言討論!


法律故事匯


個人感覺,法律應該保證社會平安,也就是保證大家不能輕易挑釁生事,有事情走法律程序是對的,所以對於那些輕易尋釁挑事的,動不動拿刀砍人的,首先法律就應該規定不管路人,還是受害者都可以奮起反擊,這個不應該存在是什麼過當不過當,該案裡,挑事人動刀了,受害者的生命確實受到威脅了,這個時候,路人或者受害者都可以反擊,包括剝奪掉挑事者生命,這才是維護社會平安,警告大家不能輕易惹事動刀,有事走法律程序,動了刀,後果不是你想收就收的,要給犯罪的人以威懾,那個後果不是他能輕易承受的,這樣,社會才會安定,不然動刀的代價如此之低,如何保證受害者不被威脅,你可以動刀,但開始是你做主,結束就未必是你了,一旦動刀,受害者的生命還有法律為他復仇,你嗎,失去法律的保護,最起碼,不存在什麼防衛過當。


楊197212


這種情況,按理說屬於正當防衛,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不過,進入司法程序後,該男子是否需要負刑事責任,還真不好說。

7月5日晚,福建漳州36歲男子鄭某因與33歲男子吳某有債務問題,引發糾紛。鄭某持刀到市場吳某的攤位,將吳某左手砍傷後刀脫手落地,吳某便撿起刀反追鄭某。跑到幾百米外的路口時吳某追上,鄭某被砍數刀。群眾報警後鄭某被120送醫,無生命危險。隨後,吳某主動投案自首。

1、這起案件與曾經發生過的反傷案例極為相似,都是侵害人在實施侵害的過程中,由於作案工具的掉落而被反傷害,從而轉變成為了被害人。比如在這則案件中,鄭某原本是實施侵害的一方,吳某是受害方。那麼,是否由於事態的反轉,鄭某和吳某雙方的身份便可以隨之變換。或者說,受害人與被害人的身份,是否僅僅通過雙方受傷的嚴重程度來定位,還是應該依據事情發展的前因後果來定位雙方的身份。這一點需要事先明確,才有助於責任的劃分以及接下來案件的處理。

2、在這起案件中,要想弄清楚吳某是否需要承擔刑事責任,關鍵是看他的反傷行為是否可以構成正當防衛。如果構成了正當防衛,那麼吳某便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反之,假如吳某的行為被定位為防衛過當,或直接定位為故意傷害,那他承擔刑事責任的概率便很大。

3、這起案件也可以參照去年的崑山案,兩個案件只有一些微小的區別。吳某追出去的距離可能比崑山案中稍微長一些,不過,鄭某所受到的傷害比崑山案中要輕一些,並沒有危及到其生命。所以,吳某的行為同樣可以視為是正當防衛。

4、該案件是由雙方的債務糾紛引起的,那麼,在債務這件事情上,雙方孰是孰非也需要弄清楚。儘管這不會對傷害案件的責任劃分起到決定性的作用,但可以起到一定的輔助作用。

結束語:目前,該案件並未完全的清晰明瞭,因此,反傷者吳某是否需要承擔刑事責任,暫時沒有肯定的答案。期待警方進一步的調查結果。這起案件希望能對大家起到警示作用,遇事切莫衝動,要儘量理智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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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族社


本案和名震全國的“崑山反殺案”有相似之處,個人認為,根據刑法的謙抑性原則,對於犯罪要妥善認定,而對於正當防衛則要大膽認定,畢竟合法沒有必要向不法讓步。

據報道, 事發漳州,鄭某亮與吳某南因債務問題,引發糾紛。鄭某亮持刀到竹圍市場吳某南攤位,將其左手砍傷後脫手把刀掉落地上,吳某南遂將刀撿起追砍鄭某亮。
多段網傳視頻顯示,事發交叉路口,事後有兩輛救護車到場處置,並有穿制服工作人員對案發現場進行保護,疏散圍觀群眾,一名穿白色上衣男子被採取強制措施。

隨後,吳某南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那麼,吳某南是否構成正當防衛呢?我認為,答案是肯定的。首先,吳某南與鄭某亮之間的債務問題,我們暫且不論誰對誰錯。畢竟,即使吳某南欠錢不還,鄭某亮也應當通過合法手段索要債務,而不能動輒以刀砍相逼。其次,鄭某亮用刀砍殺吳某南,已經構成不法侵害,吳某南當然可以正當防衛。

最後,雖然鄭某亮刀脫手了,看似不能持續進行不法侵害了,但現在吳某南的處境上,設身處地地加以思考,他有理由相信對方的不法侵害尚未結束,如不主動反擊必將會坐以待斃。因此,吳某南撿刀還擊,應當屬於正當防衛。


冰焰


不需要負刑事責任。

與龍哥反殺案類似,需要分清漳洲男子掏刀砍人時的實際情景,才能分清雙方的責任。在雙方因各種原因發生衝突時,暫時不管誰對誰錯,只要一方拿出刀來砍人,首先違法。在其持刀砍人的過程中,因脫手刀掉落地上,被對方撿起,緊追200米,反砍多刀,與龍哥被反殺案何其相似。案中的龍哥故意挑釁,毆打下班的行人,還回車上取刀砍人,當刀掉落時,被受害人撿起連砍數刀死亡,這起案件當時引發社會和網絡的極大關注。

在幾天後,官方宣佈龍哥案件的對方為正當防衛,無罪釋放。這是對正當防衛最合理解釋和公正的解決辦法。和此案一樣,都是持刀者先欲傷害他人,都是刀脫落了,被撿起反殺,都是往車邊跑和往外面跑;在對方看來,刀脫落了,加害者還有沒有其它的兇器,取出後,導致自己再受傷害呢。所以對方才會繼續攻擊,防止加害者反擊,使加害者受傷或死亡。其實,這是對方正當防衛行為的繼續,所有的目的只有一個,就是防止自己被加害者所傷害,不應該被追究刑事責任。

只有採取類似判例,作為司法案例,才能使加害者在做出違法行動前,考慮到法律的嚴懲和對方的反擊,取消加害行為,採取合理合法的手段解決雙方的矛盾和糾紛;也由於法律保護正當防衛的行為,使被加害者敢於反抗,運用一切可能的手段反擊加害者,使自己或他們的生命免於死亡的威脅。這是對生命健康權的重大尊重,也是對違法者最嚴正的警告,切莫伸出罪惡的手,否則必被捉。

在正當防衛權利的運用方面,希望能總結出更多的司法判例,保護普通民眾在遇到緊急情況或生命健康受到威脅時,如何採取措施,反制於加害人,而自身不受到司法的追訴。使社會更清朗,人民生活更幸福。


黎濤微世界我在等著你


如果從長遠和對社會治安的影響來看,屬於正當防衛!


春雨71676


要負法律責任,正當防衛是指被犯罪份子,傷及到你生命安全的情況下你被迫還擊將傷擊你的人打傷或打死才是正當防衛,你講的是對方已跑撿起對方的刀追200米去砍傷對方所以要負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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