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馳電掣的鬼
要看什麼樣的工作地方了。像一些企業有底薪的可能就有工資。有一些是自由職業的,不幹就肯定沒工資。
無名哥自媒
【過年期間我每天躺賺200多】
今天2月12號,本來預計過了十五能去上班,但現在還出不去,每天在家除了吃就是睡,有時候我自己趟的都發慌,但一想到我每天還能賺200多,心立馬穩了。
這段時間看到好多朋友發帖說不能上班,沒有收入,都快急哭了。我打心裡感慨許多,這次事情來得突然,任何人都沒有預料,如果持續的時間延長,那對於沒有存款的人來說非常艱難。
我特別反感收費,什麼東西粘上收費性質就變了,所以我把經驗分享出來,可以把方法拿走,不要錢,但請珍惜,畢竟這也是我的心血!
拉去小黑屋
我這邊是外企,機械維修類,有同事因為疫情不能回來廣州上班,然後人事部登記這些同事是“請假”,所以應該是沒工資的。感覺也是為了公平起見。回來上班的同事冒著生命危險工作,不可能不上班的人跟上班的一樣領工資是吧,就算是因為各種理由。而且企業的性質就是盈利,減少成本,包括人工成本是求生本能。
閒來娛樂GG
看看啥單位唄,有能力或者影響不大的正常開支,影響大的就把工資放一放,共渡難關,老闆也不能忘!
要是都要黃了,老闆撐不住了,就算了,老闆也不容易!
我懷孕時候,老闆說養不了閒人,我馬上理解辭職,都不容易,好多人都讓我去要孕期補償,算了,那條河走不了人,我啥日子過不了,開心就好!
四處走走的湯圓
這個我說下自己的感覺吧,看企業的能力吧,我的工作是做售後的屬於績效工資,乾的多拿的多,不幹就沒工資,我妻弟在物業屬於旱澇保收的,平常看著少,但是收入一年四季都有,這不趕上疫情,回家過年了,公司打電話說是暫時不需要回去上班,但是工資照常發,我這個沒有上班就是屬於沒有錢掙,也是挺著急?
A孤獨的香菸頭
星雨認為:因為疫情不能上班,會不會有工資?這個問題不好一概而論,要根據不同的情況來分析。
首先是單位性質的不同,情況會不一樣。
如行政機關、事業單位以及國有企業,即使是疫情期間沒有上班,不僅是工資而且連獎金等所有福利待遇,都是一分不少的。
而對於民營企業來說,就要由企業根據具體情況來確定了。一些規模較大、效益較好的民營企業,也許會正常發放工資。而那些規模小且效益不好的民企,有可能只發基本工資,也有可能按地方最低工資標準發,還有可能就是不發。
其次是用工性質的不同,情況會不一樣。
如果屬於正式簽訂勞動合同的,只要沒解除合同,用工單位都應該發給工資。至於發多少,單位可以協商決定,但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標準。
如果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特別是一些小型民企如物管公司、快遞公司等,仍然有一些臨時用工未簽訂用工合同,如果在此期間沒有上班,那可能就不會發給工資了。
第三是分配方式的不同,情況會不一樣。
如有些企業實行的是計件工資制,如果沒有上班,就無法按勞取酬。最典型的如外賣小哥等。還有一些工廠對部分員工也是實行計件工資。
當然,目前處於特殊時期,最終能否拿到工資或者部分工資,關鍵取決於有權部門的相關管理政策規定和企業的薪酬制度,還有就是老闆的態度。
以上,是@星雨如風的分析和解答,僅供參考。
星雨如風
2020年1月26日,國務院辦公廳發佈《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的通知》(國辦發明電〔2020〕1號,以下簡稱《延長春節假期通知》),第1條規定:“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至2月2日(農曆正月初九,星期日),2月3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其中,2月2日是週日,即本次春節假期實際延長2日: 1月31日和2月1日。第3條規定,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職工,優先安排“補休”,不能補休的應支付“未休假工資”,可通俗理解為“加班費”。
對於1月31日和2月1日的假期性質認定,分歧明顯。性質認定的差異將影響用人單位工資發放、補休或調休等一系列現實問題。目前,有專家學者、律師、法官提出的共四種觀點,供各位讀者參考。
一、“法定節假日說”
這一觀點認為,延長的2天春節假期,是疫情防控的特殊時期下將原規定的春節3天假期延長2天,延長的2天假期屬於全國的法定休假日。依據這種觀點,援引《勞動法》第44條和第51條,延長的2天假期是帶薪休假;安排勞動者工作的,用人單位應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且不得安排補休。
假如認定為法定節假日,對於加班的勞動者只能發放加班費而不得補休,與國務院辦公廳的通知內容相悖。因此,隨著研究和討論的深入,“法定節假日說”的觀點逐漸被拋棄。
二、“特殊假期說”
這一觀點認為,延長的兩天春節假期屬於“特殊假期”,即基於特殊事件(如重大活動)安排的休假。具體而言,此次延長的緣由和功能是:“為加強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減少人員聚集,阻斷疫情傳播,更好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有關“特殊假期”的安排,此前有先例,但各地對“特殊假期”的放假做法和工資支付安排並不一致。北京奧運放假屬於帶薪休假,未休假應補休;全國抗戰紀念日放假當日工作的職工應發工資並補休;廣東臺風和杭州G20放假安排交由用人單位自主決定。
可見,有關“特殊假期”的政策立法本身處於模糊狀態,即使將本次春節延長假期認定為“特殊假期”,也無法明確解釋現有通知以外對延長假期的進一步安排。遵循假期法定主義原則,“特殊假期說”並不可取。
三、“防控措施說”
該觀點認為,國務院延長春節假期是為了避免人員聚焦防控疫情發展。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納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乙類傳染病,並採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傳染病防治法》第41條規定,對已經發生甲類傳染病病例的場所或者該場所內的特定區域的人員,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實施隔離措施……在隔離期間,實施隔離措施的人民政府應當對被隔離人員提供生活保障;被隔離人員有工作單位的,所在單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離期間的工作報酬。”因此,延長春節假期是《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一種隔離措施,在此期間工作的職工屬於正常勞動。延長假期期間無論是參加工作還是未參加工作的職工,均正常發放工資。
這一觀點將全國放假理解為“全國隔離”,那對有暴露史公眾的“隔離治療”又屬於什麼?再者,向所有員工正常發工資的做法對於加班員工不甚公平。從按勞分配的角度上說,該觀點難以讓廣大勞動者接受。並且,如果所有職工均要發放工資,恐對於大批中小企業是雪上加霜。
四、“休息日說”
對於延長的兩日春節假期性質,主流觀點認為其屬於“休息日”。如,上海市人社局明確“延長假期期間企業應當按照休息日加班的有關規定處理”;廈門市人社局稱“延長的假期應該屬於縮短工作時間而形成的休息日”;廣東、四川、南京等地文件則強調國務院辦公廳通知中“補休”或兩倍加班工資的做法,沒有明確延長假期的性質。“休息日說”主要是從國務院通知提到的加班待遇論證。《延長春節假期通知》對於延長的兩天假期,優先安排的是補休,不能補休的應發放加班工資。該做法與《勞動法》第44條規定的休息日加班相符。因此,應認定為“休息日”。
另有持“休息日說”的論者以《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為論據,該行政法規第4條規定:“在特殊條件下從事勞動和有特殊情況,需要適當縮短工作時間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按照該規定,延長的假期應該屬於縮短工作時間而形成的休息日。
在“休息日說”的基礎上,再有論者提出延長的春節假期應屬於調休假。“調休假說”同樣認為延長假期屬於休息日,同時該觀點提出,延長假期造成的休息日增加是調休的結果。即延長春節假期僅改變公休日的休息日期,而未改變公休日的天數。“《延長春節假期通知》中沒有明確調休的安排,事實是將這兩天休假的調換時間交由用人單位自主安排。”如果單位安排疫情之後的週休日上班來調換這兩天假期,無需支付加班費;而在延長假期2日內安排職工工作的,應支付兩倍加班工資。
預計“休息日說”的觀點會成為此次春節假期延長的官方解釋,需要進一步明確的則是休息日後還需不需要調休?
作者看來,在當前經濟下行的壓力下,待疫情危機解除後,允許企業安排調休補上兩天班,是更為妥當的選擇。一來,有助於企業恢復正常生產經營秩序,且勞動者調休工作兩天也是多發兩天工資,雙方都不虧。二來,對於大中小學的延遲開學已有政策說明週六日補上課及壓縮暑假,企業經營未嘗不可“補上班”。這次突如其來的漫漫假期已讓我們意識到,放假是好事,放太多假也悶得慌。疫情解除之後,無論是出於恢復國民經濟穩健發展的大義,還是為了多賺兩天工作的私情,將延長春節假期理解為調休來的休息日,都是合法合理的。
突破思維Vlog
因為這次冠狀病毒不能上班的會有工資的。
抗擊疫情期間確保社保待遇按時足額髮放。根據規定,疫情期間如果企業停工未超過一個工資週期的,工資正常發放。超過一個工資發放週期的,員工上班的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如未工作,可以發生活費。人社部已經發文,抗擊疫情期間確保社保待遇按時足額髮放。
加油!
在下小圓子
因為疫情不能上班的會有工資嗎?
首先謝謝提問, 其實吧因為疫情我相信很多企業或者是公司都是受到了比較嚴重的影響,分析原因如下:
第一 : 大家都知道一個公司能正常的運作才能有收益,當然正常的運作包括了很多因素,由於疫情的發生所以很多公司和企業也就延遲了上班時間,或者是更改了上下班時間,這樣也導致了一個公司或者企業的工作效率變低,
第二 : 很多公司或企業都是靠業績或者提成吃飯的,由於疫情原因就導致了業績為零,或者是業績變差,從而導致公司效益差,或者沒有效益,
第三: 很多公司和企業他們的制度不一樣,比如有些單位或者公司是有基本工資的,但是有了創造公司才會有收益,
根據以上幾點大家也都明白員工為老闆打工,同時老闆也在為員工打工,有創造才會有收益,
因為疫情不能工作,公司無法正常運行也帶來了巨大的損失,所以說一般好多公司是不會下發工資的,但是也有個別公司或者集團會下發基本工資,所以因為疫情不能上班還會不會發工資? 這就得根據自己公司的領導和公司的制度來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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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面吹風
抗擊肺炎疫情時期,人社部下發通知,對本人無法工作的,或者單位無法開工的,進行了明確。具體內容看下文。
明確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並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在此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採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對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儘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