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續三次三年勞動合同,第四次仍然沒簽長期合同而是簽了五年的公司這樣做違反勞動法嗎?

月月鳥127738051


你好,我看了你的問題,可以明確的說,公司這樣做不違法,而是合法的,所以也不存在違反《勞動法》的情況。具體解說如下。

你連續跟公司簽訂了三次三年期限的勞動合同,也就是說你一共在公司幹了9年。而第4次籤合同的時候,公司與你簽訂了5年期限的固定勞動合同。可能在你的認識你,你以為簽了三次固定期限合同了,接下來公司應該與你簽訂長期勞動合同(即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你忽略了一點,這個長期勞動合同需要你向公司主動提出來。你不提,公司肯定不會給你主動籤長期勞動合同的,所以當公司跟你簽訂第四次5年期限勞動合同的時候,你只要簽字了,就表示你同意跟公司續簽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所以在這種情況下,你和公司簽訂的新合同在法律層面上視為你和公司協商一致簽訂的固定期限合同。既然是協商一致,那就不存在公司違反《勞動法》的情況,道理就是這個道理。

其實嚴格按照《勞動合同法》第14條之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39條和第40條第1項、第2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從上述規定看,也可以從法律層面判定你們公司在給你籤第4次合同的時候是存在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行為的。因為你已經與公司簽訂了三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符合法律規定的連續兩次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情況,且你本人沒有第39條和第40條的違規情況,所以在這種情況下,當第3次勞動合同到期的時候,你提出續訂合同,並且在你沒有明確提出續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下,公司方面應該主動與你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也就是公司應當主動與你簽訂長期勞動合同,而不應該只與你簽訂5年期限的勞動合同。所以嚴格從《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來看,公司跟你第4次籤5年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有問題的。

既然有問題,那為什麼我還是說公司這樣做不違法呢?原因很簡單,你拿不出證明你清清楚楚明明白白的向公司提出簽訂長期勞動合同的證據,所以即便你去勞動部門反映,公司完全可以說當初跟你續簽合同的時候得到了你的同意,是跟你協商一致的,而且續簽的5年期限勞動合同上面有你的簽字,所以在事實的結果上,這種續簽合同的行為並不違反法律規定,所以公司的做法是合法的。

目前而言,這個續簽合同的情況已經木已成舟,你沒辦法改變了,你只能再幹5年,等5年後合同到期的時候,你主動向公司提出續簽長期限勞動合同,那個時候由於你提的這個要求,公司就必須與你簽訂長期勞動合同。如果公司到時候不給你籤長期勞動合同,那就屬於明確的違反《勞動合同法》,你可以去勞動部門投訴公司,要求公司你續簽長期勞動合同,或者不續簽合同而要求公司支付雙倍賠償金。這個就視以後的情況而定了。

如果你想對續簽勞動合同有一個全面和準確的認識,我建議你看一下我推薦的《全案例講解最新勞動合同法》這本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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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r聊HR


可以明確告訴你這個問題,公司是違法的。不過要糾正你的一個說法。

1、長期合同:現在沒有這種說法,如今稱之為無固定期限合同。

為什麼說公司違反了《勞動合同法》,請仔細閱讀下面的法律條文。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3)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 和第四十條 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從題主的問題中,可以看出是希望與公司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只是雙方沒有達成一致意見。

公司只與你簽訂了固定期限的合同,不過《勞動合同法》中第十四條中第三款明確規定了只要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 和第四十條 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且本人要求籤訂無固定期限合同。

所以說公司拒絕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的行為是違法。

不過,簽訂這個五年期固定合同也可以,對你沒有什麼影響。

如果以後真有什麼問題,這在法理上都可以將簽訂兩次以後的《勞動合同》視為無固定期限合同。況且你也明確向公司提出了要求,只是沒有達成協議而已。

2、其實你主要擔憂固定期限合同到期後,公司不再簽訂勞動合同。這沒關係,只要你與公司的勞動關係還繼續存在,即使公司不簽訂勞動合同,也會被視為自動簽訂。

如果真是這樣,恭喜你還可以多得11個月的工資,《勞動合同法》中規定: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將從該簽訂之日起,每月支付2倍工資!所以你還擔心什麼呢?

假如某天公司按正常程序解除與你的勞動合同,你無論有無勞動合同的工作時間一樣會被計算補償金。

補償金:是指用人單位按照正規合法程序解除勞動合同,按照勞動者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按1月的月工資支付給勞動者,工作年限不足半年按半月的月工資計算。

例如,小王在某企業工作了十年,合同期滿後,企業因工作需要,決定不再聘用小王,解除與小王的聘用合同。此時小王被解聘後,企業將再向小王支付10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倘若公司要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則你將會獲得每年2月的月工資賠償金。

賠償金:是指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也就是用人單位有違法行為,有主觀上的過錯,此時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標準是每滿年按2倍月工資支付。

前文中的小王,如果是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則用人單位將支付小王2x10個月的賠償金。

所以你沒有什麼值得擔憂的,只管安心上班,努力做好自己的工作,別在工作中犯錯誤或是留下把柄讓公司抓住,這樣才可能對自己造成不利影響。

當然,我們打工者畢竟是弱勢群體,有可能某天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時,要求公司支付賠償金時協商不成,可能會走司法程序,這就要求我們平時多點心思,做好以下證據資料的收集。

(1)、充分收集用人單位逼迫強制調崗的證據材料。如領導對調崗的安排通知、勞動者不同意調崗的情況說明以及領導的有關回復字據,必要時還可以收集好強制調崗的錄音、視頻等資料,來儘可能證明用人單位採取了脅迫、強制等非法手段,突出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

這是勞動者獲得賠償金的前提條件,否則便無法實現。

(2)、保存好自已與用人單位的所有合同,工作卡、工資條、工作時的文件、活動等資料,並打印好從進入用人單位以來的工資發放記錄清單。

這些證據材料,將在協商賠償金不成功時,仲裁和司法程序時將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一旦勞動者將走司法程序時,按現行法律“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勞動者必須要能提供用人單位違法證據;提供證在用人單位工作的時限材料以及具體工作的相關材料。

如果勞動者一旦無法提供相關的證明材料,那是很難得到有關部門的支持,難以獲得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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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職場


叔叔您好,連續三次來簽訂三年的勞動合同,第4次仍然沒有簽訂長期的勞動合同,而是簽了5年這樣的合同,公司這樣的做法違反勞動合同法嗎?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一般情況下,在跟國在的工作單位建立勞動合同的時候,第1次可以簽訂一個固定的勞動合同,第2次也可以簽訂一個固定的勞動合同,當然這個固定的勞動合同可以是一年可以是三年可以是5年,也可以是8年,也可以是10年,這個是不受任何約束的。

但是當第3次簽訂勞動合同的時候,那麼這種情況就應該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但是所謂的這個無固定期限,並不是指所謂的長期勞動合同,它只是說沒有固定的期限,也就是說不以這個有限的期限來約束勞動合同的存續時間,它是這樣的一個概念。

就是說這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我可以是一年可以是三年可以是5年,可以是7年,那麼作為工作單位來說,有權利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但是公司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要依法給予相應的經濟補償,同時個人也可以提出辭職,都是沒有任何問題的,所以說應該來說是要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社保小達人


按照勞動法的規定: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違法公司的規章制度,沒有觸犯法律法規,沒有對本公司造成不良的影響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既然已經訂立第四次勞動合同,對於勞動者的工作各方面還是認可贊同的,勞動者可以根據勞動法的相關規章制度諮詢公司,尋求合理的解決之道


大理論家2019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簽訂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後應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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