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家隔離違反規定可能被認定為妨害公務罪?浙江法院近日已宣判

外面的世界很精彩,但是外面的世界也很無奈。新冠肺炎防疫期間,全國人民為了給社會作貢獻,儘管嚮往外面的世界,但還是老老實實待在家。然而,極個別人士依然不管不顧,違反規定,從居家隔離變成了監獄隔離。


居家隔離違反規定可能被認定為妨害公務罪?浙江法院近日已宣判


王某某違反居家隔離規定,暴力阻礙執法,構成妨害公務罪

2月2日上午,湖州市南潯區舊館鎮工作人員進行疫情防控巡查時,發現居家<strong>隔離人員王某某有違反居家隔離規定、擅自外出的行為,遂對其進行勸導,但王某某不予配合,並與工作人員發生爭執

民警到場協助開展勸導工作,王某某仍不配合,並用手攻擊民警,抓傷其臉部、頸部

當日,王某某被刑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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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6日,<strong>湖州市南潯區人民檢察院作出批准逮捕決定,並於9日對其提起公訴

2月9日,<strong>浙江省湖州市南潯區人民法院公開審理這起涉疫情居家隔離人員妨害公務案,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間,以暴力方法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公務,且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公務

人民警察,其行為已構成<strong>妨害公務罪,並<strong>依法從重處罰,遂作出<strong>有期徒刑九個月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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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妨害公務罪的幾點法律小常識

<strong>妨害公務罪,是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的罪名,指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條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執行代表職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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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疫期間,因為<strong>防疫、<strong>檢疫、<strong>強制隔離、<strong>隔離治療

等措施,而與相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括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行使國家有關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在受國家機關委託代表國家機關行使疫情防控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雖未列入國家機關人員編制但在國家機關中從事疫情防控公務的人員發生暴力衝突,造成工作人員不能正常地行使自己的職權、履行其職責,則易構成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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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八條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為防治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而採取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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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含在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行使國家有關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在受國家機關委託代表國家機關行使疫情防控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雖未列入國家機關人員編制但在國家機關中從事疫情防控公務的人員)依法履行為防控疫情而採取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務罪定罪,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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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實踐中,也存在極少數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公務過程中,假公濟私,濫用職權,違法亂紀,損害群眾的利益,引起公憤,群眾對之進行抵制、鬥爭是應當支持、引導的,需要劃清妨害公務罪與人民群眾抵制國家工作人員違法亂紀行為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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